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1)但其长度应至少为3000m
3)飞行区指标工为1的仪表跑道和非仪表跑道: 进近地区内。
2立式进近灯及其支柱均应易折。在距人口300m以外的允许: 1)如支柱高度超过12m,则仅要求其顶端12m部分为易折;
2)如支柱四周存在非易折物体,则仅要求高出非易折物体之上的那一部分为易折。
3当进近灯具或其支柱本身不够明显时,应涂上黄色或橙色油漆。
4跑道、停止道和滑行道边上的立式灯具卫须是易折的。灯具高度应与螺旋桨和喷气飞机的发动机吊舱保持必要的净距。灯具表面颜色应鲜明醒目。
5嵌人道面的灯具的强度应能保证在受到飞机轮胎的压力时,飞机和灯具均不损坏。
6为了调节光强适应现场情况,避免造成对驾驶员的眩光和协调各项灯光系统的光强,灯光系统应设适当的光强控制设备。
7航空地面灯的环境适应性能、灯光颜色、可靠性和安全性能应符合GB7256(民用机场灯具一般要求》的有关规定
8航空地面灯在接近通航水域的情况下,应避免对海员引起混淆。
9应环绕机场建立以下飞行保护区以保护飞机的安全,使其免受激光发射器的有害影响:
—一个无激光光束飞行区(LFFZ) —一个激光光束临界飞行区(LCFZ) —个激光光束敏感飞行区(LSFL)
在建立飞行保护区时可参考图6.2.1一9A、图6.2.1- 9B和图6.2.1 - 9C来确定足以保护飞机的范围和辐射照度。
注1--在三个飞行保护区内对激光光束的使用的限制仅适用于可见激光不适用于机场管理机构以不影响飞行安全的方式使用激光发射器。在通航空域内,除非已经通知了机场管理机构并取得其批准.无论是可见的还是不可见的任何激光的辐射水平均不得达到或超过最大许可曝光量(MI于)。
注2--关于如何保护飞行免受激光发射器的有害影响的更多的指导,见《激光发射器与飞行安全手册)(国际民航组织9815号文件)。
10航空地面灯的主光束的光强分布均匀度应符合以下规定:
1)在附录E中的图E1至图E10规定的灯具主光束的椭圆之内及其边线上的最大光强值不得大于按附录E中图E1至图Ell的总说明的第二条规定在所有网格点上测定的光强值中的最小光强值的3倍;
2)在附录E中的图E12至图E20规定的灯具主光束的长方形之内及其边线上的最大光强值不得大于按附录E中图E12至图E21的总说明的第二条规定在所有网格点上测定的光强值中的最小光强值的3倍。
6.2.2机场灯标
1在夜间使用的机场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均应设机场灯标: 1)飞机主要依靠目视航行; 2)经常出现低能见度;
3)由于周围灯光或地形使得难以在空中发现机场。
在有几个在夜间使用的机场相距很近而且缺乏其它方法帮助驾驶员在空中辨识的情况下,应用识别灯标代替机场灯标。
2灯标应设在机场内周围灯光背景较低而且在各重要方向上灯标光线不致被遮挡或使驾驶员或塔台管制员感到眩目的地点。如机场内无适宜地点,可将机场灯标设在机场附近。
3机场灯标应发出白色或白色与绿色(陆地机场)或黄色(水上机场)交替的闪光,总的闪光频率应在每分钟20至30闪的范围内。陆地机场的识别灯标应发出绿色闪光,水上机场的识别灯标应发出黄色闪光,闪光用国际莫尔斯电码发出机场的识别字母。传发速度应为每分钟6至8个字。其中每个“点”的持续时间0.15至0.2秒。
4灯标发出的闪光应是全方位的,闪光的垂直分布应从水平以上I度向上延伸到至少15度,在此范围内有效光强应不小于2000cd。如果灯标周围灯光背景较高,则应采用较大的有效光强值
5灯标附近应设障碍灯和避雷针,避雷针接地装置的冲击接地电阻不宜大于10欧。
6.2.3进近灯光系统
1简易进近灯光系统
1)拟在夜间使用的非仪表跑道应设A型简易进近灯光系统;拟在夜间使用的非精密进近跑道 应设B型简易进近灯光系统。简易进近灯光系统的布置应如图6.2.3一1所示;
2)A型简易进近灯光系统应用发红色光的全向灯具,灯具在水平面以上0°一50°范围内均应发光,其中6°一100°范围内的光强应不小于l0cd(红光)。B型简易进近灯光系统应采用光学特性 符合附录以航空地面灯的特性》图E1规定的灯具。乡俱及其支柱应按6.2.1一2为易折式的;
3)简易进近灯光系统的灯具的光中心应尽量与跑道人口灯的光中心保持在同一个水平面上,但在距人口150m范围内,灯具应安装得尽可能接近地面。由于地形变化可在距人口150m 以外有一段不大于1:66的升坡或不大于1:40的降坡,但光中心的变坡不得多于一个。光中心的每一个水平段或升坡、降坡段应包含至少三个单灯或三个短排灯。距跑道人口300m处的横排灯和各中线短排灯必须分别位于一个水平面上;
4)在灯具光中心形成的平面距跑道人口480m及距跑道中线延长线两侧各60m的范围以内,不应有突出于其上的物体。此外,在距人口900m及距跑道中线延长线两侧各60m的范围以内,不得存在遮挡驾驶员观察进近灯光的视线的物体;
5)A型简易进近灯光系统各灯具的对称轴线应调置为垂直于水平面。B型简易进近灯光系统的横排灯及其与人口之间的所有短排灯的仰角应调置为5.5度,其余短排灯的仰角为6.0度,所有灯具的光束的对称轴线在水平面上的投影应与跑道方向平行;
6)A型简易进近灯光系统宜采用并联方式供电,无需调节光强。B型
简易进近灯光系统宜采用串联方式供电,光强应能分五级调节。简易进近灯光系统宜由一个电路供电;
7)简易进近灯光系统应设有备用电源,备用电源应能尽快投人继续供电。但对于B型简易进近灯光系统,备用电源的投人速度应能满足灯光的转换时间不大于15s的要求。
2 1类精密进近灯光系统
1)I类精密进近跑道应设I类精密进近灯光系统。 2)I类精密进近灯光系统应如图6.2.3一2所示。灯光系统的全长应为900m。灯具及其支柱应按6.2.1-2为易折式的。如果跑道人口内移,则道面上的灯具应为嵌人式的;
3)如果进近灯光系统处于居民区或工业区附近或与较长的路灯直线段接近以至进近灯光不容易被发现或者容易混淆不清,特别是在低能见度不时出现的情况下,则在I类精密进近灯光系统的中线短排灯上,宜各附加一个顺序闪光灯,只有在考虑了灯光系统的特性和当地气象条件后认为无必要时才可以少装或不装。顺序闪光灯必须每秒闪光两次,从最外端的灯向人口逐个顺序闪光。每一个闪光灯的光度特性应如下:
在电源电压为额定值时,三个亮度级的有效光强在距光轴水平方向±15°和垂直方向±5°形成的锥体范围内应符合下列数值:
最大有效光强 最小有效光强 高亮度 20000cd 8000cd 中亮度 2000cd 800cd 低亮度 450cd 150c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