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7编制工程量清单应当遵循如下程序: 1了解编制要求与范围; 2熟悉工程图纸及有关设计文件;
3熟悉与建设工程项目有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4熟悉已经拟订的招标文件及其补充通知、答疑纪要等; 5了解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
6拟订或参考常规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7描述分部分项工程量特征,计算分部分项工程量,编制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 8编制常规措施项目清单;
9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汇总、分析、审核; 10成果文件签认、盖章; 11提交成果文件。
6.2.8编制招标控制价时应当遵循如下程序: 1了解编制要求与范围; 2熟悉工程图纸及有关设计文件;
3熟悉与建设工程项目有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4熟悉拟订的招标文件及其补充通知、答疑纪要; 5了解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 6熟悉工程量清单;
7掌握工程量清单涉及计价要素的信息价格和市场价格,依据招标文件确定其价格;
8进行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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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论证并拟订常规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10进行措施项目工程量清单计价;
11进行其他项目、规费项目、税金项目清单计价; 12工程造价汇总、分析、审核; 13成果文件签认、盖章; 14提交成果文件。 6.3投标报价分析 6.3.1投标报价的分析应依据招标文件、招标控制价、投标文件及工程计价有关规定。
6.3.2对投标报价分析一般应包括错漏项分析,算术性错误分析,不平衡报价分析,明显差异单价的合理性分析,措施费用分析,安全文明措施费用、规费、税金等不可竞争费用的审核。
6.3.3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投标报价分析活动中,应仅对各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中有关报价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书面意见,供评标专家评标时参考,不应对投标文件进行任何修改,承担工程量清单或招标控制价编制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专家不应参加同一项目的评标工作。 6.4工程合同价款的确定 6.4.1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08的有关条款。
6.4.2招标工程量清单未依据设计施工图纸计算的,应在施工图纸发出后按施工图纸核实清单项目并计算工程数量,经合同双方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
7施工阶段
7.1工程预付款 7.1.1工程预付款拨付的时间和金额应按照发承包双方的合同约定执行,合同中无约定的宜执行《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办法》(财建〔2004〕369号)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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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2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按照发承包双方合同约定或有关规定,在工程开工前,计算应支付的工程预付款数额。
7.1.2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按照发承包双方合同约定或有关规定,在工程开工前,计算应支付的工程预付款数额。
7.1.3支付的工程预付款,应按照建设工程施工承发包合同约定在工程进度款中进行抵扣。 7.2工程计量支付 7.2.1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委托方的要求,按建设工程施工承发包合同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及方法参与工程计量,负责按时审查并确认进度款的支付额度,向建设单位提交进度款支付建议,并建立相应工程计量支付管理台账。
7.2.2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08的有关规定和表式审核工程计量支付的全部内容,审核内容包括: 1本周期已完成工程的价款; 2累积已完成的工程价款; 3累计已支付的工程价款; 4本周期已完成计日工金额; 5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6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7应抵扣的工程预付款; 8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
9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10本付款周期实际应支付的工程价款。
7.2.3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审核与确定本期应支付的进度款金额时,应注意按照合同条款的约定,做好工程预付款、计日工、变更和索赔款项的同期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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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4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审核与确定本期应支付的进度款金额时,若发现工程量清单中出现漏项、工程量计算偏差以及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的增减,应按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过程中完成的实际工程量计算和确定应支付金额。 7.2.5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及时建议建设单位按期支付工程进度款。 7.3工程变更 7.3.1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根据承发包合同条款的约定,及时完成对工程变更费用的审查及处理。
7.3.2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对工程变更的审查包括工程变更费用的有效性、完整性、合理性和准确性。
7.3.3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对工程变更的估价的处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1合同中已有适用的价格,按合同中已有价格确定; 2合同中有类似的价格,参照类似的价格确定;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价格,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 7.4工程索赔 7.4.1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发承包合同的约定和国家的相关规定处理工程索赔,注意索赔理由的正当性、证据的有效性和时效性。 7.4.2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收到索赔申请报告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根据承发包合同约定予以审核,或要求申请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7.4.3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与各方积极配合,采用合理的索赔计算方法,对于工程索赔加强主动控制,避免索赔费用的扩大。
7.4.4工程索赔的程序应参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S 50500-2008中第4.6.3条的规定执行。
7.4.5工程索赔价款的计算应遵循下列方法处理: 1合同中已有适用的价格,按合同中已有价格确定; 2合同中有类似的价格,参照类似的价格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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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价格,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 7.5偏差调整 7.5.1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按照施工进度计划,编制工程进度款资金使用计划,并与工程实际完成进度款进行对比分析,分析偏差及产生的原因,为建设单位提供偏差调整和资金筹措建议。
7.5.2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根据施工过程的随机因素与风险因素产生的已完工程实际投资与已完工程计划投资的差值确定投资偏差。
7.5.3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根据施工过程的随机因素与风险因素产生的拟完工程计划投资与已完工程计划投资的差值确定进度偏差。
7.5.4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分析投资偏差和进度偏差产生的原因,并应向建设单位提出合理的组织措施、经济措施和技术措施,为业主调整资金筹措和使用计划、进度计划,进行偏差的控制与纠正提供可靠依据。
8竣工阶段
8.1工程竣工结算 8.1.1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依据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要求,进行建设项目工程竣工结算的审查,出具工程结算审查报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按照发包、承包双方合同约定确定建设工程的最终工程造价。
8.1.2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依据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要求,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完成工程竣工结算的审查,并应满足发包、承包双方合同约定的工程竣工结算时限或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
8.1.3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要充分利用全过程造价咨询交易阶段、施工阶段的各项工程造价咨询成果,并应按发包、承包双方合同约定,完整、准确地调整工程造价,反映影响工程价款变化的各项真实内容。
8.1.4工程竣工结算的审查应采用全面审查法,严禁采用重点审查法、抽样审查法或类比审查法等其他方法。
8.1.5工程竣工结算的审查文件组成、审查依据、审查要求、审查程序、审查方法、审查内容、审查时效,应执行《建设项目工程结算编审规程》CECA/GC 3-2007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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