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直接组织对其他营销违规行为的查处。必要时,有权组织或参与所辖范围内营销违规行为的调查、分析和处理。
第五章 督查考核
第十九条 各单位营销稽查部门对本单位发生的营销违规行为,应按规定填写《电力营销违规行为报告单》,及时报上级单位主管部门。
上级有关部门对重、特大营销差错、严重失职行为或故意损害企业利益行为进行调查时,被调查单位隐瞒违规行为的重要情节、向调查人员出示虚假证明或躲避、干扰、阻碍调查的,对其主要策划者和决策人视情节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直至留用察看处分。
每隐瞒一起重、特大营销差错、严重失职行为或故意损害企业利益行为,扣本单位月工资总额的1%。
第二十条 上级单位营销稽查部门在对下属单位营销业务的稽查中发现的问题,视情况进行处理:未按照规定开展营销稽查工作者,涉及金额全部上收;已经按照规定开展营销稽查工作者,视情节将一定比例的涉及金额上收。
第二十一条 营销稽查人员对经过稽查的营销业务负责。经稽查认定无问题的营销业务,事后被查出营销违规行为的,稽查人员对该业务负相应责任。
第二十二条 市、州供电企业应建立营销稽查工作考评制度,对营销稽查工作绩效进行综合评价。对绩效优良的稽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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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人员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营销稽查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企业规章制度或以权谋私造成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的,从严处理。
第二十四条 对挽回重大经济损失的营销稽查人员、举报人员和其他有功人员,各单位可进行奖励,以充分调动广大营销稽查人员的积极性。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公司营销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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