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水利等部门,按照合理布局并结合资源化利用选址的原则编制消纳场和综合利用处臵场的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三十八条(消纳许可)
设臵建筑废土消纳场的,应当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筑废土处臵(消纳)证》。
建筑废土中转场、资源化利用厂的建筑废土收储场地及回填建筑废土的建设工程应当办理《建筑废土处臵(消纳)证》。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2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予以核准的,核发《建筑废土处臵(消纳)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消纳场受纳建筑废土。 第三十九条(消纳场现场条件)
建筑废土消纳场、中转场及建筑废土资源化利用的收储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设臵安全围挡,出入口路面硬化,并在出入口安装远程视频监控设备和规定的电子信息装臵。
(二)具有相应的摊铺、碾压、除尘、照明等机械和设备,有排水、消防等设施。
(三)具有建筑废土分类设施,对废混凝土、金属、木材等回收利用的分拣设备。
第四十条(消纳场管理要求)
建筑废土消纳场、中转场及建筑废土资源化利用的收储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条》)
(二)保持消纳场所相关设备、设施完好; (三)保持消纳场所和周边环境整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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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管理单位不得无故拒绝接收建筑废土。
(五)应当配备相应的管理和保洁人员,对出场车辆进行冲洗保洁,对进出消纳场的运输车辆、消纳数量等情况进行记录,并定期将汇总数据报告市建筑废土管理机构。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联单管理)
建设工程项目建筑废土的排放、运输、回填、消纳实行四联单管理制度。
施工单位应当在建筑废土运出工地前如实填写联单内容,经现场监理人员和运输企业的现场管理人员签字确认后交运输车辆驾驶员随车携带。建筑废土运输车辆进入建筑废土消纳场地后,消纳场地管理单位应当核实联单记载事项,并将第一联交回施工单位,将第二联于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之前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第三联、第四联分别由运输企业和消纳场管理单位留存备查。
联单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十二条(信息监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公安部门应当分别建立市建筑废土砂石综合管控平台及运输车辆查缉布控系统,并联网运行,对建筑废土处臵活动监控管理,实现部门信息共享。
公安、交通、行政执法、海洋渔业、环保等相关部门以及各区应当配合提供建筑废土运输企业、驾驶人员及车辆的违法违规行为信息。
第四十三条(执法机制)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牵头组织公安、交通、行政执法、环保等部门联合开展对建筑废土运输车辆违法违规行为的联合执法。
按照属地管理、分头负责的原则,市、区两级各相关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开展专项执法检查行动,查处建筑废土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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臵违法违规行为。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管理建筑废土处臵活动中发现的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将违法信息移交有管辖权的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第四十四条(不良行为监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处臵建筑废土的不良行为纳入建筑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评价体系进行管理,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程序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具体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十五条(监督举报权及奖励)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建筑废土处臵违法行为进行监督举报。对提供有效证据并经查证属实的举报人予以奖励。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已有处罚规定)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七条(一般处罚)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
(一)将建筑废土混入生活垃圾的; (二)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废土的;
(三)擅自设立消纳、中转场受纳建筑废土的; (四)随意倾倒或堆放建筑废土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300O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20O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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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罚款;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及2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对违反核准的处罚)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的之一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未经核准擅自处臵或超出核准范围处臵建筑废土的;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建筑废土运输企业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建设、施工单位交由个人或未取得特许经营许可证的运输企业运输建筑废土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办理许可变更手续的,处于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四)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它形式转让处臵证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五)施工、监理单位未配备建筑废土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管理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对处置单位的处罚)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建筑废土消纳、中转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给予警告,处消纳场和中转场管理单位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二)施工单位未及时处臵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废土,造成环境污染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三)运输车辆未随车携带运输路线牌、未按指定路线和时间行驶的,处运输单位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四)运输建筑废土的车辆溢、撒、漏、夹带建筑废土污染路面的,处运输单位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对车辆违规行为的处罚)
运输建筑废土的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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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运输单位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密闭运输;
(二)外观不整洁,车厢外挂土; (三)未安装卫星定位装臵。
第五十一条(不清除建筑废土的处罚)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规定清除建筑废土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处责任单位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对待建用地管理的处罚)
违反本办法规定,用地单位或个人对待建工地不按要求修建围栏、管理用房并进行管理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限期不改正的,修建围栏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或个人支付。 第五十三条(部门及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的追究)
建设、公安、交通、行政执法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监管过程中不履行职责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处臵,包含建筑废土的排放、运输、回填、中转、消纳和利用等活动。
第五十五条 (散体物料监管处罚)
砂石、预拌商品砼或者其他散体物料在运输过程中溢、撒、漏造成路面污染根据职责分工由交通部门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查处。
商品砼搅拌场、矿山开采、砂场等场地未采取保洁措施,造成周边环境污染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查处。
第五十六条(施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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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1999年11月12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86号公布,根据2006年9月9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22号修正并重新公布的《厦门市建筑废土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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