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主城区地下综合管廊及随廊道路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2)

2019-03-22 08:55

1总则 汉中市主城区地下综合管廊及随廊道路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版)

(18)《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4年1月1日实施)

(19)《陕西省建筑施工扬尘治理行动方案》(陕建发[2013]293号); 1.1.2相关技术规范

(1)《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HJ2.1-2011); (2)《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2.2-2008); (3)《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面水环境》(HJ/T2.3-93); (4)《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声环境》(HJ2.4-2009); (5)《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下水环境》(HJ610-2016); (6)《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生态影响》(HJ 19-2011); (7)《公路环境保护设计规范》(JTGB04-2010); (8)《城市综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50838-2015) (9)《公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规范》(JTG B03-2006); 1.1.3相关规划

(1)《陕西省主体功能区规划》陕西省人民政府,2013年3月; (2)《陕西省生态功能区划》,陕西省环保厅,2004年9月起实施; (3)《陕西省水功能区划》,陕西省水利厅,2004年4月起实施; (4)《汉中市生态功能区划》,汉中市环保局,2005年12月; (5)《汉中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20)》(2010 年); (6)《汉中市道路竖向及排水规划》(2013 年); (7)《汉中市燃气规划》(2015 年);

(8)《汉中市中心城区江北区域供水工程规划》(2015 年); (9)《汉中城区电网布局规划》(2013 年);

(10)《汉中市中心城区综合管廊专项规划》(2016~2020 年); 1.1.4项目设计资料及有关文件

(1)汉中市城乡建设规划局关于汉中市主城区地下综合管廊及随廊道路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的委托书;

(2)汉中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汉中市主城区地下综合管廊及随廊道路工程项目建议书的批复(汉发改投资【2016】364号);

(3)汉中市城乡建设规划局关于汉中市主城区地下综合管廊及随廊道路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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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主城区地下综合管廊及随廊道路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版) 1 总则

规划定址的批复(汉市规审字【2016】97号);

(4)建设项目分类登记审查表;

(5)汉中市环境保护局汉台分局关于汉中市城乡建设规划局汉中市主城区地下综合管廊及随廊道路工程项目执行环境标准的函(汉区环函【2016】78号);

(6)南郑县环境保护局关于汉中市主城区地下综合管廊及随廊道路工程(石燕路综合管廊)执行环境标准的批复(南环批字【2017】9号);

(7)项目环境现状监测报告;

(8)石燕路道路工程环境现状监测(ZJJC-HJ2017-434); (9)项目水土保持方案;

(10)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11)建设单位提供的其它相关资料。

1.2环境影响因子和评价因子

1.2.1环境影响因子识别

在对项目沿线现场踏勘的基础上,根据项目沿线的环境状况和工程规模,对项目的环境影响因素进行筛选。各阶段环境影响因素筛选见表1.2-1。

表1.2-1环境影响识别矩阵

建设前期 施工期 营运期 施工行为 拆迁 土石 路基 材料机械施工绿化运输占地 养护 环境资源 安置 方 路面 运输 作业 场地 工程 行驶 就业劳务 ■ ○ ○ ○ ○ ○ □ □ ● □ 社 社会经济 □ 会 农业生产 环 水利设施 ○ □ 境 交通运输 ● ● ● ○ □ □ 文物保护 ● 土地利用 □ ● ● □ 生 地面水文 ● ● □ ■ 态 地面水质 资 水土保持 ○ ● ○ □ □ 源 植被 ■ ● □ □ 动物 声学环境 ● ● ● □ ■ 生 人群健康 活 空气质量 ● ● ● ● □ ■ 质 居住 □ ● 量 美学 ● ● □ □ 注:□长期有利影响 ○ 短期有利影响 ■长期不利影响 ●短期不利影响 空白为无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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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项目主要的环境影响因子筛选见表1.2-2。

表1.2-2 环境影响评价因子筛选

环境要素 土地开发利用 居民生活质量 文物保护 生态环境 水土流失 水环境 声环境 大气环境 土地占用 农作物及植被损失 工程取土 水土流失 地表水质(pH、CODMn、石油类、悬浮物) 交通噪声、环境噪声 扬尘、TSP 影响因子 交通运输条件、社会经济发展 社会环境 建设期 △ ☆ ☆ ☆ ★ ☆ △ ★ ☆ ☆ ★ △ 营运期 ★ ★ △ △ △ △ △ △ △ ★ △ ☆ 汽车尾气中有害物质NO2 注:★-显著影响;☆-一般影响;△-轻微影响。 综合上述两表,主要评价因子选择如下:

