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7)

2019-03-21 18:03

注:

①h—建筑高度。

②对于高架道路,沿城市高架道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其沿高架道路主线边缘线后退距离不小于30米,其沿高架道路匝道边缘后退距离不小于15米。同时将上述两个距离与建筑退让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比较,距离最大者即为高架道路两侧建筑的最终退让距离。

③退让互通立交的范围作为绿地及公用设施用地使用。

(2)退让计算点为计算建筑面积的建筑最外墙面线。

(3)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业设施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建筑,其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所在建筑的主墙面退让道路红线的距离,应不小于30米;红线外有绿线控制的,且退让绿线距离应不小于20米。

(4)主次干路交叉口四周的建筑,退让道路切角线的距离应按主要道路要求,并宜增加10米执行。

(5)高、多、低层组合建筑退让道路红线的距离,必须按主体(最高类别)建筑退让标准执行。

(6)旧区改建,在满足消防和交通要求的前提下,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定,其退让道路红线距离可适当减小,但不应小于下一级退让道路红线要求。

(7)建筑与城市道路非平行布置的,退让距离可采用平均值,但最小处不应小于下一级退让道路红线要求。

(8)商业步行街、小街巷两侧的建筑,退让距离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核定,但不得逾越道路红线。

(9)严禁建筑的雨蓬、基础、台阶、围墙及其附属设施逾越道路红线。

4.3.12新建铁路与两侧建筑的间距应满足消防、环保、及安全等方面的规定。新建建筑后退铁路距离按下列要求确定:

(1)高速铁路两侧建筑与最外侧轨道中心线距离应不小于50米;

(2)铁路干线两侧建筑与最外侧轨道中心线距离应不小于20米;

(3)地方铁路专用线两侧建筑与最外侧轨道中心线距离应不小于15米。

4.3.13 建筑后退电力线的距离应满足电力设施保护有关规定,并同时满足下列要求:

(1)在电力线保护区(高压走廊)范围内不得新建建筑。

(2)建筑距各级电压架空线路的最小水平距离不宜小于下列规定:

1千伏至10千伏5米; 35千伏至110千伏 10米;

150千伏至220千伏 15米; 330千伏至500千伏 20米。

4.3.14 建筑退让蓝线、绿线的距离,除退让道路红线距离应大于表4.3.11规定的要求,且满足有关规划另有规定外,按下列要求确定:

(1)建筑高度在24米(含)以下的,后退距离应不小于5米;

(2)建筑高度在24米至100米(含)的,后退距离应不小于10米;

(3)建筑高度在100米以上的,应在不小于10米的基础上,宜适当加大后退距离,具体标准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酌情确定。

4.3.15 在村镇、城镇范围以外的公路规划红线两侧应划定隔离带,除规划另有规定外,隔离带宽度的具体规定如下:

(1)国道、省道两侧各不宜小于50米。

(2)县道、乡道两侧各不宜小于20米。

(3)公路红线和隔离带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筑,但可耕种或绿化。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可开挖沟渠、埋设管道、架设杆线、开辟服务性车道等。

(4)沿穿越村镇、城镇的公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可按村镇、城镇规划进行管理,但建筑后退公路隔离带的距离应不小于5米。

第五章 建筑与景观风貌

5.1 城市景观

5.1.1城市景观

(1)自然景观

1)重点保护湖泊、河流、湿地、山体等反映城市地域特征的自然景观资源要素,严禁破坏性的改变地形地貌、损坏植被等建设行为。

2)采用生态通廊、视线通廊或步行通道等方式加强自然景观资源要素之间的联系,形成完善的城市生态系统。

3)维持自然景观资源要素的公共性和开放性,建立完善的步行系统和自行车系统。 4)高速公路、快速路、轻轨等大型交通设施在自然景观资源要素地区设置时,宜采用下沉、高架、隧道等处理方式;挡土墙等护坡设施应尽量降低高度和坡度,利用植物、雕塑等进行处理。

5)自然景观周边地区宜建设低密度的建筑;建筑布局宜开敞、通透,应提供在一定范围内连续通达的视线通廊,单个视线通廊的宽度不宜小于25米;禁止板式建筑。地块间的视线通廊可结合道路设置,地块内的视线通廊可结合公共通道设置,相邻视线通廊间距不宜大于75米。

(2)历史景观

1)历史文化街区和文物保护单位应编制保护和协调规划,确定保护区和风貌协调区范围。

2)代表本市不同建设时期特征的典型街区、街道和建筑,参照历史文化保护区进行保护,禁止整体拆除重建;局部的更新改造应延续原有的建筑风貌及特色。

5.1.2城市天际轮廓线

(1)已编制城市设计地区的建筑高度分布应遵循城市设计中确定的城市天际轮廓线规划;未编制城市设计的城市主干路沿线、城市副中心核心区域等重点地区,应编制城市天际轮廓线。

