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管理工作手册(DOC 30页)(3)

2019-03-16 22:43

为使安全管理工作能够到点到位,以确保行业安全工作目标的顺利实现,依据“责任明确,奖罚分明”的原则,特制定本制度。 一、有下列表现之一的给予表扬或奖励。

1.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达到安全责任目标的管理处。

2.发生火情和治安事件,能够积极采取补救措施,从而避免重大事故,案件的发生,表现突出的员工、班组、部门。

3.对在灭火或抓获罪犯过程中,机智勇敢,保护业主、员工生命及公司财产安全,有突出表现的员工,班组及部门。

4.对违反安全管理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行为,敢于大胆管理和制止者。

5.对具有高度安全意识,协助公安机关、安全部门查破案件提供重要线索者。 6.对熟悉掌握消防,治安常识,在工作中积极应用并做出突出成绩者。 7.对公司举办的各类安全活动积极参加表现突出的管理处、班组、员工。 8.拾金不昧、捡拾贵重物品现金及时上交者。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批评或处罚。

1.凡在部门、班组内发生财产失窃及发生打架、斗殴、**滋扰等治安责任事故,除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外,视情节影响后果,追究部门负责人管理责任,给予行政处分或100-300元罚款。

2.因管理不当导致管理处发生刑事案件,视情况追究当事人责任并给予管理处负责人千元以内罚款及处分。

3.对履行安全责任制不得力,安全管理工作不当,以致发生火灾、火情者视火灾直接损失对部门负责人和当事人给予500-5000元罚款,并对部门负责人给予处分,直至由执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4.因当事人自身原因导致的交通安全,劳动安全事故,责任由当事人算自负,视情节后果属部门责任人安全教育管理不当的追究其责任,给予过失单处分。

5.履行安全防火责任制不力或对安全部门所发《隐患通知单》拒不落实或超期限未整改的部门,对部门负责人处以100-200元罚款或对部门负责人给予过失处分。

6. 对违反安全消防规章制度,不听劝阻的当事人给予100-300元罚款,对部门负责人处予50-100元罚款。

7.对造成火险、失窃、交通、劳动安全等事故的、发现隐患隐瞒不报的或不积极采取措施的,给部门负责人100-300元罚款或给予过失单,同时追究当事人责任。

8.对消防保安监测、监控设备、设施、器材管理,保养不善影响使用的,视情节后果追究当事人责任,属部门负责人管理不当追究其管理责任,处予100-500元罚款或给予过失处分。 9.处分按《奖惩条例》执行为警告、过失、解除劳动合同。

10.凡因个人原因造成公司财产损失、损坏,当事人须全额赔偿,并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11.造成火灾,治安事故并触犯刑律的送交公安、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上述奖励与处罚由安全部门收集、查证事实情况报公司安委会批准执行。 四、上述各项解释权属安全秩序部。

五、凡本制度未涉及到的情况以安全部门处理为准。 六、本制度为暂行制度,将根据执行情况做相应修订。 七、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库房安全管理规定

一、各管理处所属库房要指派专人管理,库房钥匙由专人负责,做好“六防”工作。(防火、防盗、防汛、防鼠害、防危险品混存、防霉残损)。

二、库房门、窗要加装防盗门和防盗窗,仓间内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物器分类码放,留有安全间距,确保通道畅通。 三、严格执行“安全检查制度”,发现问题立即采取措施,并及时汇报。库管人员上班进入库房前必须检查库房门锁有无异样,下班离开时要检查仓间,拉闸断电,关窗锁门。将钥匙集中存放,并做好检查记录。 四、严禁在库房吸烟,使用明火。

