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电力公司营销稽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规范营销稽查工作,健全和完善营销环节内控机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所属各级供电企业和有关人员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县级供电企业,指公司所属各县级供电分支机构和市(州)城区供电分支机构。
第四条 各级供电企业应建立健全营销稽查组织管理体系,按照公司要求,明确营销稽查归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量配备相应的专职稽查人员。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省公司营销部归口管理所属供电企业的营销稽查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监督检查国家有关电力供应与使用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本企业有关规章制度在营销环节的执行情况。
(二)制定营销稽查管理的规章制度。
(三)指导、帮助、督促下级营销稽查部门开展工作,检查、考评其营销稽查工作情况。
(四)组织对特大营销差错进行调查、分析和处理。 (五)提出健全和完善营销管理制度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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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负责所属市、州供电企业营销稽查人员的业务培训。 (七)对重大投诉或举报事件组织进行调查。
第六条 市、州供电企业营销稽查归口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监督检查国家有关电力供应与使用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本企业有关规章制度在营销环节的执行情况。
(二)制定营销稽查管理的规章制度。
(三)指导、帮助、督促下级单位开展营销稽查工作,检查、考评其营销稽查工作情况。
(四)督促或组织开展跟班稽查工作。
(五)按规定对重大差错、特大差错、严重失职行为及故意损害企业利益行为进行查处和上报。
(六)按时完成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任务,按时填报各种营销稽查统计报表。
(七)提出健全和完善营销管理制度的建议。 (八)负责本单位营销稽查人员的业务培训。
第七条 县级供电企业(或专业机构)营销稽查主要职责: (一)监督、检查本单位营销管理部门及有关人员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单位有关供用电管理方面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监督、检查营销管理部门各专业、各环节的工作质量,开展日常稽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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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按规定查处、上报营销违规行为。
(四)按时完成上级稽查部门交办的任务;按时填报各种营销稽查报表。
(五)提出健全和完善营销管理制度的建议。
第三章 工作要求
第八条 营销稽查工作实行日常稽查与专项稽查相结合的原则。日常稽查是重点,应实行制度化、专业化、常态化管理与考核。
第九条 日常稽查的主要内容: (一)必查业务
1.按月完成对所有新装或发生变更、计量故障处理、电量(费)退(补)等业务(业务流程处理完毕后的首次电量电费计算)的专变客户的稽查。
2.按月完成对所有专变客户的业扩办理时限业务的稽查。 (二)抽查业务
1.按月对新装或发生变更、计量故障处理、电量(费)退(补)等业务的低压客户进行抽查。
2.按月对低压客户的业扩报装、故障报修、客户投诉举报等涉及供电服务的业务开展情况和工作质量进行抽查。
3.按月对营销人员服务态度和服务质量进行抽查。 4.按月对客户抄表质量进行跟踪抽查。
5.按月对对账管理、票据管理等电费管理情况进行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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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按照一定规律建立稽查本,对供电企业与客户发生的其他营销业务进行周期性例行稽查。
第十条 结合营销中心工作,开展阶段性专项稽查。 专项稽查工作完毕后,应向单位分管领导提交稽查报告。 第十一条 营销稽查人员发现违规行为,应及时向本部门负责人报告。
第十二条 组织或参与营销违规行为的调查、分析与处理。按照“四不放过”的要求,查明事件原因、主要责任人,帮助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总结经验教训,制定防范措施。
第十三条 营销稽查归口部门应定期对所属单位的营销稽查工作进行总结、分析,对营销工作质量应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对整改工作进行跟踪检查。
第十四条 稽查过程中发现严重违章违纪行为,应及时通报或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发现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应及时移交审计部门处理。
第四章 工作权限
第十五条 营销稽查人员因工作需要,可以查阅营销管理文件、有关营销资料和营销数据,有关单位、部门应积极配合。
营销管理部门应积极支持、配合营销稽查工作,定期提供营销稽查所需的报表和文件,有关专业会议应邀请营销稽查部门参加。营销稽查部门应将稽查情况及时向营销管理部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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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
第十六条 对本单位领导在营销工作中发生的违章违纪行为,有权制止,并可直接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 退(补)金额的处理权限
(一)县级供电企业(或专业机构)营销稽查归口管理部门的处理权限
1.营销稽查人员处理的应退(补)金额在5000元以下者,由营销稽查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报部门负责人审批后交营销部门实施。
2.营销稽查人员处理的应退(补)金额在5000元及以上者,由营销稽查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本单位分管领导审批后交营销部门实施;10万元及以上者,须报市、州供电企业营销稽查部门备案。
(二)市、州供电企业营销稽查归口管理部门的处理权限 1.营销稽查人员处理的应退(补)金额在10万元以下者,由稽查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报营销稽查部门负责人审批后交县级供电企业(或专业机构)的营销部门实施。
2.营销稽查人员处理的应退(补)金额在10万元及以上者,由营销稽查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单位分管领导审批后交县级供电企业(或专业机构)的营销部门实施;20万元及以上者,须报省公司营销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除特大营销差错外,省公司营销部一般情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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