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工程结算审查初稿编制完成后,应召开由结算编制人、建设审查委托人及结算审查受托人共同参加的会议,听取意见,并进行合理的调整;
2 由结算审查受托人单位的部门负责人对结算审查的初步成果文件进行检查、校对;
3 由结算审查受托人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审核批准;
4 发承包双方代表人和审查人应分别在“结算审定签署表”上前任并加盖公章;
5 对结算审查结论有分歧的,应在出具结算审查报告前,至少组织两次协调会;凡不能共同签认的,审查受托人可适当结束审查工作,并作出必要说明;
6 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委托人提交结算审查编制人、校对人、审核人和受托人单位盖章确认的正式的结算审查报告。
5.4 审查方法
5.4.1 工程结算的审查应依据施工发承包合同约定的结算方法进行,根据施工发承包合同类型,采用不同的审查方法。
1 采用总价合同的,应在合同价的基础上对设计变更、工程洽商以及工程索赔等合同约定可以调整的内容进行审查;
2 采用单价合同的,应审查施工图以内的各个分部分项工程量,依据合同约定的方式审查分部分项工程价格,并对设计变更、工程洽商、工程索赔等调整内容进行审查;
3 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的,应依据合同约定的方法审查各个分部分项工程以及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等内容的工程成本,并审查酬金及有关税费的取定。
5.4.2 结算审查中涉及工程单价调整时,参照本规程第4.4.2条结算编制单价调整的方法实行。
5.4.3 除非已有约定,对已被列入审查范围的内容,结算应采用全面审查的方法。
5.4.4 对法院、仲裁或承发包双方合意共同委托的未确定计价方法的工程结算审查或鉴定,结算审查受托人可根据事实和国家法律、法规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独立选择鉴定或审查适用的计价方法。
5.5 审查内容
5.5.1 审查结算的递交程序和资料的完备性
1 审查结算资料递交手续、程序的合法性,以及结算资料具有的法律效力;
2 审查结算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相符性。
5.5.2 审查与结算有关的各项内容
1 建设工程发承包合同及其补充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2 施工发承包合同范围以外调整的工程价款; 3 分部分项、措施项目、其他项目工程量及单价;
4 发包人单独分包工程项目的界面划分和总包人的配合费用; 5 工程变更、索赔、奖励及违约费用; 6 取费、税金、政策性调整以及材料价差计算;
7 实际施工工期与合同工期发生差异的原因和责任,以及对工程造价的影响程度;
8 其他涉及工程造价的内容。
5.6 审查时效
5.6.1 结算审查受托人应与委托人在咨询服务委托合同内约定结算审查期限。
5.6.2 合同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结算审查受托人应按财政部、建设部联合颁发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第十四条第(三)款要求的时限完成征得建设单位确认的初稿。
5.6.3 结算审查受托人应在咨询服务委托合同约定或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工程结算审查工作;结算审查受托人未在合同法约定会规定期限内完成结算审查,且无正当理由延期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5.7 审查的成果文件形式
5.7.1 工程结算审查成果文件的形式
1 审查报告书封面、包括工程名称、审查单位名称、审查单位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执业章、日期等;
2 签署页,包括工程名称、审查编制人,审核人,审定人姓名和执业(从业)印章、单位负责人印章(或签字)等;
3 结算审查报告书; 4 结算审查相关表式; 5 有关的附件。 5.7.2 工程结算审查相关表式
1 结算审定签署表; 2 工程结算审查汇总对比表; 3 单项工程结算审查汇总对比表; 4 单位工程结算审查汇总对比表;
5 分部分项(措施、其他、零星)工程结算审查对比表; 6 其他相关表格等。
5.7.3 结算审查受托人应向结算委托人及时递交完整的工程结算审查成果文件。
质量和档案管理 6.1 质量管理
6.1.1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确保成果质量标准以及合同约定的精度要求。
6.1.2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对工程结算编制和审查所引用依据的正确性和时效性,工程计量与计价的准确性和工程结算编审范围的完整性负责。
6.1.3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建立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实行编制、审核与审定三级内部审核质量管理制度。
6.1.4 工程造价专业人员从事结算或结算审查工作的,应当实行个人签署负责制。
6.1.5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对基础资料收集,整理,结算编制,审核和修改,成果文件提交,报审和归档等应建立具体的管理制度。
6.2 档案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