五、严禁在库房内使用电热设备,乱拉照明线路,使用大瓦数电灯泡。 六、严禁挪用库房配备的消防器材。

七、严禁在库房内会客、留宿,非库房工作人员末经允许不得入内。 八、及时清除库房内的废、旧杂物。

九、对来历不明,性质不清及私人物品不得入库存放。

十、易燃、易爆、剧毒、危险物品要专库专放、专人保管,严格领用手续,并报安全部门备案。

十一、库房专职人员应熟知消防知识,掌握消防器材使用方法,熟悉消防设备放置。 十二、发现问题及时向安全部门及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外来机动车辆管理规定

一、为加强对机动车辆管理,制做机动车出入证和临时出入证,由安全秩序部具体负责。 二、单位系统内部车辆根据需要由办公室提出,审定后由安全秩序部负责发放。 三、遇有重大活动,来宾车辆由安全秩序部组织安全员人员安排好停放地点,做好交通疏导。 四、禁止与经营活动无关单位机动车辆及周边居民的机动车辆进入小区停泊。

对外来施工人员的安全管理规定

一、施工单位必须是政府有关部门认可的建筑、装修单位,工程部与其签订施工合同时要即时通知安全秩序部。 二、安全秩序部根据施工部门提供的人员名单、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为施工人员办理入园施工手续。

三、施工人员在办理入园施工手续时,必须证照齐全并持有效证件的原本,每人交两张一寸免冠近期照片及五元工本费、十元押金。 四、外来施工人员须将消防专业机关认可的建筑材料耐火等级证明交安全部门备案。施工现场应自备足够数量的消防器材,并保证完好有效。

五、电工、电焊工、高空作业工人必须持有经国家专业部门颁发的电工本、电焊本和高空作业证明书方可入园施工。 六、施工现场要设安全管理人员及相应的安全制度,并接受安全部门专职消防管理人员的监督、检查,对提出的问题应立即解决。 七、施工人员在入园施工期间必须佩戴安全部门核发的施工证件,严格按照指定的路线进入施工现场,不得在非施工场所闲逛。 八、施工单位和施工人员必须遵守小区的安全制度和规定,如有违反将按安全协议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钥匙管理暂行规定

为保证小区的安全,防止被盗等治安案件的发生,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机械类钥匙的管理规定

1.钥匙的使用、配制和管理,由办公室负责。

2.钥匙均应存留安全秩序部一把应急备用。对客服务、公共区域的房间钥匙由使用部门自行管理。办公区办公室钥匙留存服务中心一把,以备清扫工作使用。 3.钥匙损坏影响使用的,由使用部门填写《钥匙(配/借)用申请单》,部门部长签字后,报安全秩序部。私自配制钥匙,一经发现,将违纪者予以除名。

4.因钥匙丢失,需启用备用钥匙,由部门部长签字,再到办公室签字后领取。用后立即送还,如需配制,按第三条规定办理。

5.办公用保险柜钥匙应按规定随身携带,严禁存放在办公桌内,每次用过保险柜应将号码打乱。使用人工作变动时,接管人应重新设置密码,再行使用。

6.锁门时应上好保险,双扇门应将固定扇插牢后再行锁好。禁止使用撬、捅等方式开门。 7.房间变更使用性质应向安全秩序部备案。重点部位钥匙丢失后应及时换锁,并报安全秩序部备案。

安全员宿舍管理规定

为加强员工宿舍的管理,维护安全、整洁、卫生、文明的生活环境,保证宿舍各项设施正常使用,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种规章制度,特制定管理制度如下: 1. 员工住宿要服从部门管理人员安排、调度,严禁私自换床位。

2. 室内外不得吵架,大声喧哗或影响他人休息。起床时间应严格遵守上下班时间,熄灯时间为22:00,节假日为22:30,员工必须按时就寝,违者每次处以20元的罚款。 3. 员工须合理使用及维护宿舍各项设施,不得损坏,因个人原因损失者按原价赔偿。

