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岭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文件
温人劳社就〔2009〕142号
关于贯彻落实《台州市就业和 失业登记管理意见》(暂行)的实施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完善城乡统筹的就业和失业管理制度,确保符合条件的城乡劳动者按规定享受免费就业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根据台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台州市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意见》(暂行)的通知(台劳社就?2009?77号)精神,现将《台州市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意见》(暂行)和我市实行就业和失业登记的具体操作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温岭市人民政府关于积极应对当前经济形势努力做好稳定和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温政发?2009?129号)认真贯彻落实。
一、实行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制度是规范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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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行为,稳定劳动力市场的重要举措,《就业和失业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是劳动者就业和失业状况登记的载体,也是劳动者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的合法凭证。
二、新的就业和失业登记办法从2009年10月1日开始实施。市就业管理服务处负责就业和失业登记的组织实施,并指导各镇(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劳动保障所)开展具体登记工作。2009年9月30日前已经登记的仍然有效,市就业管理服务处应在2009年12月31日前对已登记的人员及资料进行整理,将相关信息统一纳入《浙江省劳动力市场信息系统》。2010年1月1日开始对全部就业和失业人员进行动态管理。
三、《登记证》从2010年1月1日起由市就业管理服务处统一免费发放。就业人员的《登记证》除特殊需要必须出具者外,其他人员现暂不发放。失业人员《登记证》的发放程序是:1、由失业人员本人携带有关资料到户籍所在地的劳动保障所登记(非本市户籍人员在失业前就业地的劳动保障所登记,),填写《台州市失业人员登记表》,其中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人员直接到市就业管理服务处登记;2、由劳动保障所对申请人的有关情况和资料进行审核,初审合格的,在表格反面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3、由当事人登记之日起的7天内携带有关资料(复印件)到市就业管理服务处办理(办公地点设在市劳动力中心市场);4、市就业管理服务处在受理之日起7天内对申请人的有关情况和资料进行复审,经审核属实并符合条件的,核发《登记证》。原持有的《失业登记证》从2010年开始由市就业处直接换发《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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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失业登记证》(已办理《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不再换发)。
四、《登记证》中“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工作由市再就业办公室负责办理,《登记证》中的“再就业援助对象登记”由市再就业办公室统一核准并填写。“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程序是:1、由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人员本人携带有关资料到办理《登记证》的劳动保障所申请,填写《台州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表》;2、由劳动保障所对申请人的有关情况和资料进行审核,初审合格的,在表格中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3、由“就业困难人员”本人从申请之日起的7天内携带有关资料(复印件)到市再就业办公室办理(办公地点设在市劳动力中心市场);4、市再就业办公室在受理之日起7天内对申请人的有关情况和资料进行复审,经审核属实并符合的,予以认定并登记注册。
五、2010年1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可凭《登记证》享受《温岭市人民政府关于积极应对当前经济形势努力做好稳定和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温政发?2009?129号)中规定的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除“就业困难人员”外,本市农村户籍人员和非本市户籍人员可免费享受本市公共就业服务和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暂不享受本市就业扶持政策,《登记证》是其回原籍时提供就业和失业状况的凭证)。2009年12月31日前发放的《再就业优惠证》可继续使用,直至享受期限届满。
六、持有《登记证》的失业人员,实现灵活就业后,应及时办理再就业登记手续,其登记日期作为以后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的依据。其登记程序是:1、由当事人本人携带村(居)出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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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灵活就业状况的证明到劳动保障所申请,填写《温岭市失业人员灵活就业登记表》;2、劳动保障所在当事人申请之日起的7日内对其再就业状况进行核查,情况属实签署意见开加盖公章;3、由当事人本人凭《温岭市失业人员灵活就业登记表》和有关材料到市就业管理服务处进行登记(登记地点设在劳动力中心市场);4、市就业管理服务处在受理之日起7日内进行复审,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注册。
七、符合《温岭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温政发?2007?15号)第十条第1-4种对象规定的人员,从2009年11月1日开始继续免费发放《再就业优惠证》,其中符合第十三条第1点规定的人员确定为“就业困难对象”。发放《再就业优惠证》的审批期限截止2009年12月31日。
附件:1、台州市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意见(暂行) 2、温岭市失业人员灵活就业登记表
二○○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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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意见(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全市就业和失业管理,规范用人单位用工和劳动者就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浙江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就业惠民创业富民工作的意见 》(台政发?2009?9号)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或劳动者自主就业,进行就业登记,适用本意见。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统称用人单位。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要求,处于失业状态的本地常住户籍劳动者以及进入本地就业的非本地户籍人员,进行失业登记,适用本意见。非本地户籍劳动者在本地稳定就业6个月后(含6个月)失业的方可进行失业登记。
第三条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就业失业登记工作。
县级以上就业管理服务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就业和失业登记工作,指导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所以及有条件的社区(村)劳动保障室(站)开展就业和失业登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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