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合同签订
1、合同签订
1.1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0日内,按照中标通知书、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等有关文件订立书面承发包合同。
1.2施工合同应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印章。 1.3如果中标人在规定期限内无故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且招标人有权与其它中标候选人签订合同,招标人也可依法重新组织招标。
1.4招标人发现中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招标人可拒绝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①中标人与其它投标人串通进行投标的。 ②中标人以他人的名义进行投标的。 ③中标人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④不严格按照投标承诺与招标人签订施工承发包合同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损害招标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情形的。
九、其它
1、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由于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或图纸的理解和计算引起的误差,给投标人造成损失的,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3、本文件的解释权属招标人;在评标时如有招标人无法解释的问题由评标委员会讨论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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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合同主要条款
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条款
(参考格式)
发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原则,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1条 工程概况 1.1 工程名称: 1.2 工程地点: 1.3 承包范围: 1.4承包方式: 1.5总工期日历天数: 1.6开工日期: 1.7竣工日期: 1.8质量等级: 1.9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
第2条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为:
1)本合同及补充条款、招标文件及招标答疑纪要、补充通知;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询标时投标人的承诺; 4)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2.2合同履行过程中,甲方、乙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3条 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和适用标准及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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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合同语言: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
3.2适用标准、规范:按国家及河南省的标准规范执行。(如双方另有约定的列入补充条款)
3.3适用法律、法规:国家及河南省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第4条 甲方代表
4.1甲方代表姓名: 职称 职务 。 4.2甲方赋予甲方代表的职权: 。 4.3甲方代表委派人员的名单及责任范围: 。 第5条 乙方驻工地代表姓名: 职称 职务 。 第6条 甲方责任
6.1甲方提供施工场地,向乙方提供在本施工场地内的水、电源; 6.2协调解决乙方的办公场所、材料堆放场地等施工必备条件,费用由乙方自理;
6.3协调解决施工人员的住宿问题,费用由乙方负责; 6.4协调乙方与其它有关各方的关系。 第7条 乙方责任
7.1负责向有关部门办理备案(施工许可)手续。 7.2乙方施工人员应做到持证上岗。
7.3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时间和份数:每10个日历天完成工程量统计报表和当月工程进度计划表。
7.4施工场地防护工作的要求:按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施工使用的照明、看守、围栏和警卫等。如乙方未履行上述义务造成工程、财产和人身伤害,由乙方承担责任及所发生的费用。
7.5施工现场污染和噪音控制的要求:乙方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并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弃物、噪声、振动等对周围环境造成的污染和损害。
7.6乙方应遵守有关施工安全、劳动保护、防火和防毒的法律法规,应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并应配备必要的设备、器材和标识。
7.7乙方应服从甲方对整个工程的施工进度、各专业单位之间的配合、成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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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等方面的统一协调管理并与之密切配合。
7.8乙方在正式施工前应对土建工程的基体或基层的质量进行验收,验收合格或对基层进行处理至符合要求后方许正式施工。否则,由此引起的不良后果由乙方负责。
7.9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应做好材料、半成品、成品的保护,防止污染、变形、受潮、水浸、碰撞等损害,并承担相关费用。
7.10乙方需要在主体结构上设置埋件、打洞、剃槽等可能破坏主体结构的工作前,应先征得甲方和监理工程师的同意,否则乙方将承担一切不良后果。
7.11乙方在施工过程中不得损害其它单位的材料、设备、劳动成果,不得破坏主体结构,否则乙方将承担一切不良后果。
7.12装饰装修工程验收前,乙方应将施工现场打扫、清理干净符合要求。 7.13乙方负责内装饰装修工程的竣工资料整理、归档工作并向甲方移交竣工资料至少四套。
7.14乙方不能按协议条款要求完成上述工作时,应赔偿甲方损失的范围和计算方法:按实赔偿甲方损失。
7.15乙方负责持内装饰装修施工图纸到公安消防部门进行消防安全核准,领取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
7.16施工过程中所用电、水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8条 工程质量:
8.1工程质量等级:合格工程
8.2工程质量评定的标准和规范:按现行的国家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和国家有关施工验收规范执行。
第9条 工期:
9.1本工程合同工期为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投标工期。中标后承包人应采取一切措施予以保障。
9.2因不可抗力的因素造成工程停工,经合同双方确认,可以顺延工期,但不调整合同价款。
9.3因重大设计变更(变更建筑面积、改变建筑标准、改变使用功能及结构类型)或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经合同双方确认后,可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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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停工,不得增加工期。
9.4承包人必须按其投标文件中承诺的工期,合同双方确认的增加工期如期竣工;若因承包人原因造成不能按期竣工的,承包人应赔偿发包人由于拖延工期所带来的损失费,损失费计算方法为:超出合同工期10天以内一天扣壹仟圆, 10天以外一天扣贰仟圆。如提前竣工,不给予奖励。
第9条 工程款支付
9.1工程款支付方式:按招标文件要求支付。 第10条 竣工验收
10.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乙方按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甲方提交完整竣工验收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竣工图。
10.2乙方在竣工验收前应委托国家或河南省建设厅认可的检测中心(实验室)进行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其检测报告为竣工验收资料的一部分。所发生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内。
10.3甲方收到竣工验收资料和验收报告后10天内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初验,并在验收后10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整改意见。乙方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整改的费用。
10.4工程在正式向甲方移交前,由乙方对工程负责照管,在此期间所发生的质量问题,由乙方负责。
10.5工程在正式向甲方移交时,有害气体含量和放射性指标限量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10.6乙方提供竣工验收资料的内容: 第11条 保修
11.1维护、保修内容、范围:
11.2质量保证期限:质保期限为乙方承诺的质量保证期限,但不得少于五年,自质量监督部门验收合格颁发质量等级评定证书之日起开始计算,在质量保证期限内工程质量应良好。
11.3在保修期内,凡因乙方采购材料质量问题或施工、安装质量问题如:变形、开裂、脱落、掉漆、变色、松动、空鼓、异味等,由乙方负责免费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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