4. 员工们须注意节约用水、用电,不许长明灯、长流水,做到人走灯灭,设施自然损坏要及时报修。

5. 宿舍内严禁使用电炉、电热器、易燃器具,禁止存放易燃易爆和其它危险物品及违禁品。 6. 保持室内整洁,做到衣物摆放整齐。维护厕所、洗手间及公共场所的卫生。保管好个人物品,无人时锁好门窗,防止盗窃事件发生。若不按规定执行,丢失东西自己负责,并扣发工资。

7. 外来人员和辞退人员未经批准禁止入员工宿舍,违者处以50元的罚款。 8. 禁止男女串宿,一经发现予以开除。 9. 员工宿舍内严禁私自留宿非本单位人员,更不允许留宿本单位解聘人员,一经发现处以当事人50元罚款,员工被解聘后应立即办理后续,离开本公司。 10. 若有公差勤务,接到通知后所有住宿员工必须准时参加。

11. 员工必须按时休息,外出必须请假,经主管以上人员批准,最迟要在晚11:00前归宿。 12. 非本公司员工严禁用浴室洗澡,浴室管理员应保管好钥匙,保证浴室的干净,严禁在洗澡间内乱放衣物及乱扔杂物。

13. 安保部值班员对上述条款的监督执行工作,对违纪人员有处罚权。 以上规定自通知之日起开始执行,望各位员工自觉遵守。

治安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为加强所属小区内部治安管理,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和公共安全,保障业主和员工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小区内部及外来施工单位,各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对干部、员工进行宣传教育,提高遵纪守法和安全防范的自觉性。

第三条 扰乱小区内部工作秩序,妨碍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偷窃、骗取、掠夺少量公共财产,尚未构成治安处罚的按本规定处罚。

第四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教育为主,处罚为辅。 第五条 小区内部发生刑事案件,要在保护现场的同时报安全部门及值班部长,由管理处领导根据案情决定是否向公安机关报案,严禁各部门直接向公安机关报案。

第二章 规定的种类与处罚

第一条 处罚分警告、罚款两种,罚款在伍元以上伍佰元以下,条款中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执行。

第二条 有下列扰乱公共秩序行为之一的处贰佰元以下罚款或警告通知单:

1、在小区内部打架斗殴不听劝阻或轻伤他人的。

2、扰乱小区门前、小区内小区、停车场等公共场所秩序的。

3、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不安全隐患不重视,不及时整改的。违反安全规定私自移动消防器材、保安监控设备的。

4、捡拾客人物品,淫秽画报、书刊不及时上交或传阅的。

5、违反钥匙管理制度,造成丢失或将钥匙交他人使用造成不良后果的。 6、其他有碍安全和有损公司声誉,并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第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贰佰元至伍佰元罚款或过失单,造成损失的照价赔偿: 1、损坏、丢失公司物品隐瞒不报的。

2、违反公司安全管理规定或对违法问题包庇,怂恿或知情不举的。

3、不重视安全安全工作,安全制度不落实,部门管理不严,造成公司财产被盗,设备损坏等事故的。

4、未按规定申领《明火许可证》私自动火施工的。 5、泄漏公司内部重大机密尚未造成后果的。 6、毁坏、偷用公司物品或客人物品的。

7、在岗期间擅离职守致使财物被盗,或违反操作规程,造成设备损坏的。

第四条 上述各项,除对直接责任人处罚外,对负有责任的管理处负责人、部门负责人或施工单位负责人按公司安全管理责任制有关条款进行处罚。

第五条 罚款限三日内交安全秩序部,超过三天,每过一天,加罚十元,直至发薪之日,从工资扣除。外单位人员从合同结算款中扣除。

第六条 罚款金额用于安全奖励和安全防范的宣传教育工作等,由公司每年拨出一定数额的基金,加上处罚款项由安全管理委员会统筹安排使用于安全工作奖励基金。 本规定解释权在安全秩序部。

安全管理责任书

北京市东旭佳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下设物业管理处5个,有8个独立的管理区域,鉴于管理区域的分散性,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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