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合肥万隆典当有限公司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 图文(3)

2019-03-22 15:21

第五十一条 清算组在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所负债务时,必须立即停止清算,按照有关程序申报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第五十二条 依照第四十五条(四)、(五)项终止公司,应由人民法院按破产程序处理。

第五十三条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五十四条 公司财产优先拨付清算费用,剩余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职工工资、奖金、劳动保险费用; (二)税款; (三)公司债务。

第五十五条 公司债务清偿后,将剩余财产按股东出资比例分配给股东。 第五十六条 清算结束后,清算组提交报告,并编制清算期内收支报表和各种财务账目,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验证,向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二章 公司财务会计

第五十七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财务、会计制度。

第五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审查验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一)资产负债表; (二)损益表; (三)现金流量表;

(四)财务状况说明书; (四)利润分配表。

第五十九条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于年度终后_30_天内送交给各股东。 第六十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可以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润,可按股东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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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或者董事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第六十一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第六十二条 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职工的集体福利。 第六十三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得另立会计账册。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十三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后生效。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依照法定程序修改后未涉及登记事项的,公司应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订立日期为_2011_年_12月_15_日。

全体股东(签字盖章):

安徽中安海兴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印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安徽省巢湖海兴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印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自然人姓名: 张加兰 签字:

自然人姓名: 汪 芳 签字

日期: 二0一一 年 十二 月 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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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万隆典当有限公司业务规则13

合肥万隆典当有限公司

业务规则

为了加强典当业务管理,促使合肥市万隆典当有有限公司典当业务规范、有序、健康发展,根据《典当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业务规则。

一、评估人员应遵纪守法,忠于职守,廉洁奉公,不谋私利,熟练掌握《典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评估鉴别技术,确保当金安全可靠,促进公司业务健康发展。公司活动应遵循自愿互利原则,凡个人凭身份证,单位凭介绍信、营业执照和经办人员有效证件,随同质押物均可向本典当行办理典当借款。

二、凡国家禁止交易的物品、易燃、易爆危险品,依法被查、扣押或采取其他保全措施的财产,已作为银行贷款物资保证的财产,账物和来源不明的物品等不得作为质押品。

三、典当期限最长为6个月,由用户选定。其综合费率(包括服务费、保管费、保险费)分别为典当金额的4.2%、2.7%、2.4%,典当时即予预扣。

四、典当时质压品经本典当行与当户商定估价金额(一般按现值)和折当率,确定典当金额扣除综合费用,即为实付当户金额。

五、典当时质压品经双方清点、签封后交本典当行金库经管人员保管。同时,本典当行根据当物数量评估金额、典当金额、预扣综合费、实付金额和月利率、质压期限等开据当票。

六、对同一法人或自然人的典当余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5%,房地产单笔当金数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10%。

七、出当与赎当证件查验,当户均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当户为单位的,经办人员应当出具单位证明和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委托典当中,被委托人应当出具典当委托书、本人和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除前款所列证件外,出当时,当户应当如实向典当行提供当物的来源及相关证明材料。赎当时,当户应当出示当票。

典当行应当查验当户出具的本条第二款所列证明文件。

八、当物估价:当物的估价金额及当金数额应当由双方协商确定。 房地产的当金数额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双方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估价金额可以作为确定当金数额的参考。

典当期限由双方约定,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九、当金利率:典当当金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机构6个月期法定贷款利率及典当期限折算后执行。 典当当金利息不得预扣。

十、综合费用:典当综合费用包括各种服务及管理费用。 动产质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42‰。

房地产抵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27‰。财产权利质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24‰。当期不足5日的,按5日收取有关费用。

十一、赎当业务受理:典当期内或典当期限届满后5日内,经双方同意可以续当,续当一次的期限最长为6个月。续当期自典当期限或者前一次续当期限届满日起算。续当时,当户应当结清前期利息和当期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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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绝当物品处理:典当期限或者续当期限届满后,当户应当在5日内赎当或者续当。逾期不赎当也不续当的,为绝当。

当户于典当期限或者续当期限届满至绝当前赎当的,除须偿还当金本息、综合费用外,还应当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银行等金融机构逾期贷款罚息水平、典当行制定的费用标准和逾期天数,补交当金利息和有关费用。

典当行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绝当物品:

(一)当物估价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处理,也可以双方事先约定绝当后由典当行委托拍卖行公开拍卖。拍卖收入在扣除拍卖费用及当金本息后,剩余部分应当退还当户,不足部分向当户追索。

(二)绝当物估价金额不足3万元的,典当行可以自行变卖或者折价处理,损益自负。

(三)对国家限制流通的绝当物,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报有关管理部门批准后处理或者交售指定单位。

(四)典当行在营业场所以外设立绝当物品销售点应当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并自觉接受当地商务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五)典当行处分绝当物品中的上市公司股份应当取得当户的同意和配合,典当行不得自行变卖、折价处理或者委托拍卖行公开拍卖绝当物品中的上市公司股份。

十三、房地产抵押业务:典当行经营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应当和当户依法到有关部门先行办理抵押登记,再办理抵押典当手续。

典当行经营机动车质押典当业务,应当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质押登记手续。

典当行经营其他典当业务,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登记的,应当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十四、资产管理:典当行的资产应当按照下列比例进行管理:

(一)典当行自初始营业起至第一次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及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时期内从商业银行贷款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其注册资本。典当行第一次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及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报送财务会计报告之后从商业银行贷款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上一年度向主管部门报送的财务会计报告中的所有者权益。典当行不得从本市(地、州、盟)以外的商业银行贷款。典当行分支机构不得从商业银行贷款。

(二)典当行对同一法人或者自然人的典当余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5%。

(三)典当行对其股东的典当余额不得超过该股东入股金额,且典当条件不得优于普通当户。

(四)典当行净资产低于注册资本的90%时,各股东应当按比例补足或者申请减少注册资本,但减少后的注册资本不得违反本办法关于典当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规定。

(五)典当行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余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50%。房地产抵押典当余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注册资本不足1000万元的,房地产抵押典当单笔当金数额不得超过100万元。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的,房地产抵押典当单笔当金数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10%。

十五、禁止条款:典当行不得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代办典当业务,不得向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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