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师范大学教师职务任职资格条件(3)

2019-03-16 22:55

1.独立担任过1门以上课程的讲授工作。

2.承担过1门以上课程的辅导、答疑、课堂讨论、习题课、实验课等教学工作,专业课和实践课教师还须指导过学生的实习、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等教学环节,教学效果良好。

3.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教学综合考核在良好以上。

第十四条 科研业绩、成果要求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SCI、EI、C类刊物上发表论文1篇;或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论文2篇,其中1篇须在核心期刊上发表;或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论文1篇,且参加编撰正式出版的学术专著或教材,本人撰写3万字以上。

2.参与教育厅项目1项,且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论文1篇。

3.获得教育厅奖励1项,且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论文1篇。

第六章 破格申报教授资格条件

第十五条 申报条件

在符合第二章规定的基本条件和第三章第七条教学业绩和成果的前提下,须取得博士学位2年以上或者任副教授职务3年以上(40岁以下须具有博士学位)。各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以上,其中至少有2个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

第十六条 评审条件

同第八条第(三)科研为主型教师申报教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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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破格申报副教授资格条件

第十七条 申报条件

在符合第二章规定的基本条件和第三章第十一条教学业绩和成果的前提下,任讲师职务满3年以上。各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其中至少有2个年度考核为优秀。

第十八条 评审条件

同第十一条第(三)科研为主型教师申报副教授条件

第八章 破例申报教授资格条件

第十九条 为了创造有利于青年教师脱颖而出的良好环境,加强青年教师队伍和学术梯队建设,选拔和培养优秀青年教师。对学术发展潜力大并在教学科研领域取得突出业绩的青年教师实行破例申报。破例申报限于教学科研并重型和科研为主型教师。

第二十条 申报条件

年龄在40岁以下,任副教授满5年、具有博士学位的青年教师方可申报。取得博士学位2年以上或者任副教授职务满3年但不满5年的人员申报,须同时符合破格申报条件。

第二十一条 评审条件

教学科研并重型,符合第三章第七条,且符合第八条中(二)规定的相应条件要求,其中第3主持项目要求:任期内立项并主持完成国家级项目1项。

科研为主型,符合第三章第七条,且符合第八条中(三)规定的相应条件要求。

第二十二条 评审程序

学校公布岗位数,教师个人经所在学院职称领导小组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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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后申报,经同行专家学术成果鉴定和学校专家组评议通过者,推荐到省高评委评审。破例申报严格把握质量和水平,宁缺勿滥。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学校根据岗位设臵和工作需要,对教师的政治思想、工作实绩、研究水平等方面进行全面考核,在此基础上综合掌握,科学评价,择优聘任。

第二十四条 教学为主型教授、副教授限于长期从事公共课教学工作的教师申报。科研为主型教授、副教授一般限于研究中心、研究所中主要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教师申报。对广大教师要提倡和鼓励教学科研并重。对申报教学为主型或科研为主型教授、副教授要严格掌握。

第二十五条 长期在教学第一线、教书育人成绩突出、深受学生爱戴、获得过省部级主管部门评选的优秀教师等称号的教师,评审教授、副教授资格,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聘任。

第二十六条 任副教授职务满十五年和年龄在55周岁以上的副教授,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评聘。“双肩挑”教师的教学工作量可适当减少。

第二十七条 教师经学校批准参加培训进修、在职攻读学位期间,若符合任职条件,可申报相应职务。任现职期间,公派出国延期时间不计入任职年限;自费公派,出国期间不计入任职年限。

第二十八条 学院可以在充分体现学校职称改革的基本精神,方向要求的前提下,根据事业发展和教师队伍建设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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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任务,制定不低于本条件的具体的任职资格条件。

第二十九条 从海外引进的具有突出成就的高层次人才申报高级职务资格,按山东省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与本条件相关的材料要求、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若干问题说明等见附录。

第三十一条 本任职资格条件自2013年9月1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其中有关教学、科研等条件分别由教务处、研究生院、科学技术处和科会科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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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录

一、有关教学、科研条件和获奖的特定解释和要求 (一)著作:指公开出版发行(有ISBN书号)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术专著、校注、译著等(不含各种字典、辞典等工具书及各种辅导性参考书)。

(二)论文:以山东师范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海外引进高层次人才不作要求),在国内外公开出版发行(有ISSN或CN刊号)的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的本专业学术论文(不包括增刊、专刊、论文集等)。被SCI、SSCI、EI、A&HCI、ISTP、ISSHP收录的国际会议学术论文。

(三)奖励包括教学和科研奖励。项目包括教学和科研项目。项目均应为任现职期间立项。

(四)科研项目:按《山东师范大学科研项目管理办法》(山东师大校字?2012?33号)执行。

(五)教学项目:包括教改立项、质量工程等教学研究和教学建设项目。

(六)教学质量考核,依据课堂教学评估成绩和教学督导成绩进行评定。

(七)表彰奖励:主办单位须是政府或政府相应的职能部门,表彰奖励的内容须与本人所从事的工作相一致,获奖须有相应的奖励证书。

二、本条件若干问题的说明

(一)本条件中凡规定的学历、年限、数量(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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