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安市大坑煤矿1号井采矿权评估报告书
万吨(12.98+13.40)。则本评估项目评估用可采资源量即为46.05万吨。其计算过程如下:
评估用可采储量=(评估利用资源储量-设计损失量)〓采区回采率 =(82.54-26.38)〓82%
=46.05(万吨)
13.6生产规模和矿山服务年限 13.6.1生产规模
?开发利用方案?中设计矿山生产规模为6万吨原煤/年,江西省国土资源厅?预划定矿区范围批复?(赣采复字[2008]0281号)上规划的矿山生产规模为6万吨原煤/年。根据?矿业权价款评估应用指南(CMVS20100-2008)?确定生产规模的有关规定,本次评估确定矿山生产规模为6万吨原煤/年。
13.6.2矿山服务年限 矿山服务年限计算公式:
QT=A?K
式中:T—矿山服务年限;
Q—可采储量; A—矿山生产能力; K—储量备用系数。
?开发利用方案?中确定的储量备用系数为1.5, 参照?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指导意见?有关规定,小型煤矿的储量备用系数由地质构造条件和开采技术条件因素确定,取值范围1.3-1.5。本煤矿采用立井-斜井联合开拓,开采技术条件总体中等,地质构造条件中等。故本次评估确定该矿山的储量备用系数为1.4,矿区评估用可采储量为46.05万吨,矿山年生产能力为6万吨,将上述相关数据代入公式,计算得矿山合理服务年限为:
T=46.05/(6〃1.4) =5.48(年)
本次评估确定高安市大坑煤矿1号井的矿山合理服务年限为5.48年,根据?矿业权价款评估应用指南(CMVS20100-2008)?确定评估计算期的有关规定,采用收入权益法时,不考虑基建、改扩建期。故本次评估计算期确定为5.4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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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5年6个月。评估计算自2009年12月1日至2015年5月31日。
14.经济参数的选取与计算 14.1销售收入
由具有资质的单位江西省煤矿设计院2009年9月编制的?开发利用方案?设计本矿山原煤坑口销售价格为240元/吨(含税)。
根据?价款评估应用指南?,矿业权价款评估确定评估用的产品价格,对于服务年限短的小型矿山,可以采用评估基准日当年价格平均值确定评估用的产品价格。根据本项目评估人员的现场调查与询征,矿山企业财务资料不充分,但?开发利用方案?中原煤该价格基本可以反映评估基准日当年的平均价格。故本次评估依据?开发利用方案?确定原煤坑口销售价格为240元/吨(含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8]171号?关于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煤炭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由13%恢复到17%。故本次评估自2009年1月1日起原煤坑口不含税销售价格为205.13元/吨(240〔1.17)。
本次评估假设矿井生产的产品全部销售。
则:销售收入=煤炭产品产量〓销售价格(不含税) 计算正常生产年销售收入为:
销售收入(不含税)=6万吨〓205.13元/吨 =1230.78(万元) 14.2采矿权权益系数
根据?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指导意见(CMVS30800-2008)?有关规定,煤炭类矿产原矿采矿权权益系数取值3.5-4.5%。鉴于高安市大坑煤矿1号井矿区地质构造条件中等、水文地质简单、工程地质中等、采用地下开采、高瓦斯矿井、煤层埋藏深度较深等特征,总体看其采矿权权益系数宜在取值范围内中等偏下取值,本项目评估时采矿权权益系数取3.9%。
15.折现率
根据?价款评估应用指南?,矿业权价款评估中,折现率按国土资源部的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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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规定直接选取。
根据国土资源部公告2006年第18号?关于实施?矿业权评估收益途径评估方法修改方案?的公告?,折现率取值范围为8%~10%。对矿业权出让评估和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矿产地且矿业权价款未处臵的矿业权转让评估,地质勘查程度为勘探以上的探矿权及(申请)采矿权评估折现率取8%。本采矿权评估项目为采矿权价款未处臵的采矿权转让评估。因此,折现率取8%。
16.评估结果
本公司评估人员在调查、分析评估对象实际情况的基础上,依据科学、合理的评估程序和方法,经过评定估算,确定“高安市大坑煤矿1号井采矿权”在评估基准日的所表现的评估价值为207.50万元,大写人民币贰佰零柒万伍仟元整。
17.评估有关问题说明 17.1 评估结果有效期
