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道321阳朔至桂林段扩建工程K0+000-K34+616.215段 安全环保监理实施细则
八、施工机械安全监理
1、挖掘机作业和行走场地应平整坚实,作业时,应待机身停稳后再挖土,各操作过程应平稳,不宜紧急制动,作业时铲斗回转半径内不准站人;
2、两台以上推土机在同一场地作业时,前后距离应大于8m;左右距离应大于1.5m。在狭窄道路上行驶时,未得前机同意,后机不得超越;在沟槽、基坑或陡坡场地作业时,应有专人指挥;
3、压路机启动时周围应无障碍物或人员,两台以上压路机同时作业时,前后间距不得小于3m,在坡道上不得纵队行驶,上、下坡时,应事先选好档位,不得在坡上换档,下坡时不得空档滑行;
4、施工机械严禁采用规定以外的燃油作为加热系统的燃油,不允许燃油溢出箱外,一般油面应低于溢油管上端0.2-0.3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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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路面工程安全监理
1、根据施工工艺的需要,在不同的施工现场设置相应的安全警示标牌;
2、沥青路面施工时,沥青操作人员应事先进行体检,凡患有结膜炎、皮肤病及对沥青有过敏反映者,不应从事沥青作业,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沥青作业时必须防火、防爆、防烫伤、防中毒。
3、严禁熬油时跨越油锅、油灶,并在其周围增设安全防护栏及安全防护网;
4、施工前对机械进行检查,排除故障;施工指挥人员对机械驾驶员预先做好安全技术交底;
5、机械操作者在使用机械之前做到有证上岗,无证人员一律不得驾驶机械进行施工作业;通过安全教育,驾驶员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并树立安全生产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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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环保施工安全监理
公路工程施工环境保护应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树立“原始就是最美的,不破坏就是最好的,力求施工中最小程度的破坏,施工后最大程度的恢复”的环境理念。
1、 熟悉工程资料,掌握工程整体情况(包括工程环境影响区域)。熟悉环评和水保批复内容,对照工程设计文件、图纸及现场环境,对施工期的环保情况形成整体概念,并对敏感的保护目标作出标识。认真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是否按设计文件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有关要求制订了施工环境措施,审查合格后方可同意工程开工。
2、我办成了环境保护小组,负责对施工期间的环境、水文保护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
3、加强施工各环节中环保措施 3.1、防止水土流失和水污染
应严格监督土石方调配方案的实施,开挖的土石方尽可能的加以利用。弃土堆渣的地点应事先得到监理工程师同意。做好施工期间防水、排水工作,施工废水、生活污水将集中处理,不得随意排入河道、农田、耕地、饮用水源和灌溉渠道; 施工区域和料场,在施工期间和完工后,要妥善处理以减少对河道、溪流的侵蚀;防止工地死水聚积,污染环境;在施工期间做好良好的排水措施,防止沉碴进入河道及水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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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随意乱占空地、草场林地,保护现场自然资源。我们将从施工平面布置用地,临时设施建设用地,及场地选择等方面全面加以控制。
3.3、废土废料处理
根据施工现场及项目驻地、办公区域、试验室、材料堆场、拌合站、预制场、取(弃)土场的环境,应专劈废料场临时堆放施工中产生的大量废料和生活垃圾,或按设计图纸或选定的地点集中堆放,同时与当地环保部门联系清运车并及时处理;当废料无法及时运走时,应采用加以掩盖等临时措施,防止扩散,造成污染;有毒废料,应报请业主和当地环保部门批准,弃置于永久性废物堆放地点,并加以密封,以策安全。 3.4、防止空气污染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空气质量标准》;选择扬尘低的施工方案,减少粉尘对环境的污染;施工作业产生的灰尘,在场的作业人员配备必要专用劳保用品;对所使用的321国道等道路经常进行洒水以使灰尘公害减少至最小程度;储存松散和易飞扬的材料,应放置在村庄下风处。水泥等易于引起粉尘的细料或散料予以遮盖,材料运输时用帆布、盖套及类似物品遮盖,减少扬尘。加强施工便道维修,施工便道保持畅通整洁,经常洒水,保持湿润,减少扬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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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项目需要爆破作业,路线距离阳朔县城较近,施工中要求施工单位将尽可能改善工艺措施,选择优良设备,要尽量减少噪音,加强对施工噪声的控制。在夜间及居民休息时间,学校上课时间尽量避免作业,对噪声较大的施工机械采取安装消声器的方法降低其噪音污染。
对施工中因不可避免而造成的植被破坏,水源破坏等,在报请业主和当地环保部门后,应及时进行恢复补救措施;按照设计要求认真做好环保绿化工作;在本项目施工中和完工后,对破坏的环境要及时整治,防止水土流失和适时进行植被恢复,接受各级环保部门对本工程环境保护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工程施工期间,不得猎杀野生动物、滥采野生植物;不得砍伐当地植被。破坏植被的面积应严格控制,除了不可避免的工程占地、砍伐以外,不应再发生其它形式的人为破坏;在本工程完工后,对破坏的环境要及时整治,防止水土流失,接受各级环保部门对本项目环境保护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
4、施工中遇见古树名木或珍稀植物,采取移植等异地保护措施,监理工程师应审查移植方案,并对移植过程全过程旁站。
5、如发现施工中存在违反有关环保规定、未按合同要求落实环保措施的情况,监理工程师应书面指令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签发《工程暂停令》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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