场所设置监督、举报、救援机构等。 (2)设立禁制令制度
就人民法院处理家庭暴力案件而言,建议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可向法院的民庭申请禁止令(口头或书面均可),法院应在收到申请的当日通知施暴者,并核发禁止令,以便为受害者提供快速、有效的救济途径。若施暴者违反禁止令,执法人员可对其进行拘留,或可直接将受害者带离居所,另居生活,但医疗费、生活费仍须施暴者支付;若施暴者拒不支付,执法人员可向银行申请冻结其帐户,强行划拨必要的费用。 (3)检察机关的职责
检察机关在处理家庭暴力犯罪时,也应充分注意暴力的背景。一方面要通过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维护司法公正;另一方面要在惩治犯罪的同时,改造犯罪和预防犯罪,如检察官们可以结合办案利用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开展法制宣传,提高妇女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使她们在遭受家庭暴力后,敢于和善于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在维护妇女权益和反对家庭暴力的工作领域,检察机关完全有条件发挥重要的、无可替代的作用。 (4)证据制度
在司法机关内成立鉴定检验机构,为受害者收集和保存证据提供帮助。凡申请家庭暴力法医鉴定的,应予以受理,通过法医鉴定等手段为受害者控告施暴者提供有力的证据保障。此外,有学者建议在司法过程中增强性别意识。即对于因受虐提出离婚或因提出离婚而受虐的妇女,在其案件提交法庭审理的过程中,是否可由女法官进行审理,女律师为其辩护,或增加女性陪审员,以便作出公正地有利于保护受害妇女的判决。在此基础上,可建立、巩固和发展陪审制度,并保证一定数量的女陪审员特别是妇女组织的成员;在对家庭暴力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为更好维护受害妇女的权利,可由女性人大代表进行监督和个案跟踪。 3.建立家庭暴力预防机制和配套的社会服务体系 (1)充分发挥政府在反家庭暴力中的作用
协调政府各部门间的联合行动,从多角度运用政府机构的职能,由官方机构对施暴者形成威慑力,为受害者提供较权威的保障。政府作为国家权力的执行机关,在反家庭暴力的进程中具有极为重要的领导和主导作用。在政策法规的具体
运作过程中,政府担负着执法、政策制定与实施、组织协调、舆论倡导、伦理道德的发扬与重建,以及制度的改革与完善等不可替代的职责。这种作用和责任目前尚未引起我国各界的足够重视,也没有得到充分发挥,成为制约我国预防和消除家庭暴力的重要因素。
(2)充分发挥其他政府部门和社会团体的职能
首先,政府的民政、卫生等部门在反家庭暴力方面应明确各自的职责范围,从不同角度制止家庭暴力。其次,妇联是最大的民间妇女组织,是反家庭暴力的主力军,是受虐妇女求援、申诉的主要阵地,应利用其有利的社会地位,在反家庭暴力行动中联合更多的妇女组织,为受虐妇女提供情感支持与精神慰籍,对其灌输维权意识,为其提供直接的援助。再次,人民调解委员会是覆盖面极为广泛的一种群众性的调解组织,在我国己有悠久的历史,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应强化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职能,积极化解家庭矛盾,做好防微杜渐工作。 (3)加强妇女组织与政府部门的联合工作
这对于反家庭暴力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实践证明,无论是由司法部门主办,妇女组织协办的家庭暴力致伤鉴定中心,还是由妇女组织推动创立,由司法部门派员组成的维权法庭,均取得了良效。 (4)促进妇女组织与其他社会团体的协作
加强非政府组织机构的合作对于反家庭暴力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是政府组织的有效补充。相对于政府组织,非政府组织的优势表现在:第一,非政府组织更容易将反家庭暴力工作深入到社会基层,如农村和城镇社区,特别是政府力量难以达到的最基层,更能了解家庭暴力的真实情况;第二,非政府组织具备社会沟通的优势,他们既能够深入到一般民众中,又能够与政府保持一定的联系;第三,非政府组织在体制、结构及活动方式上有很大的弹性,便于根据不同地区、不同领域的条件变化及时调整自己的活动,具有很强的适应性。 (5)建立专门的庇护所
创建妇女庇护所已成为当今世界救助受害妇女的有效措施之一。世界一些国家开办的“妇女避难所”、“妇女之家”、“妇女自救会”以及中国香港的“和谐之家”等,着实给予受害妇女相当充分的心理支持、情感慰籍和法律援助,也为我国妇女庇护所的建立提供了良好的社会工作专业经验。
(6)创新学术研究理念
从历史传统、政治、法律、经济、伦理道德、风俗习惯等方面观察和分析家庭暴力问题,不仅要铲除旧伦常、旧道德,而且应该站在人本主义的立场上看家庭暴力,揭露其反人性、反人情的面目,从重视民族健康与建设的高度来认识,将反家庭暴力作为国家的一项长期战略任务。此外,研究人员应该走出书斋,借助各种渠道和机会直接向社会大众宣传自己的观点和研究成果,以学者的人格力量和学术声誉影响社会。建议我国政府设立专项资金支持有关家庭暴力的学术研讨会和项目。 (7)进行综合治理
