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税(2)

2019-03-16 18:13

3. 进货发票。提供进货发票主要是为了确定出口产品的供货单位、产品名称、计量单位、数量,是否是生产企业的销售价格,以便划分和计算确定其进货费用等。

4. 结汇水单或收汇通知书。

5. 属于生产企业直接出口或委托出口自制产品,凡以到岸价CIF结算的,还应附送出口货物运单和出口保险单。

6. 有进料加工复出口产品业务的企业,还应向税务机关报送进口料、件的合同编号、日期、进口料件名称、数量、复出口产品名称,进料成本金额和实纳各种税金额等。 7. 产品征税证明。

8. 出口收汇已核销证明。

9. 与出口退税有关的其他材料。 什么情况可以申请出口退税? 一、出口退税的范围

我国出口的产品,凡属于已征或应征产品税、增值税和特别消费税的产品,除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还已征税款或免征应征税款。 出口产品,一般应具备以下的3个条件:

1.必须是属于产品税、增值税和特别消费税范围的产品。

2.必须报关离境。所谓出口,即是输出关口。这是区分产品是否属于应退税出口产品的主要标准之一,以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报关单和出口销售发票为准。

3.必须在财务上做出口销售。

一般的说,出口产品只有在同时具备上述3个条件的情况下才予以退税。但是国家对退税的产品也做了特殊规定,特准某些产品视同出口产品予以退税。

特准退税的产品主要有:

1.外轮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货轮和海员的产品; 2.对外修理、修配业务中所使用的零配件和原材料。

3.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购买国内企业生产的,专门用于对外承包项目的机械设备和原材料,在运出境外后,凭承包单位出具的购货发票、报关单办理退税;

4.国际招标、国内中标的机电产品。

国家同时也明确规定了少数出口产品即使具备上述3个条件,也不予以退税;

国家明确不予退税的出口产品有: 1.出口的原油; 2.援外出口产品; 3.国家禁止出口的产品;

4.出口企业收购出口外商投资的产品; 5.来料加工、来料装配的出口产品;

6.军需工厂销售给军队系统的出口产品; 7.军工系统出口的企业范围;

8.对钻石加工企业用国产或进口原钻石加工的钻石直接出口或销售给外贸企业出口;

9.齐鲁、扬子、大庆三大乙烯工程生产的产品; 10.未含税的产品;

11.个人在国内购买、自带出境的商品暂不退税。 二、哪些企业可以出口退税?

1.具有外贸出口经营权并承担国家出口创汇任务的企业,经过经贸主管部门批准,享有独立对外出口经营权的中央和地方外贸企业、工贸公司和部分工业生产企业。

2.委托出口的企业主要指具有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代理出口,承担出口盈亏的企业。

一般贸易出口货物退税计算方法

目前,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退税办法包括“先征后退”和“免、抵、退”税。

“先征后退”是指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代理出口的货物,一律先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征税率征税,然后由主管出口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在国家出口退税计划内按规定的退税率审批退税。

一、计税依据。

“先征后退”办法按照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乘以外汇人民币牌价计算应退税额。

“离岸价”(英文编写为FOB价)是装运港船上交货价,但这个交货价属于象征性交货,即卖方将必要的装运单据交给买方按合同规定收取货款,买卖双方风险划分都是以货物装上船为界限。因此,FOB价是由买方负责租船订舱,办理保险支付运保费。

最常用的FOB、CFR和CIF价的换算方法如下:

FOB价=CFR价-运费=CIF价×(1-投保加成×保险费率)-运费

因此,如果企业以到岸价格作为对外出口成交的,在货物离境后,应扣除发生的由企业负担的国外运费、保险费佣金和财务费用;以CFR价成交的,应扣除运费。 二、计算方法 1、一般贸易

(1)计算公式: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征税率-当期全部进项税额

当期应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税率 (2)以上计算公式的有关说明:

①当期进项税额包括当期全部国内购料、水电费、允许抵扣的运输费、当期海关代征增值税等税法规定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②外汇人民币牌价应按财务制度规定的两种办法确定,即国家公布的当日牌价或月初、月末牌价的平均价。计算方法一旦确定,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更改。

③企业实际销售收入与出口货物报送单、外汇核销单上记载的金额不一致时,税务机关按金额大的征税,按出口货物报关单上记载的金额退税。 ④应纳税额小于零的,结转下期抵减应交税额。

举例说明:

例1、某鞋厂2000年3月出口鞋30000打,其中:(1)28000打以FOB价成交,每打200美元,人民币外汇牌价为1:8.2836元;(2)2000打以CIF价格成交,每打240美元,并每打支付运费20元、保险费10元、佣金2元,人民币外汇牌价为1:8.2836元。当期实现内销鞋19400打,销售收入34920000元,销项税额为5936400元,当月可予抵扣的进项税额为10800000元,鞋的退税率为13%。用“先征后退”方法计算应交税额和应退税额。

计算出口自产货物销售收入:出口自产货物销售收入=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到岸价格-运输费-保险费-佣金)×外汇人民币牌

=28000×200×8.2836+2000×(240-20-10-2)×8.2836=49834137.60(元)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征税率-当期全部进项税额

=5936400+49834137.60×17%-10800000=3608203.39(元)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税率=49834137.60×13%=6478437.89(元)。

一、出口生产企业 出口退税 账务处理

例一:出口生产企业一般贸易免税申报及 出口退税 会计处理

1、*有限公司2007年8月出口自产工具一批,12万美元。

12×7.5(汇率)=90万元

征退税率之差=17%-5%=12%

90×12%=10.8万元

借:产品销售成本 10.8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转出)10.8

借:应收外汇账款 90万元

贷:出口销售收入 90万元

2、当月接退税部门“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批单“,载免抵退审批34万元,其中退税审批20万元、免抵14万元。

借:应收补贴款- 出口退税 20万元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货物抵减内销应纳税金)14万元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34万元

例二:以从事进料加工出口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的会计核算及账务处理。

*有限公司2007年8月有关业务如下:

1、当月取得进项税金13.6万元,出口销售10万美元,内销30万元。出口电缆退税率5%。

取得进项税金:

借:原材料 80万元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3.6万元

贷:应付账款 93.6万元

10×7.55(汇率)=75.5万元

借:应收外汇账款 75万元

贷:销售收入 75万元

根据当月退(免)税出口收入、出口货物所适用的征税率和退税率之差计算“当期不予免抵或退税的税额”

10×7.55(汇率)×(17%-5%)=9.06万元

借:产品销售成本 9.06万元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9.06万元

2、收到*国税局出具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一份,载明“不予抵扣税额抵减额”10万元,用红字记:

借:产品销售成本 10万元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0万元

3、当月收到*国税局出具的《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载明“当期免抵税额”18万元和“当期应退税额”11万元:

借:应收补贴款-出口退税 11万元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货物抵减内销应纳税金)18万元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29万元

4、收到运保佣单据5万元,冲减原以到岸价申报的出口免税销售,以红字记:

5×(17%-5%)=0.6万元

借:销售收入 5万元

贷:应收外汇账款 5万元

借:产品销售成本 0.6万元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0.6万元

例三:出口生产企业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账务处理:

1、2007年9月,*有限公司出口不予退税铜材一批50万美元。

根据国税发【2006】第102号规定应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

50×7.55(汇率)=377.5万元

377.5÷(1+17%)×17%=54.85万元

借:应收账款 377.5万元

贷:销售收入 322.65 万元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金) 54.8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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