(1)声环境:施工期的机械噪声和营运期的交通噪声,评价因子等效A 声级LAeq。

(2)环境空气:施工期扬尘和营运期交通车辆尾气,评价因子取NO2、CO、PM10。

(3)水环境:施工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等,评价因子取COD、石油类。 (4)生态环境:植被破坏、占地、水土流失、景观协调性。 1.2.2评价因子确定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要求,并结合本项目特点,通过进一步的筛选,确定本项目的评价因子。

(1)水环境:现状评价因子: pH、DO、COD、NH3-N、BOD5、石油类; (2)大气环境:现状评价因子:CO、NO2、PM10;预测评价因子:CO、NO2。 (3)声环境:现状评价和预测评价均采用等效连续A声级Leq[dB(A)]。 (4)生态环境:生态评价因子包括占地、水土流失、景观协调性等。

1.3环境功能区划及评价执行标准

根据本项目沿线环境功能区划、汉中市环境保护局汉台分局关于汉中市城乡建设规划局汉中市主城区地下综合管廊及随廊道路工程项目执行环境标准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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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区环函【2016】78号)和南郑县环境保护局关于汉中市主城区地下综合管廊及随廊道路工程(石燕路综合管廊)执行环境标准的批复(南环批字【2017】9号),确定本项目执行的评价标准。 1.3.1环境质量标准

(1)地表水环境质量

汉江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Ⅲ类标准,濂水河执行II类标准,标准限值如下表1.3-1。

表1.3-1《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摘录)

项目 类别 II类标准 III类标准 pH 6~9 6~9 COD 15 20 BOD5 3 4 溶解氧 6 5 NH3-N 0.5 1.0 石油类(mg/L) 0.05 0.05 (2)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标准限值如下表1.3-2。

表1.3-2大气环境质量标准(摘录)

项目名称 SO2 NO2 PM10 CO 类别 年平均 60 40 70 / 浓度限值(ug/m3) 日平均 150 80 150 4 1小时平均 500 200 / 10 二级标准 (3)声环境 博望路段、东新街路段中东一环路至博望路、汉宁路段中龙亭路至博望路及西新街至民主街、北团结街路段中莲湖路至南一环路道路、西二环路中武侯路至虎头桥路两侧红线35m以内区域,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4a类声环境功能区标准,35m以外及现有环境敏感建筑物区域执行1类声环境功能区标准;

北团结街路段中兴汉路至莲湖路、南团结街路段中南一环路至滨江路、天台路段中北一环路至兴汉路、汉宁路段中民主街至龙亭路、汉宁路段及东新街路段中博望路至博望三路道路、西二环路中武侯路至阳安铁路两侧红线35m以内区域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4a类声环境功能区标准,35m以外及现有环境敏感建筑物区域执行2类声环境功能区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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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二环路中阳安铁路至石马路道路两侧红线35m以内区域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4a类声环境功能区标准,35m以外及现有环境敏感建筑物区域执行3类声环境功能区标准。标准限值如下表1.3-3。

石燕路道路红线内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4a类声环境功能区标准,道路红线外执行2类标准。

各道路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见图1.3-1《汉中市噪声功能区划图》。

表1.3-3 声环境质量标准 等效声级: dB(A)

类别 1 2 3 4a 适应区域 指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 指商业金融、集市贸易为主要功能,或者居住、商业、工业混杂,需要维护住宅安静的区域 指工业生产、仓储物流为主要功能的区域 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道、城市次干道、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段)、内河航道两侧区域 昼间 55 60 65 70 夜间 45 50 55 55 1.3.2污染物排放标准 (1)污水排放标准

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CJ343-2010),见下表1.3-4。

表1.3-4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

单位:mg/L

污染物 《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CJ343-2010) COD ≤500 BOD5 ≤350 NH3-N ≤45 SS ≤400 石油类 ≤20 (2)废气排放标准

排放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二级标准,见表1.3-5。

表1.3-5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摘录)

单位:mg/m3

污染物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g/m3) 120 最高允许排放速率(kg/h) 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点(mg/m3) 排气筒高度(m) 二级 15 3.5 20 5.9 周界外浓度最高点1.0 30 23 40 39 15 0.18 生产设备不得有明显20 0.30 的无组织排放存在 30 1.3 - 6 -

颗粒物 沥青烟 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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