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授权、保证金等情况,并宣布检查结果。 (5)各投标人按照签到顺序宣读投标报价及投标函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6)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7)开标结束,进入评标阶段。
6.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6.1.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1)投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3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3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7.合同授予
7.1 定标方式
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有排序的中标候选人名单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或网址)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3个工作日。
公示期结束后无异议,招标人应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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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3.3 条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3 履约担保
7.3.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6章“合同主要条款”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
7.3.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3.1 条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 签订合同
7.4.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 日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中标单位将施工合同报市招管局备案。
7.4.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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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 评标办法
为了进一步规范本次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评标、定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部第89号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建设部等七部委第30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并结合本工程实际,特制定本综合评标办法。
1. 评标方法
采用综合评标法,即评标委员会遵循特定的评标原则,按投标人的投标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依次进行评审,在此条件下,对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和资格的初步评审,初步评审通过后,再对技术和商务进行详细评审。详细评审通过后,综合评标为最高分的投标人为第一中标候选人。如遇投标书初步评审或详细评审未通过,则按综合评标分由低到高依次递补,推荐1~3名中标候选人。
2. 评标原则
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能够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工期合理、质量保证措施可靠、施工方案(技术)可行,并经综合评标为最高分的投标人为第一中标候选人。依综合评标分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1~3名中标候选人。
3. 评标委员会组成及职责
3.1评标委员会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推举产生评标委员会主任,商务评标以注册造价工程师为主。
3.2 评标委员会的职责
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本评标办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地评审和比较,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的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各评委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各评委对其各自评审结果负责,并在评标报告上签字确认。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此作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
4. 评标程序
评标先做准备工作,确定评审对象,再进行初步评审(符合性评审和资格评审),然后进行详细评审(技术评审、商务评审)。 4.1评标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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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委员会熟悉评标工作情况:
(1)听取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对招标项目情况的介绍。
(2)阅读、研究招标文件和相关评标资料,获取评标所需要的重要信息和数据,至少应了解和熟悉以下内容:招标的目标,招标项目的范围和性质,招标文件规定的主要技术要求、标准和商务条款。
(3)熟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及在评标过程中需要考虑的相关因素。 (4)核对评标工作用表。 4.2确定评审对象
按投标人的投标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依次确定评审对象,一般确定为1~3名投标人,具体数量可结合工程所在地的招投标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工程实际情况确定。 4.3初步评审 4.4详细评审
4.5 推荐中标候选人:经初步评审、详细评审后,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的次序推荐1~3名中标候选人。
5. 评审内容
5.1 初步评审
符合第1.4条及招标须知前附表要求。
评标委员会依据上述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废标处理。 5.2详细评审
只有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才能够进入本阶段评审。
5.2.1技术评审 5.2.2商务评审
以上两项具体详见评标办法
6.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6.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的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6.2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6.3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6.4评标委员会在对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估时,按下列原则进行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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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数额为准;
2、单价和工程量的乘积与合价、总价之间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若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按前两款规定调整后的报价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
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进行澄清、补正后的投标报价经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确认后即为该投标人的最终投标报价。投标人一旦中标,此报价即为中标价。
7. 废标
7.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若发现二个或二个以上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1、投标文件差错相同二处及二处以上的; 2、投标文件由一人或同一单位制作的; 3、未在投标函上填写投标总价;
4、投标报价高于招标人公布的投标控制价。
7.2评标委员会将审查每一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未能在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将作废标处理。
7.3投标文件有下述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偏差,视为未能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 并按前条规定作废标处理:
1、投标文件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签字盖章;
2、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 3、明显不符合技术规范、技术标准的要求; 4、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5、按修正错误的原则及方法调整或修正投标文件的投标报价,投标人不接受修正后报价的; 6、投标报价计算错误按第6.4条原则修正,绝对值累计超过其报价3%的;
7、投标文件中工程数量的整数部位和小数点后二位小数、工程材料暂定价等与招标文件提供的清单不一致的;
8、投标文件的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辩认的;
9、投标文件有涂改和行间插字未加盖投标文件签署人印鉴的; 10、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根据规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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