(2)滨水地带天际轮廓线:按水边至城区的方向,建筑物逐渐增高,形成层次感的天际线。滨水地带的高层建筑宜为塔式,严禁连续的板式高层建筑。

(3)临山地带天际轮廓线:结合地形由低到高,分层次展开,并在天际轮廓线上呼应山形;山体前建筑物的高度应保证山顶部分的20%不被遮挡。

(4)历史文化保护区天际轮廓线:以保护地带为中心,建筑物向外围高度逐渐增高。

5.2 街区控制

5.2.1街道空间

(1)街道空间分为主街和辅街,主街首要考虑对行人的服务功能,宜与夏季主导风向有一定的倾斜角度。

(2)街道断面设计应满足城市工程管线的敷设要求。

5.2.2街道设施

(1)街道设施是主要包括地面铺装、路缘石、照明、绿化、公共交通设施、公共标识、户外广告、小型商业设施、电话亭、街道家具、栏杆、小品等。

(2)地面铺装应兼顾机动车、非机动车、步行、盲道、轮椅等的使用。人行道地面铺装材料宜选用透气渗水的环保材料,并具有防滑性。路缘石高度不宜大于0.15米。

(3)街道的照明设施应通过两个高度的光源或在临街建筑物上设置专门为行人照明的设施,满足车行与人行不同的照明需求,且应避免过度照明。

(4)道路绿化带宜集中布置在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与人行道之间,人行道和建筑物之间不宜设置过宽的绿化带。绿化带植物应以树冠高大的乔木为主,灌木应不高于0.5米;以直接种植于地面为主,不宜设置盆栽和额外材料的围栏。

(5)机动车道或非机动车道与人行道之间的绿化带应集中安排绿化和公共标识、电话亭、电信箱、路灯、座椅、垃圾桶等街道设施。绿化设施带宽度应不小于1.5米,宜密植低矮灌木代替隔离栏杆的使用。

(6)为行人提供指引信息的各类公共标识应统一设置在道路交叉口。户外广告的设置不得影响步行区,户外广告设施下端距地面净高不得低于3米。

5.3 建筑空间与环境

5.3.1 新建建设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与项目周边地块的地形、建筑统筹规划、综合研究。

5.3.2 城市建筑天际轮廓线设计应错落有致、主次分明。重要地段的地标建筑应作为天际轮廓线的控制点,周边建筑应与之协调。特殊地块的单体建筑,无法进行群体高度变化的,应通过自身高度进行高低错落的变化。

5.3.3 城市主次干路两侧建筑景观应符合下列要求:

(1)建筑布局应顺应城市道路走向。建筑山墙面向城市道路的,应将山墙面作为建筑主立面进行设计。道路交叉口建筑主墙面应处理好与较高等级道路的关系。

(2)沿城市主次干路不宜建设居住建筑,确需建设的,建筑立面应按公共建筑要求处理;住宅建筑阳台应全部封闭,阳台、雨篷、凸窗不宜突出建筑控制线。

(3)建筑与城市道路红线之间不得设置锅炉房、厨房间、污水池、冷却塔等有碍城市景观的附属设施。配、变电室,泵房、开闭所宜布置在地下室,住宅建筑等确需独立设置的,应根据消防、噪音、间距等规定进行布置,其外部形象应与周围景观环境相协调。

(4)沿城市道路不宜修建围墙,确需修建的,应采用透空式,高度不宜超过1.6米,退让道路红线不少于1.5米,在退让部分密植绿化。鼓励以绿化带作为隔离。

5.3.4 限制沿城市快速路、主干路建设小型商业设施。鼓励建设商业内街。

(1)带状商业设施(总体长度与平均进深比大于3:1的)允许建设长度占其所临道路长度的比例,应根据该道路的性质确定并符合表5.3.4的要求。

表5.3.4带状商业设施长度比值表 对外公路 快速路 主干路 次干路 支路 长度比例 10% 10% 30% 40% 70%

(2)沿城市次干路和支路的商业设施为内街形式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酌情提高其长度占其所临道路的比例。

(3)沿街商业设施退让道路红线距离大于规定距离2倍以上的,可不纳入上述计算范围。

(4)住宅小区内商业与居住功能应相对分离,应将商业集中布置或按商业内街布置。

5.3.5 滨水空间的建筑景观应符合下列要求:

(1)滨水空间建筑布局应统筹考虑建筑退让、高度、朝向和体量等要素,由远至近应形成层层叠落的天际轮廓线。

(2)滨水沿岸建筑应适当降低建筑密度,保证视觉通透性。

5.3.6住宅小区应设置架空层,用作通道、停车、布置绿化小品、居民休闲设施等公共用途,不计入建筑面积。

(1)架空层总面积不宜小于居住建筑底层总面积的20%。

(2)架空层不得围合封闭或改变使用功能。

5.4 建筑单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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