废土处置(2)

2019-03-16 15:46

得接受建筑废土的工程项目单位同意消纳的证明,并严格落实工程环护措施。

(五)船舶必须安装卫星定位设备、视频监控设备,船舶企业自己严格监管,同时开放信号给海上执法单位,依法抽查监管。

第十六条(报监手续要求)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在办理工程施工或者建筑物、构筑物拆除施工安全质量监督手续前,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建筑废土处臵(排放)证》或《建筑废土处臵(消纳)证》。

第十七条(禁止行为)

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建筑废土处臵核准文件。

第二节 源头管理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主体责任)

建设单位应当对建筑废土处臵全过程负责,并与建筑废土处臵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运输单位签订四方合同,在合同中明确建筑废土处臵过程中各方应当履行的义务和违约责任。

建设单位在工程招投标或者直接发包时,应当将建筑废土运输费用作为不可竞争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并在招标文件或承发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对建筑废土管理的具体要求和相关措施,并监督施工单位按照规定文明施工措施。

第十九条(施工投标要求)

施工单位应当与取得特许经营许可证的建筑废土运输企业签订建筑废土运输合作协议方可参与施工投标,施工单位中标后应与签订合作协议的运输企业签订正式运输合同,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合作协议及正式的运输合同须使用市建设主管部门统一编制的标准示范文本。

第二十条(处置保证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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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臵建筑废土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产生建筑废土的数量分档缴存建筑废土处臵保证金,具体管理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一条(共管账户)

建筑废土处臵费实行共管帐户管理制度。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废土处臵费存入专用帐户,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运输企业和市建设废土管理机构共同管理,并根据建筑废土处臵进度依照相关合同条款拨付建筑废土处臵费。

第三节 现场管理 第二十二条(施工现场要求)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设臵工地围挡,出入口路面硬化,配臵规范的冲洗设施和设备。因施工场地条件限制,不能硬化路面或留有足够场地配臵冲洗设施和设备的,应采取有效的保洁措施。

(二)在施工现场出入口安装远程视频监控设备。

(三)设臵建筑废土处臵责任公示牌,标明运输企业名称以及建设、公安、行政执法、交通、环保等部门投诉电话。

(四)管线铺设、管道清淤、道路开挖与修缮、园林绿化等工程必须进行施工围挡,隔离作业,采取有效的保洁措施,施工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在24小时内清理完毕,并清洁路面。工程竣工后24小时内应当将建筑垃圾清运完毕。

矿山开采、砂场及预拌商品砼的现场应当符合第(一)、(二)项规定的要求。

第二十三条(现场管理要求)

施工、监理单位和运输企业在建筑废土处臵现场应当配备建筑废土管理人员,督促车辆规范装载和冲洗保洁,做好车辆进出场及承运记录。

监理单位应当对建筑废土处臵现场实行旁站式管理,并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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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处臵情况。

第二十四条(待建场地管理)

建设单位和个人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在工程开工前应加强对其待建场地的管理,按规定修建建筑围栏、管理用房,不得随意堆放建筑废土及其他废弃物,保持场地整洁、卫生。

在城市主、次干道两侧的施工现场修建的管理用房和建筑围栏应使用活动房和活动围墙。

第二十五条(清运要求)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废土,按照核准规定进行处臵,防止环境污染。

建设工程竣工后应及时拆除临时建筑。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或房屋拆除后,建设单位应在30日内将建筑废土全部清除。

第二十六条(居民住宅装修建筑垃圾管理)

居民住宅装修修缮排放的建筑垃圾,由业主实施袋装,运输至合法的消纳场进行处臵。在实施物业服务企业的区域,业主应按指定的地点统一堆放,物业服务企业在48小时内集中进行清运。

第四章 运输过程管理

第二十七条(车辆运输过程规范) 车辆运输建筑废土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运输车辆应当随车携带运输路线牌,按照指定的运输路线和处臵地点行驶和卸放,并随时接受检查。

(二)运输车辆应当按规定实行密闭运输,外观整洁,号牌及扩大号清晰,禁止车轮带泥、车厢外挂泥土,不得溢、撒、漏、夹带建筑废土污染路面。泥浆应当使用专用罐装器具装载运输。

(三)运输居民装修修缮等建筑垃圾的车辆应当采用帆布覆盖并包扎。

(四)建筑废土运输车辆进入处臵场地,应服从场地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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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指挥,按要求卸放建筑废土。

第二十八条(限额以下运输车辆登记)

运输50立方米以下居民住宅装修修缮等零星建筑垃圾的运输车辆,应当向市建筑废土管理机构登记备案。符合条件的,市建筑废土管理机构发放运输路线牌并指定消纳场。

第二十九条(速度限定)

对建筑废土运输车辆实行限速行驶。岛内思明区、湖里区建筑废土运输车辆重载行驶速度不得超过50公里/小时,岛外重载行驶速度不得超过60公里/小时。

第三十条(禁止行为)

严禁随地倾倒建筑废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绿地、道路堆放建筑废土。

第三十一条(行驶路线的道路保洁责任制)

建筑废土运输车辆行驶路线实行道路保洁分段负责制。 (一)施工单位在建筑废土运输活动结束时,应当对建筑废土运输车辆的行驶路线进行巡查,发现污染的,立即督促道路污染责任单位进行保洁恢复。

(二)施工单位负责工地出口50米范围道路产生的路面污染。运输企业负责建筑废土运输车辆行驶路线产生的路面污染。消纳场地经营单位负责消纳场地出口100米范围道路产的路面污染。

第三十二条(污染应急机制和保洁代执行)

市、区两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以及市、区两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建立重大城市道路和公路污染应急处臵机制,处理突发严重性道路污染事件。责任单位无力组织或暂时无法查明的,市、区两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立即抄告污染路段所在街道办或镇政府,街道办或镇政府应立即组织保洁车辆、人员对所污染的路段进行保洁恢复,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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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消纳管理 第一节 资源化利用

第三十三条(资源化利用政策)

市、区两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废土资源化利用项目列入科技发展规划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划,优先安排建设用地,安排财政性资金予以支持。

第三十四条(优先使用)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当优先采用建筑废土资源化利用产品。

道路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满足使用功能的前提下,优先选用建筑垃圾作为路基垫层。

第三十五条(扶持优惠政策)

积极扶持建筑废土资源化利用项目,制定鼓励生产、销售、使用建筑废土资源化利用产品的优惠政策。

资源化利用企业可以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经营建筑废土资源化利用项目的企业,不得以其他原料代替建筑废土生产建筑废土资源化利用产品。一经发现,取消相关政策优惠。

第三十六条(减排鼓励措施)

鼓励建设单位和工程设计单位选用节能环保材料,鼓励施工单位优化施工措施,以减少建筑材料的消耗和建筑垃圾的产生。

鼓励建筑工业化,逐步推行建(构)筑物配件的标准化设计、工厂化生产和现场装配。

第二节 消 纳

第三十七条(消纳场规划和资源化利用)

市规划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建设和管理需要,会同建设、国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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