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2012)

2019-03-21 17:18

全国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组织编写 人 事 部 审 定

目 录

《全国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编制说明…………………………2 《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3 《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6 《核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科目考试大纲……………………………………………7 《核安全综合知识》科目考试大纲…………………………………………………11 《核安全专业实务》科目考试大纲…………………………………………………13 《核安全案例分析》科目考试大纲…………………………………………………17 考试样题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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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

编 制 说 明

按照人事部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印发的《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106号)和《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国人部发?2003?21号)的规定,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编写委员会受人事部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委托,组织编写了《全国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经人事部审定通过。

本大纲包括《核安全相关法律法规》、《核安全综合知识》、《核安全专业实务》和《核安全案例分析》4个科目。

该大纲从实际出发,适应我国核安全事业发展的要求,突出重点,对注册核安全工程师的知识结构提出掌握、熟悉和了解三个层次的要求。考试大纲既是考试命题的指导性文件,也是核安全审评、核安全监督、民用核设施操纵与运行、核质量保证、辐射防护、辐射环境监测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规定的其他与核安全密切相关的工作领域关键岗位专业技术人员复习备考的依据。

由于时间和水平有限,本大纲中难免有疏漏和错误之处,请指正。

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编写委员会 2004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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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核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素质,规范核安全关键岗位的管理,确保核与辐射环境安全,维护国家和公众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从事核与辐射安全及相关领域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国家对在核能和核技术应用及为核安全提供技术服务的单位中从事核安全关键岗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制度,纳入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统一规划管理。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是指通过国家统一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登记后,从事核安全相关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英文名称:Nuclear Safety Engineer

第五条 人事部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共同负责国家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的实施工作。

第二章 考 试

第六条 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实行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由人事部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共同组织实施,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第七条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拟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试题,编写考试用书,统一规划培训等有关工作。

培训工作按照培训与考试分开、自愿参加的原则进行。

第八条 人事部负责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试题。会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对考试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和确定考试合格标准。

第九条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1、取得理工类专业学士学位,从事核安全工作满5年;或取得其他专业学士学位,从事核安全工作满6年。

2、取得理工类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核安全工作满4年;或取得其他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核安全工作满5年。

3、取得理工类专业硕士学位,从事核安全工作满2年;或取得其他专业硕士学位,从事核安全工作满3年。

4、取得理工类专业博士学位,从事核安全工作满1年。 5、人事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共同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证书全国范围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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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注 册

第十一条 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实行注册登记制度。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经过注册登记才能以注册核安全工程师名义执业。

第十二条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或其授权的机构为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的注册管理机构。人事部对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的注册和使用情况有检查、监督的责任。

第十三条 申请注册者,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 2、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本专业岗位工作; 3、经单位考核同意。

再次注册者,除符合以上条件外,还须提供接受继续教育和参加培训合格的证明。 第十四条 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注销注册: (一)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在核安全等业务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受行政处罚。 (三)受刑事处罚。

(四)脱离核安全相应岗位连续满1年。

第十五条 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注册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持证者应在期满前3个月按规定办理再次注册手续。

第十六条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或其授权的机构依本规定不予注册的,应自决定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七条 经批准注册的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人员,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或其授权的机构在其执业资格证书的“注册情况”栏目内加盖印章,并核发《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注册证》。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或其授权的机构应当定期公布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的注册和注销情况。

第十八条 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内容变更,须由所在单位在变更后30日内向注册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第四章 职 责

第十九条 注册核安全工程师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核安全行业的执业守则,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对所从事的专业工作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二十条 注册核安全工程师的执业范围是: (一)核安全审评。 (二)核安全监督。

(三)民用核设施操纵与运行。 (四)核质量保证。 (五)辐射防护。 (六)辐射环境监测。

(七)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规定的其他与核安全密切相关的工作领域。

第二十一条 注册核安全工程师享有依法从事核安全关键岗位专业技术工作的权利,并对本职工作负责。

第二十二条 注册核安全工程师应不断更新知识,自觉接受继续教育并按规定参加业务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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