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解序言,第1章中目标和适用范围,第2章中已存在的核设施,第3章中已存在的设施和以往的实践,第4章中履约协议,第6章中筹备会议、审议会议、特别会议、提交报告、出席会议、简要报告,第7章等各章节的基本内容;
熟悉第1章中定义,第2章中一般安全要求、拟议中设施的选址、设施的设计和建造、设施的安全评价、设施的运行、乏燃料的处置,第3章中一般安全要求、拟议中设施的选址、设施的设计和建造、设施的安全评价、设施的运行、关闭后的制度化措施,第4章中立法和监管框架、监管机构、许可证持有者的责任、质量保证、运行辐射防护、应急准备和退役,第5章中超越国界运输和废密封源,第6章中保密等各章节的基本规定。 3.《及早通报核事故公约》
了解第12条生效、第13条暂时适用、第14条修正、第15条退约、第16条保存人、第17条作准文本及经核证的副本等各条款的基本内容;
熟悉第1条适用范围、第2条通报和情报、第3条其他核事故、第4条机构的职责、第5条应提供的情报、第6条协商、第7条主管当局和联络点、第8条对缔约国的援助、第9条双边和多边协定、第10条与其他国际协定的关系、第11条争端的解决(除第2款)等各条款的基本规定。 4.《核事故或辐射紧急援助公约》
了解第7条费用的偿还、第9条人员设备和财物的过境、第12条与其他国际协定的关系、第14条生效、第15条暂时适用、第16条修正、第17条退约、第18条保存人、第19条作准文本及经核证的副本等各条款的基本内容;
熟悉第1条一般条款、第2条援助的提供、第3条对援助的指导和管理、第4条主管当局和联络点、第5条机构的职责、第6条机密与公布情况、第8条特权豁免和便利、第10条索赔和补偿(除第2款)、第11条援助的终止、第13条争端的解决(除第2款)等各条款的基本规定。 5.《核材料实物保护公约》
了解第8、9、10、11、12、13、14、15、16、18、19、20、21、22、23条,附件一和附件二等各条款的基本内容;
熟悉第1、2、3、4、5、6、7、17(除第2款)条等各条款的基本规定。 6.《国际核事件分级使用手册》
熟悉第一部分中评定程序的基本内容;
掌握第一部分中分级的总说明和分级的范围的基本规定。 7.了解核与辐射安全有关的重要的国际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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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安全综合知识》考试大纲
考试目的
通过本科目考试,检验参加考试人员对核物理、核能和核技术应用、辐射防护、流出物和环境放射性监测、核与辐射安全的概念以及安全文化等方面知识的了解、熟悉或掌握的程度,使参加考试人员从总体上把握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所需要的知识,并能利用这些知识解决实际问题。本科目是从事核安全审评、核安全监督、民用核设施操纵与运行、核质量保证、辐射防护、辐射环境监测和其它与核安全密切相关工作人员必备的知识。
考试内容
一、核物理
1.熟悉原子结构的知识(原子, 原子核,同位素)。
2.熟悉放射性的概念、衰变及其规律(核素图,半衰期,放射性活度的单位计算和测量)。 3.熟悉射线及其与物质的相互作用(α射线,β射线,γ 射线,X射线,中子等)。 4.掌握核反应的类型。
5.了解核裂变及其裂变反应的知识。
二、核能和核技术应用
1.熟悉辐射源的种类(宇宙射线,天然放射性同位素,用于医学、农业、工业、食品加工等的放射源,密封型和非密封型源,辐射产生器/设施,核动力厂和其他反应堆以及其他核燃料循环设施等)。
2.了解放射性同位素的基本特性。
3.了解反应堆和加速器生产同位素的基本知识。
4.了解放射性同位素在医学、农业、工业、食品加工等行业的应用。
5.熟悉放射性同位素在医学、农业、工业、食品加工等行业的应用中的辐射安全问题。 6.了解辐射产生器/设施的应用。
7.熟悉辐射产生器/设施在应用中的核与辐射安全问题。 8.了解与核燃料循环设施(包括:铀钍矿及伴生放射性矿勘探、开采与加工,富集铀的生产,燃料元件制造,核动力厂和其他反应堆,乏燃料后处理,以及放射性物质运输,放射性废物管理等)有关的基本知识。