按综合治理模式,多机构配合协作,使全社会形成反家庭暴力合力。一方面,建立、强化及维系受虐妇女的个人支持网络,帮助受虐妇女解决面临的问题。不难理解,妇女在遭受家庭暴力后往往首先寻求家人、亲戚、朋友或邻里的帮助,这些个人支持网络容易得到受虐妇女的信任而且是她们寻求支持的首要资源。 (8)建立社区介入的反家庭暴力模式
政府组织与非政府组织及个人支持网络与社会支持网络的整合有赖于社区介入模式的实施。因为社区介入是一种专业的社会支持,它运用社会工作专业理念和方法协调受害者和施暴者,受害者与环境之间的互动关系,实现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使社会介入各部分在社区层面上相互联系,相辅相成。具体而言,就是当社区受害妇女向个人支持网络求助时,可由此转介到社会支持网络,而当受害妇女向社会支持网络求助时,该系统也能与个人支持系统相沟通,并以政府组织行为介入与非政府组织行为介入为依托,形成立体的社会介入网络,从而实现社会介入功能的最大化。可见,社区介入是为了整合社区内所有的社会介入系统,充分挖掘社区内资源,以便迅速、有序、有效地解决家庭暴力问题。
结 论
本文主要是通过对我国家庭暴力的现状的剖析,在借鉴域外经验的基础上,提出构建多元化控制和消除家庭暴力的构想,并提出相关立法建议。
本文从三个方面来阐述我国反家庭暴力体系的构建:第一部分探讨家庭暴力
内涵的界定。首先介绍了对家庭暴力概念的界定。从家庭暴力主体的认定、家庭暴力的种类等角度,对家庭暴力这一词的本身的含义进行探讨,以对家庭暴力给予准确的界定。
第二部分对我国关于家庭暴力的现行立法规定进行全方位剖析,通过多角度切入,深层次解剖,找出存在的问题及缺陷,以利于立法建议的提出。我国经过不断的努力,己经形成了以新婚姻法为主导,涉及刑事、民事、行政等各个法律部门的综合性治理规定。
第三部分是本文的结论部分,在前面论证的基础上,提出了我国反家庭暴力的体系构建。本文认为,我国现有法律法规在遏制家庭暴力方面起了重要作用,但因规定过于笼统,可操作性不强,而且本身也存在诸多缺陷,使得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法律实践中对受暴者的保护和救济力度不够。在此情况下,详细阐述了公权力介入反家庭暴力体系的必要性及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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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legal regulation of domestic violence
Abstract: Family violence is a global phenomenon, in all countries in the world have the varying degree existence. Women are victims of domestic violence. Domestic violence not only violated the human rights of victims, but also the destruction of family relationships and the destruction of civilization. The progress of social civilization needs the effective regulation on domestic violence. At present no special anti domestic violence law, the family violence prevention norms contained in the civil law, criminal law, administrative law and other laws and regulations, there are significant deficiencies legislation against domestic violence in China, it is difficult to obtain good effect in practice. Family violence prevention special legislation has become an urgent task in the legislature. This paper is mainly through the analysis of the present situation of our family violence, in reference to foreign experience, put forward the construction of multiple control and elimination of domestic violence concept, and put forward related suggestions of legislation.
Key Words: Family violence Legal regulation Multiple contro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