本次评估确定的评估基准日为2009年11月30日。根据?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相关规定,评估报告需报送备案后使用,评估结论有效期为一年,即自评估基准日起一年内有效。超过一年此评估结论无效,需重新进行评估。如果使用本评估结果的时间超过其有效期,本公司对引应用此评估结果而对有关方面造成损失不负任何责任。
17.2 评估基准日后的调整事项
评估报告评估基准日后发生的影响委托评估采矿权价值的期后事项,包括国家和地方的法规和经济政策的出台、利率的变动、矿产品市场价值的巨大波动等。在评估报告出具日期之后和本评估结论使用有效期内,如发生影响委托评估采矿权价值的重大事项,不能直接使用本评估结论。若评估基准日后评估结论使用有效期以内储量等数量、矿区面积、税费标准等发生变化,在实际作价时应根据原评估方法对采矿权价值进行相应调整;当价格标准发生重大变化而对采矿权价值产生明显影响时,评估委托人应及时聘请评估机构重新确定采矿权评估价值。
17.3 特别事项说明
1、本次评估结果是在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下做出的,本评估机构及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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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本次评估人员与评估委托人及采矿权人之间无任何利害关系。
2、本次评估工作中评估委托人所提供的有关文件材料(包括产权证明、储量地质报告、开发利用方案、评审意见、财务资料等)是编制本报告的基础,相关文件材料提供方应对所提供的有关文件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承担责任。
3、对存在的可能影响评估结论的瑕疵事项,在评估委托人及采矿权申请人未做特殊说明而评估人员已履行评估程序仍无法获知的情况下,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不承担相关责任。
4、本评估报告含有若干附件及附图,附件及附图构成本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本评估报告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本评估报告经本评估机构法定代表人、注册矿业权评估师(评估责任人员)(项目负责人和报告复核人)签名,并加盖评估机构公章后生效。
17.4 评估报告的使用限制
1、本评估报告只能服务于评估报告中载明的评估目的。
2、本评估报告仅供评估委托人了解评估的有关事宜并报送评估管理机关或其授权的单位审查评估报告和检查评估工作之用。
正确理解并合理使用评估报告是评估委托人和相关当事方的责任。 评估报告的所有权归评估委托人所有。
3、除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当事方另有约定外,未征得本项目注册矿业权评估师及本评估机构同意,评估报告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不得提供给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也不得被摘抄、引用或披露于公开媒体。
17.5 评估假设条件
本评估报告所称评估价值是基于所列评估目的、评估基准日及下列基本假设而提出的公允价值意见:
1、评估对象地质勘查工作程度及其内外部条件等仍如现状而无重大变化; 2、以产销均衡原则及社会平均生产力水平原则确定评估用技术经济参数; 3、所遵循的有关政策、法律、制度仍如现状而无重大变化,所遵循的有关社会、政治、经济环境以及开发技术和条件等仍如现状而无重大变化;
4、以设定的资源储量、生产方式、生产规模、产品结构及开发技术水平以及市场供需水平为基准且持续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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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在矿山开发收益期内有关产品价格、成本费用、税率及利率等因素在正常范围内变动;
6、不考虑将来可能承担的抵押、担保等他项权利或其他对产权的任何限制因素以及特殊交易方可能追加付出的价格等对其评估价值的影响;
7、无其它不可抗力及不可预见因素造成的重大影响。
18.评估报告提交日期
评估报告书提交日期为2009年12月26日。 19.评估机构和评估责任人
法定代表人(签名): 项目负责人(签名): 注册矿业权评估师(签名):
评估工作人员:
周雪桂(注册矿业权评估师,地矿高级工程师) 张银华(注册矿业权评估师,注册会计师) 曾 荣(助理矿业权评估师,采矿助理工程师) 报告复核人:张银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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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OO九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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