9.熟悉核燃料循环设施(包括:铀钍矿及伴生放射性矿勘探、开采与加工,富集铀的生产,燃料元件制造,核动力厂和其他反应堆,乏燃料后处理,以及放射性物质运输,放射性废物管理等)在选址、设计、建造、运行、退役等阶段核与辐射安全方面的主要问题。
三、辐射防护
1.了解辐射防护的概念和含义。
2.了解电离辐射生物效应的分类及其对人类和环境的影响。
3.熟悉辐射对人体的效应(确定性效应、随机性效应、遗传性效应等)。
4.熟悉常用辐射量、单位及其计算方法(照射量、吸收剂量/率、剂量当量/率等)。 5.了解辐射探测器的类型、用法及刻度。
6.了解职业照射、公众照射、医疗照射和潜在照射的基本概念。 7.掌握放射性物质的防护监测(个人和工作场所)。 8.了解内照射和外照射的评价原则和方法。 9.熟悉实践、干预的基本概念。
10.熟悉辐射防护的目的和安全目标。
11.掌握辐射防护的基本原则(正当性、限值、优化)及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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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熟悉控制辐射危险的基本方法(包括内照射和外照射)。 13.掌握辐射源安全和保安的要求和措施。 14.了解辐射防护的体系。 15.了解辐射防护大纲。
16.掌握辐射防护的标准和限值。 17.熟悉应急准备的要求。
四、流出物和环境放射性监测
1.熟悉环境放射性本底调查。 2.了解环境天然放射性的来源。
3.了解环境中人工放射性核素的来源。 4.熟悉控制流出物排放的基本原则。 5.熟悉流出物监测的基本要求。
6.了解环境中放射性核素的迁移和蓄积。
7.熟悉人类核活动对环境辐射水平的潜在影响。 8.掌握流出物和环境放射性监测的目的和范围。
五、核与辐射安全的概念
1.掌握核与辐射安全的概念和基本原则。
2.熟悉核与辐射安全的总目标、辐射防护安全目标和技术安全目标。 3.了解风险分析的概念、方法和应用。
4.掌握纵深防御的概念及对纵深防御战略的理解。 5.熟悉纵深防御在设计和运行中的基本实施方法。 6.了解预防和缓解事故的基本原则。 7.掌握质量和质量保证的基本概念。
8.了解质量保证的基本要求(质量保证大纲、人员资格和培训、不符合项及其纠正、文件控制及记录)。
9.熟悉验证质量保证大纲实施有效性的基本原则和方法。
10.熟悉核与辐射安全的基本技术原则(采用经验证的工程实践、应用经验反馈和安全研究成果、安全评价及其独立验证、安全分析、老化和人因考虑等)。
六、安全文化
1.掌握安全文化的概念、原则及其特征。
2.熟悉营运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及其在培育安全文化方面的地位。 3.了解安全文化在核领域中的演变及其在保证核安全上的作用。
4.熟悉安全文化的组成部分以及决策层、管理层和职工在安全文化方面的职责和作用。 5.熟悉安全文化的发展阶段及各发展阶段的特点。 6.熟悉培育安全文化的良好实践。 7.了解识别安全文化弱化征兆的方法。 8.熟悉对安全文化的评价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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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安全专业实务》考试大纲
考试目的
通过本科目考试,检验参加考试人员了解、熟悉或掌握从事核安全工作必须的业务技能,以提高参加考试人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本科目是从事核安全审评、核安全监督、民用核设施操纵与运行、核质量保证、辐射防护、辐射环境监测和其它与核安全密切相关工作人员必须的业务技能和工作能力。
考试内容
一、反应堆工程
1.了解核动力厂和其他反应堆的主要类型及基本工作原理。 2.熟悉我国核动力厂和其他反应堆的主要系统及功能。 3.熟悉反应堆堆本体结构和结构材料的基本安全问题。 4.了解核燃料、燃料组件及其结构材料。
5.熟悉反应性、反应性控制及反应堆的功率分布和影响反应性的因素。 6.熟悉反应堆堆内释热,堆内传热和冷却剂的沸腾。 7.熟悉反应堆及其动力装置功率控制的基本概念。 8.了解反应堆保护系统的工作原理。
9.掌握核动力厂和其他反应堆设计的基本安全要求:
