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价员GB50500-2008清单学习(成)(5)

2019-03-22 16:11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未按本规定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挪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责令限期整改,处挪用费用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没有提交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计划的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三)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十六条 建筑工程以外的工程项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各地可依照本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

类别 项目名称 安全警示标志牌 具体要求 在易发伤亡事故(或危险)处设置明显的、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安全警示标志牌 (1)现场采用封闭围挡,高度不小于1.8 m; (2)围挡材料可采用彩色、定型钢板,砖、砼砌块等墙体。 在进门处悬挂工程概况、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消防保卫五板;施工现场总平面图。 现场出入的大门应设有本企业标识或企业标识 (1)道路畅通; 场容场貌 (2)排水沟、排水设施通畅; (3)工地地面硬化处理; (4)绿化。 (1)材料、构件、料具等堆放时,悬挂有名称、品种、规格等标牌; 材料堆放 (2)水泥和其他易飞扬细颗粒建筑材料应密闭存放或采取覆盖等措施; (3)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物品分类存放。 现场防火 垃圾清运 消防器材配置合理,符合消防要求。 施工现场应设置密闭式垃圾站,施工垃圾、生活垃圾应分类存放。施工垃圾必须采用相应容器或管道运输。 (1)施工现场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保持安全距离。 (2)工地办公室、现场宿舍、食堂、厕所、饮水、休息场所符合卫生和安全要求。 (1)按照TN-S系统要求配备五芯电缆、四芯电缆和三芯电缆; (2)按要求架设临时用电线路的电杆、横担、瓷夹、瓷瓶等,或电缆埋地的地沟。 (3)对靠近施工现场的外电线路,设置木质、塑料等绝缘体的防护设施。 现场围挡 五板一图 文明 企业标志 施工 与 环境 保护 现场办公 生活设施 临时 设施 施工 现场 配电 临时 线路 用电 (1)按三级配电要求,配备总配电箱、分配电箱、开关箱三类标准电箱。配电箱 开关箱 开关箱应符合一机、一箱、一闸、一漏。三类电箱中的各类电器应是合格品; (2)按两级保护的要求,选取符合容量要求和质量合格的总配电箱和开关箱中的漏电保护器。 接地保护装置 施工现场保护零钱的重复接地应不少于三处。 临边 楼板、屋面、作业层另加两边防护栏杆和18㎝高的踢脚板。 洞口 阳台等临边用密目式安全立网全封闭,安全 交叉 防护 施工 高处 设防护棚,防护棚应为不小于5㎝厚的木板或两道相距50㎝的竹笆。两作业 通道口防护 侧应沿栏杆架用密目式安全网封闭。 防护

6、2006年11月22日,建设部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开展建筑工程实物工程量与建筑工种人工成本信息测算和发布工作的通知》(建办标函【2006】765号),,要求自2007年起开展建筑工程实物工程量与建筑工种人工成本信息测算发布工作,并进一步明确了人工成本信息的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

建办标函[2006]765号

关于开展建筑工程实物工程量与建筑工种人工成本信息测算和发布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设交通委):

近年来,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工程造价管理机构,通过建立工程造价信息网,开展了有关工程造价信息的发布工作,对规范建筑市场中各方主体的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工程造价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落实《建设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的有关部署和要求,经研究,决定自2007年起开展建筑工程实物工程量与建筑工种人工成本信息(以下简称人工成本信息)的测算和发布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开展人工成本信息发布工作是引导建筑劳务合同双方合理确定建筑工人(农民工)工资水平的基础,是建筑业企业合理支付工人劳动报酬和调解、处理建筑工人劳动工资纠纷的依据,也是工程招投标中

评定成本的依据。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重视,加强领导,保证人工成本信息发布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各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开展人工成本信息测算和发布工作中,应组织专门力量,做好人工成本信息资料的收集、分析和测算等工作,并按照本通知的要求,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建立和完善信息数据库及相关制度。

三、各地要加强人工成本信息发布的管理。人工成本信息应根据本地建筑劳务市场情况,真实、动态的填报和发布,不得随意抬高和压低。人工成本信息应在有关工程造价信息网并以文本形式定期发布,有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覆盖到县(市、区)。

四、从2007年起,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将通过中国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发布直辖市和省会城市的人工成本信息。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于每季度末将人工成本信息报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五、各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加强本地工程造价信息网的建设和维护,配合做好中国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系统的有关工作,保证信息数据及时、准确传输。

各地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情况,请及时反馈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附件1: 建筑工程实物工程量人工成本信息表 附件2: 建筑工种人工成本信息表

附件1:建筑工程实物工程量人工成本信息表

填表有关事项及要求:

