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试行)》已经2013年1月21日市人民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张庆军
2013年5月6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用地分类与规划布局
2.1用地分类
2.2城市空间布局
2.3基本生态空间
2.4城市绿地与广场
2.5居住用地布局
2.6工业用地布局
2.7物流仓储用地布局
2.8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布局
第三章公共服务设施
3.1分级分类
3.2市级、县区级公共服务设施
3.3社区级公共服务设施
3.4公共服务设施混合设置
第四章规划控制
4.1地块容积率
4.2建筑间距
4.3建筑退让
第五章建筑与景观风貌
5.1城市景观
5.2街区控制
5.3建筑空间与环境
5.4建筑单体
5.5建筑附属物
5.6建筑色彩、材质与照明
5.7绿色建筑
第六章地下空间利用
6.1一般规定
6.2地下交通空间
6.3地下市政设施空间
6.4地下商业空间
6.5地下公共服务设施空间
6.6地下仓储空间
6.7地下防灾防护空间
6.8地下空间附属设施
第七章交通设施
7.1城市道路
7.2公共交通
7.3停车场(库)
7.4公共自行车交通
7.5步行系统
7.6交通综合体
7.7交通影响评价
第八章市政设施
8.1给水工程
8.2排水工程
8.3燃气工程
8.4电力工程
8.5热力工程
8.6通信及有线电视工程
8.7环境卫生设施
8.8公共加油加气站、充电站(桩)
8.9用地竖向
8.10城市工程管线
第九章综合防灾
9.1避难场地、疏散通道、生命线工程
9.2人防工程
9.3消防工程
9.4防洪和抗震工程
第十章附则
附录A名词解释
附录B计算规则
附录C高层建筑日照分析规则
附图
1、转角窗、凸窗日照计算基准面示意图
2、阳台日照计算基准面示意图
3、大寒日被遮挡建筑范围示意图
4、大寒日遮挡建筑范围示意图
5、城市道路交叉口展宽段渐变段示意图
本通则用词说明
第一章总则
1.1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证城乡规划的实施,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通则。
1.2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编制、城乡规划管理及各项工程建设应遵守本通则。临时建设、个人自建房除外。
1.3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编制、城乡规划管理应使用同一的城市坐标、高程系统和同一技术标准的基础测绘资料。
第二章用地分类与规划布局
2.1用地分类
2.1.1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用地划分为城乡用地分类、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两部分。
表2.1.1-1城乡用地分类表
类别代码 类别名称 内容 大类 中类 小类
H 建设用地 包括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区域交通设施用地、区域公用设施用地、特殊用地、采矿用地及其他建设用地等
H1 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 城市、镇、乡、村庄建设用地
H11 城市建设用地 城市内的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绿地与广场用地 H12 镇建设用地 镇人民政府驻地的建设用地 H13 乡建设用地 乡人民政府驻地的建设用地 H14 村庄建设用地 农村居民点的建设用地
H2 区域交通设施用地 铁路、公路、港口、机场和管道运输等区域交通运输及其附属设施用地,不包括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铁路客货运站、公路长途客货运站以及港口客运码头 H21 铁路用地 铁路编组站、线路等用地
H22 公路用地 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用地及附属设施用地
H23 港口用地 河港的陆域部分,包括码头作业区、辅助生产区等用地
H24 机场用地 民用及军民合用的机场用地,包括飞行区、航站区等用地,不包括净空控制范围用地
H25 管道运输用地 运输煤炭、石油和天然气等地面管道运输用地,地下管道运输规定的地面控制范围内的用地应按其地面实际用途归类
H3 区域公用设施用地 为区域服务的公用设施用地,包括区域性能源设施、水工设施、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殡葬设施、环卫设施、排水设施等用地 H4 特殊用地 特殊性质的用地
H41 军事用地 专门用于军事目的的设施用地,不包括部队家属生活区和军民共用设施等用地
H42 安保用地 监狱、拘留所、劳改场所和安全保卫设施等用地,不包括公安局用地 H5 采矿用地 采矿、采石、采沙、盐田、砖瓦窑等地面生产用地及尾矿堆放地
H9 其他建设用地 除以上之外的建设用地,包括边境口岸和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的管理及服务设施等用地
E 非建设用地 水域、农林用地及其他非建设用地等 E1 水域 河流、湖泊、水库、坑塘、沟渠、滩涂 E11 自然水域 河流、湖泊、滩涂
E12 水库 人工拦截汇集而成的总库容不小于10万立方米的水库正常蓄水位岸线所围成的水面
E13 坑塘沟渠 蓄水量小于10万立方米的坑塘水面和人工修建用于引、排、灌的渠道 E2 农林用地 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设施农用地、田坎、农村道路等用地
E9 其他非建设用地 空闲地、盐碱地、沼泽地、沙地、裸地、不用于畜牧业的草地等用地
表2.1.1-2 城市建设用地分类表
类别代码 类别名称 内容 大类 中类 小类
R 居住用地 住宅和相应服务设施的用地
R1 一类居住用地 设施齐全、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R11 住宅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及其附属道路、停车场、小游园等用地 R12 服务设施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幼儿园(托儿所)、文化、体育、商业、卫生服务、养老助残设施等用地,不包括中小学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