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和业务水平,以适应城乡建设和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需要。
(4)保证质量体系有效运行,及时掌握检测质量情况,研究制定检测计划,努力提高检测工作水平。
4、检测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中心主任对全中心的工作全面负责。中心下设综合业务室、原材料试(化)验室、室内环境检测室、结构检测室、地基检测室、工程地质勘察室,各室的负责人对本室的工作全面负责。
5、中心对各项工作的管理及相关人员的岗位职责分别按各项工作管理制度执行。
工程结构检测管理制度
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建筑工程的实际情况,参照《甘肃省工程质量检测工作指导意见》特制定如下制度:
一、结构检测的界定和划分: 1、鉴定性检测:
(1)技术资料的保证项目缺项较多或严重失真,不能反映结构全貌的工程(全面性检测);
(2)技术资料的保证项目由超资质检测单位试验出具的工程(全面性检测);
(3)结构(基础及主体)出现异常情况时(全面性检测);
(4)现场抽样或送样材料试验不合格,该批材料已使用于主体结构上的工程(局部性结构检测);
(5)结构(基础及主体)局部出现异常情况(局部性检测)。
2、验证性检测:
(1)结构(基础及主体)未经审核的,经审核技术资料保证项目基本符合要求的工程(全面性检测);
(2)违反规定先开工后办手续,已施工部分的工程(全面性检测);
(3)监督人员对主体结构的某部位质量有疑义的工程(局部性检测)。
二、对砌体工程主要检测的项目为基础和主体结构中的砌体砂浆强度,现浇混凝土构件的混凝土强度,钢筋的规格、位置、数量、钢筋保护层的厚度等;对于混凝土结构工程,主要检测的项目为基础和主体结构中的梁、板、墙、柱的混凝土强度,混凝土的内部缺陷,受力钢筋的规格、位置、数量及保护层厚度;特别重要的受力构件或部位,如混凝土独立柱、框架
结构的结点、悬挑结构等,应列为检测的重点。
三、验证性检测结果达不到设计要求,扩大到鉴定性检测。
四、鉴定性检测是依据有关规定、标准对所要检测的建筑构件质量进行整体评判,其检测报告可归入交工技术资料存档。
五、验证性检测抽样数量一般不少于被验证构件总数的5%;其检测报告仅纳入监督单位内部监督管理档案,不作为交工技术资料。
六、对法院委托、用户投诉等工程质量的结构检测根据具体情况按上述情况执行。
七、对于建设委托单位的基础和主体结构安全性能检测,依据规范、标准对所要检测的建筑构件质量进行整体评判,其报告归入交工技术资料存档。
现场抽样管理制度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及有关文件精神,工程质量监督站要对施工现场使用的、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进行抽样检测,通过抽检报告与送检报告的结果对
比,做到对施工现场材料质量的监督把关,同时也是对见证取样工作质量的监督检查。
1、抽样的内容及范围:
现场抽样应按国家现行规范,重点抽取每项受监工程结构所使用的主要原材料(钢筋、水泥、砖等),混凝土、砂浆试块,构配件(预应力空心板)。 具体抽检数量参考如下:
结 构 形 式 砖 混 框 架 框 剪 框 混 钢 筋 2组 水 泥 2组 砖 2组 混 凝土试 块 2组 砂 浆 试 块 1组 1组 预 应 力 空 心 板 1组 1组 防 水材料 1组 1组 1组 不少于3组 不少于2组 不少于2组 不少于2组 不少于2组 2组 2组 2组 (1)现场抽样应覆盖到每一项受监工程;
(2)框架、框剪结构工程所用混凝土为非预拌混凝土时,水泥、混凝土试块应加大抽检数量;
(3)监督人员、建设(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对施工现场材料质量有疑义时,抽检种类、数量应视情况确定。
2、现场抽样工作的质量控制:
(1)现场抽样人员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质量意识,要熟悉施工技术及检测试验专业技术知识;
(2)根据施工进度和现场情况,制定科学、公正的抽检
方案,会同建设(监理)、施工单位,依照有关技术规程,严肃认真地抽取样品,填写抽样通知单,写明有关参数并进行签封、编号;
(3)施工现场抽检时,建设(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负责人必须签字认可,若使用商品混凝土时,混凝土供应方代表应签字认可;
(4)抽检报告作为交工技术资料存入工程技术资料档案中,抽检报告与材料送检报告结果不相符时,以抽检报告结果为准。
10、必须贯彻“钱帐分管”的原则,会计和出纳分工明确,各负其责。
11、正确及时制作记帐凭证,做到帐证、帐帐、帐物三相符,凭证单据不得涂改。
12、每年度必须编制年度财务收支情况报告,认真及时上报各项财务报表,数字准确,内容完整。
13、财务审核手续必须完备,原始凭证、记帐凭证、财务报表均应由主管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
14、财务人员调离岗位时,必须在规定时间内与接管人员办理清交接手续,并由负责人监督交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