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则约束的客观真实,在司法实践中,也可能是一种尚未达到的目标。主张法律真实者中,有人将法律真实理解成法律规则下的真实,也有人理解为,案件事实符合法律规定的真实标准,比如,美国刑事诉讼中的“排除合理怀疑”标准。这两种主张都承认发现案件真实,需要遵守法律规定,甚至主张客观真实者也认为,认定案件事实应当遵守法律规定的真实标准,只不过,这个标准不是“排除合理怀疑”标准,而是我国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从这些对刑事诉讼证明的基本特征共识上看,两种观念的差异并没有想象那么大。客观真实论涉及的只是一种真理观问题,什么样的真实性质是一回事,如何认识这种真实,确立认识标准又是另一回事。同时,法律真实论者也涉及到这个问题,虽然其主张案件真实是一种法律下的真实,但更主要的问题是,如何认识或者证明这种法律之下的真实,即便法律规定的某种证明标准,因为,证明标准也没有针对个案事实规定具体的证明方法和论证过程。因此,这种案件事实的真实性质的争议可能遮掩了对证明理性问题的深入探讨。
另一方面,有学者强调应加强制定证据规则,尤其是排除性证据规则,似乎将证据规则制定与证明理性的研究相对立了,认为后者不需要过多研究,主张刑事程序的公平正义必然产生案件事实认定的真实。这也是一个误区。因为,当依照公正的程序审判刑事被告时,对于具体个案,仍然面临如何认定法律事实的问题,证据规则毕竟不同于证明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