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墨市教育体育局(3)

2019-03-16 18:32

1、对本职工作热爱程度与工作态度以及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表现。(8分)

2、与上下级协调沟通,与本部门人员团结协作和与相关部门人员合作以及管理、服务于教学的表现。(10分)

3、工作的计划性。(3分)

4、管理、业务、工作水平和工作的创新意识、改革精神。(10分)

5、完成本职工作的数量和质量、效率和效益情况。(14分) 以上各项内容的考核均分为四个等次:优秀、良好、一般、差,各等次的分值比均为1:0.8:0.6:0.3。优秀等次不得超过参加考核总人数的15%,良好等次不得超过参加考核总人数的40%,差的等次控制在3%以内,各项考核内容的具体掌握,各单位可制定切合实际的实施细则。

四、述职评议(15分)

述职和评议的方面是: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的职业道德、工作态度、工作业绩、存在问题及外部评价。

1、评议等次可分优秀14—15分、良好10—13分、一般9分以下。在师德方面存在严重问题或对单位、社会造成极坏影响或重大损失,此项不得分。

2、单位领导和群众评议分各占50%。

(说明:镇教委办工作人员参照本标准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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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关于学年度考核中一些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

1、新录用的人员在试用期间参加学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考核情况作为任职、定级的依据,应填写考核登记表。

2、机关之间、事业单位之间和机关与事业单位之间调动的,由调入单位进行年度考核,确定等次。其调动前的表现情况由原单位提供。当年的军队转业干部和复员军人,可根据转业、复员时的鉴定参加学年度考核,确定等次。

3、从企业单位调入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不满半年的,不进行年度考核。

4、单位派出学习、培训的,由学习、培训单位进行年度考核并写出评语,原单位确定等次。

5、非经单位派出,但经单位同意外出学习、培训超过半年或因病事假和出国探亲累计超过半年的,不进行年度考核。

6、因公负伤人员养伤超过6个月未上班的,不参加学年度考核,养伤期间可作为合格对待。但养伤期间从事营利性活动或受行政处罚的,不得确定为合格等次。

7、经组织批准提前离岗人员不参加考核,在离岗期间无违法违纪行为,可按 “合格”。

8、当年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不在进行年度考核,可由所在单位根据其表现情况确定考核等次。其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发放数额,按照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的 工作月份确定。

9、对表现较差,考核介入“合格”与“不合格”之间的人员,属公务员或参照管理人员的,定为“基本合格”等次,可按“合格”等次晋升级别工资和职务工资,但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通过诫勉、岗位培训等,促其改正提高、属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定为“基本合格”,给予3 –6个月的诫勉。

10、对连续两年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公务员、参照管理人员,不得晋升职务工资档次,并于次年的3月底前,作出调整岗位或劝其调离工作部门的决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两年确定为“基本合格”的不得晋升职务工资档次,不得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考评,予以降职的或低聘。

11、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经教育后仍拒绝参加考核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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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可直接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12、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当年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予以降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予以解聘,按派待岗培训,其晋升职务工资档次的年限从次年起重新计算。

13、机关工作人员受行政警告处分的,进行年度考核,但当年不得定为“优秀”等次;受行政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对其进行年度考核,但在受处分期间只写评语,不定等次,考核情况作为解除处分的依据。解除处分的当年,进行年度考核,确定等次。

受党内警告处分的人员,参加学年度考核,但在受处分的当年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人员,参加学年度考核,因与职务行为有关的错误而受严重警告处分的,确定为不合格;因其他错误而受严重警告处分的,只写评语,不定等次。

受撤消党内职务处分的人员,参加学年度考核,当年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第二年按其新任职务参加学年度考核,确定等次。

受留党察看处分的人员,参加学年度考核,当年确定为不合格等次;受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的第二年,参加学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受留党察看二年处分的第二年和第三年,参加学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

受开除党籍处分的人员,参加学年度考核,当年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第二年和第三年,参加学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

涉嫌违犯党纪被立案检查的,可以参加年度考核,但在受检查期间不确定等次。结案后,不给予党纪处分的,按规定补定等次;给予党纪处分的,按上述规定办理。

对受行政处分同时又受党纪处分的人员,按受党纪处分的情况确定其考核等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党纪和行政处分的,可按照上述执行。 14、被立案审查人员,未停职的进行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已停职的,不在进行年度考核。立案审查已结案人员,可根据处理情况确定考核结果,未作党纪政纪处分的,立案审查期间按正常考核确定等次,受党纪政纪处分的按14条办理。

15、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未参加年度考核的未定等次或考核被定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等次的不发年终一次性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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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被收容教育、劳动教养的,在收容和劳教期间(含所外执行的),不进行学年度考核。期满正式分配工作半年以上的,可进行学年度考核,确定等次。

17、判处管制和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管制和缓刑期间不进行学年度考核。管制期满解除管制和缓刑期满正式分配工作的当年进行学年度考核,但不确定等次,从第二年起,方可确定考核等次。

18、中、小学校的党政主要负责人(含主持工作的副职)原则上只参加本单位考核,不在本单位确定等次,其考核等次由学校主管部门确定。副校级及以下人员均参加本单位的考核,并确定考核等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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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事业单位年度考核基本合格人员情况登记表

( 年度)

姓名 政治面貌 性别 学历 出生年月 参加工作时 间 工作单位及职务 上年度考核等次 本年度考核等次 主 要 原 因 单位: 年 月 日 说明:有上级主管单位的,须经主管单位盖章并统一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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