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文书格式(2)

2019-03-16 22:24

3.重大行政强制法制审核意见书

重大行政 强制事项 当 事 人 承 办 机 构 意 见 法 制 审 核 意 见 单位名称 住 址 个人姓名 所在单位 法定代表人 电 话 身份证号码 电 话 承办机构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法制机构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备注:1.非重大行政强制事项不适用本表;

2.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机关实际情况确定重大行政强制事项的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3.重大行政强制法制审核程序一般在行政强制决定审批程序之前。

4.(水行政主管部门)查封(扣押)决定书

查(扣)决字〔 〕第 号

当事人: (个人姓名或单位名称) 地 址:

经查,你(单位)存在 的违法行为,依据 (法律依据名称及条、款、项具体内容) 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的(场所、设施、财物的名称、数量等) 予以查封(扣押)。

查封(扣押)期限为 日,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如因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需要顺延期限的,或因情况复杂依法需要延长期限的,本机关将另行书面告知。在查封(扣押)期限内,你(单位)不得 (使用、销售、转移、损毁、隐匿等) 该 (场所、设施、财物名称) 。

查封(扣押)物品存放(在)地点: 。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人民政府 或者 ××部(厅、局)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 查封(扣押)物品清单4-1

水行政主管部门印章 年 月 日

4-1.查封(扣押)物品清单

第 页共 页

查封(扣押)决定书文号:

序号 物品名称 规格型号 数 量 生产日期 (批号) 生产单位 物品特征 备 注

当事人签字: (以上内容经核对无误。签名及日期) 见证人签字: (以上内容经核对无误。签名及日期) 执法人员签字: 执法证件号: 执法人员签字: 执法证件号:

水行政主管部门印章印章 年 月 日

注: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当事人,一份水行政主管部门存档。

5.(水行政主管部门)延长查封(扣押) 期限决定书

查(扣)延决字〔 〕第 号

当事人: (个人姓名或单位名称) 地 址:

因 (案由) ,本机关

于 年 月 日依据 查(扣)决字? ?第 号查封(扣押)决定书,对你(单位)的 (场所、设施、财物的名称、数量等)实施了查封(扣押)。

现因案件情况复杂, (具体理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延长查封(扣押)期限。延长期限为 日,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水行政主管部门印章

年 月 日

当事人: 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注: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当事人,一份水行政主管部门存档。

6.(水行政主管部门)

检测、检验、检疫、技术鉴定期限告知书

检告字〔 〕第 号

(当事人) :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根据 (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名称及文号) ,对你(单位)的 (场所、设施、财物的名称、数量等) 实施了 (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现因对上述物品需进行 (检测/检验/检疫/技术鉴定) ,期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查封、扣押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因此,对 (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名称及文号) 确定的行政强制措施期限顺延至 年 月 日止。

水行政主管部门联系人: 电 话: 地 址: 当事人签字: 年 月 日

水行政主管部门印章

年 月 日

注: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当事人,一份水行政主管部门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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