多层屏障与纵深防御在核动力厂的具体体现、安全功能和部件分级、单一故障准则、共模/因故障、故障安全、冗余性、多样性、独立性,安全功能、事故防止与动力厂安全特性(对假想初因事件的响应)、内部和外部事件、实物保护、设计验证等。 10.熟悉核动力厂事故分析,严重事故的预防和缓解。 11.了解核动力厂防火设计。
12.了解核动力厂的概率安全分析及其在安全管理中的应用。 13.熟悉核级机械设备与部件的核安全基本要求以及核级仪表、控制和电力系统部件的核安全基本要求。
14.掌握核动力厂和其他反应堆运行的基本安全要求:
运行限值和条件;运行规程;安全重要物项的维修/试验/检查;堆芯和燃料管理;辐射防护和放射性废物管理;运行经验反馈;核动力厂的改造等。 15.掌握核动力厂和其他反应堆运行的安全管理。
核动力厂首次装载核燃料的必要条件;对核动力厂营运单位的组织机构,运行管理者和运行人员的基本要求;对运行规程的管理要求;核事件分级及事件报告制度;对流出物和固体放射性废物管理的监督;核电厂换料、修改和事故停堆管理;定期安全审查;退役等。 16.了解核动力厂的在役检查和定期试验。 17.了解核材料管制。
18.熟悉核动力厂营运单位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
二、铀(钍)矿与伴生放射性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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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了解铀(钍)矿以及伴生放射性矿生产的辐射防护和环境防护的基本要求。 2.了解国家及省级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要求。 3.了解在生产中天然放射性核素的含量、浓集与转移。
4.熟悉铀(钍)矿与伴生放射性矿环境辐射水平的监测技术。 5.了解对氡及其子体的监测方法。 6.掌握基本的降氡方法。
7.掌握铀(钍)矿生产、退役的辐射防护标准。
8.了解废石场及尾矿库的选址、运行以及关闭后的长期稳定性要求。 9.了解水冶厂的生产工艺及主要的辐射安全要求。 10.熟悉水冶厂的辐射防护和环境保护技术。
11.了解地浸、堆浸废水对环境安全的影响及其治理技术。 12.了解废石场及尾矿库关闭后的环境整治及长期监护要求。 13.了解事故应急监测和相关的补救措施。
三、核燃料加工、处理与放射性物质运输
1.熟悉自持裂变反应的基本原理及临界安全。
2.了解核燃料加工、处理设施辐射防护大纲的基本要求和内容。 3.了解富集(浓缩)铀生产的基本原理与工艺流程。 4.了解精制和转化的基本原理与工艺流程。 5.掌握精制和转化的主要核安全问题。
6.掌握与富集(浓缩)铀生产有关的核安全问题。 7.了解核燃料加工和燃料元件制造的工艺流程。
8.掌握核燃料加工和燃料元件制造过程中的核安全问题。 9.了解乏燃料后处理的基本原理和工艺流程。 10.掌握乏燃料后处理过程中的核安全问题。 11.熟悉乏燃料贮存和运输的安全问题。
12.了解放射性物质(含放射性废物)运输的安全准则与管理要求。 13.熟悉核燃料加工、处理设施的保安要求。
14.熟悉核燃料加工、处理设施营运单位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
四、核技术应用
1.了解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第四章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2.了解对核技术应用项目的行政审批程序和要求。
3.熟悉常用的放射源或放射性同位素的辐射特性,理化性质,可能的危害以及典型核技术应用项目的污染源项分析。
4.熟悉加速器的主要辐射危害因素及辐射防护的基本要求。 5.了解对x、γ、β、α、n的辐射探测及防护技术。 6.掌握放射源使用、贮存的核安全要求和保安要求。 7.熟悉大型辐照装置安全联锁的基本要求。
8.熟悉核技术应用活动放射性流出物的排放要求和控制措施。 9.掌握放射性废物的安全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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