一.人工单价指支付给直接从事建筑工程施工的生产工人的劳务费用。内容包括:基本工资、工资

性补贴、生产工人辅助工资、职工福利费、生产工人劳动保护费等。

二.为便于信息化管理,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计算规则、计量单位的表现形式全国统一(详见附

录),各地按附录统一格式填报并发布。

三.项目划分区别工程不同部位,体现作业的难易、结合不同工种作业情况划分为:土石方工程、架子工程、砌筑工程、模板工程、钢筋工程、混凝土工程、防水工程、抹灰工程、木作与木装饰工程 、油漆工程、玻璃工程、金属制品制作及安装、其它工程等十三项。

四.项目编码设置采用5位码,各地增补编码应分别在不同章节最后编码排序。具体设置为:

01 001

项目顺序码 章编码

五.实物工程量按附录规定的各项目名称所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 六.计量单位分别按附录的规定执行。

七.工作内容执行现行的《建筑安装工程劳动定额及建筑装饰劳动定额》的规定。

八.工程质量应符合现行的《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及《建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

要求。

九.附录表中有“※”标记的项目报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具体实施中,需增加的项目,由各省、自

治区、直辖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补充,并报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十.填表说明:

1、挖土不分土壤类别,各地应根据本地主要土壤类别,公布人工单价。

2、本“实物工程量人工成本信息表”中个别项目的名称由有关细目综合,各地公布人工单价时,

以加权平均法综合计算人工单价。

3、现浇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构件 (1)异形柱适用于圆形柱、多角形柱; (2)异形梁适用于T形、L形、多角形梁。 4、预制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构件 (1)异形柱适用于工字形柱和双肢柱;

(2)屋架适用于折线形、三铰拱、三角形、锯齿形屋架; (3)梁适用于连系梁、T形吊车梁。 5、复合模板包括:胶合板、竹胶板等。

6、现浇和预制混凝土构件除商品混凝土外均包括制作和浇捣。 7、商品混凝土浇捣专指振捣及配合泵送混凝土的人工。

8、贴天然石材墙(柱)、地面适用于花岗岩、大理石及天然石板等。 9、门窗工程包括普通五金、门碰、拉手及其配件的安装。 10、铝塑板幕墙、干挂石材墙面包括龙骨和面层的制作安装。 11、玻璃幕墙包括骨架和玻璃的制作安装。 附表:(略)

附件2:建筑工种人工成本信息表 填表有关事项及要求

一. 建筑工种是根据《劳动法》和《职业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对从事技术复杂、通用性广、涉及

到国家财产、人民生命安全和消费者利益的职业(工种)的劳动者实行就业准入的规定,结合建筑行业实际情况确定的(详见附录),各地可根据本地的情况进行增补,并报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二、各省、自治区、自辖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依据建筑劳务市场的调查、综合同工种高、中、低

级工人的劳动组合,发布月工资,该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政府或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三、日工资应按月平均日历天数(扣除国家法定节、假日)以8小时计算,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

附表:(略)

7、2006年12月8日,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印发《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6】478号),规定“建筑施工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竞标时,不得删减”。

关于印发《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

财企[2006]4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了建立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制定了《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维护企业、职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有关法律和国务院有关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矿山开采、建筑施工、危险品生产以及道路交通运输的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企业)适用本办法。

国家对煤炭开采企业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地热、温泉、矿泉水、卤盐开采矿山和河道采砂、采金船作业、小型砖瓦粘土矿等危险性较小的非煤矿山,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安全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第四条 安全费用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财务管理。 第五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矿山开采是指石油和天然气、金属矿、非金属矿及其他矿产资源的勘探和生产、闭坑及有关活动。 建筑施工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井巷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以及矿山建设。

危险品是指列入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和国家有关部门确定并公布的《剧毒化学品目录》的物品,包括军工生产危险品和民用爆炸物品等。 道路交通运输是指以机动车为交通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

第二章 安全费用的提取标准

第六条 矿山企业安全费用依据开采的原矿产量按月提取。各类矿山原矿单位产量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石油,每吨原油17元; (二)天然气,每千立方米原气5元;

(三)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4元,井下矿山每吨8元; (四)核工业矿山,每吨22元;

(五)非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立方米)1元,井下矿山每吨(立方米)2元;

(六)小型露天采石场,即年采剥总量50万吨以下,且最大开采高度不超过50米,产品用于建筑、铺路的山坡型露天采石场,每吨0.5元。

原矿产量不含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和废石场中用于综合利用的尾砂和低品位矿石。

第七条 煤系及与煤共(伴)生的金属非金属矿山、水体下开采矿山、有自然发火可能性的矿山、在需要保护的建(构)筑物和铁路下面开采的矿山,以及其他对安全生产有特殊要求的矿山,经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会同财政厅(局)核准后,可以在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基础上提高提取标准,但增加的提取标准不得超过原提取标准的50%。

第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各工程类别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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