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行为,满足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的需要,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山西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的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的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可以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第四条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公平、科学、合理的原则。
第五条 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工程价款结算等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应当由具有造价员或注册造价工程师资格的人员承担,工程造价文件上应当加盖编制单位公章和编制人员的执(从)业专用章,工程造价文件应当由注册造价工程师复核(核对)并签字盖章,方可生效。
第六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的监督管理,具体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其所属的省工程
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量清单计价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工程量清单的编制
第七条 工程量清单是建设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规费项目和税金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等的明细清单。
工程量清单是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基础,是编制招标控制价、投标价、计算工程量、支付工程款、调整合同价款、办理竣工结算以及工程索赔的依据之一。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
工程量清单应当由具有编制招标文件能力的招标人或者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第八条 单位工程的工程量清单由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规费项目清单和税金项目清单组成。
单位工程工程量清单是单项工程工程量清单文件的组成部分,单项工程工程量清单是工程项目工程量清单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九条 编制工程量清单的依据:
(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以下简称《计价规范》)和本细则;
(二)国家或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依据和办法;
(三)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相关的标准、规范及技术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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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招标文件及其补充通知和答疑纪要; (五)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 (六)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条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当包括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当根据《计价规范》附录和《山西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补充项目》(以下简称《补充项目》)规定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编制。
项目编码,应当采用十二位阿拉伯数字表示。一至九位应当按照《计价规范》附录和《补充项目》的规定设臵,十至十二位应当根据拟建工程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设臵并自001起顺序编制,同一招标工程中,同一单位工程的项目编码不得有重码。
项目名称,应当按照《计价规范》附录和《补充项目》的项目名称结合拟建工程的实际确定。
项目特征,应当按照《计价规范》附录和《补充项目》中规定的项目特征,结合拟建工程的实际情况予以描述。
计量单位,应当按照《计价规范》附录和《补充项目》中规定的计量单位确定。
工程量,应当按照《计价规范》附录和《补充项目》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
第十一条 编制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时,出现《计价规范》附录和《补充项目》中未列的项目,可以作相应补充,并报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补充项目的前九位编码应当与《补充项目》相应附录的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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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项目的顺序码衔接,并以字母“B”开头;第十位至十二位阿拉伯数字应当根据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名称,自001起顺序编制。工程量清单中需附以补充项目的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和工程内容。同一单位工程的补充项目编码不得有重码。
第十二条 甲供材料是指在规定许可范围内,招标人为拟建工程采购供应的材料。甲供材料价格由材料原价、运杂费、运输损耗费、采购及保管费组成。
除列入暂估价的甲供材料外,其余甲供材料应当在“甲供材料明细表”中列出数量、金额和计取规费的基价,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其计价方法。
甲供材料计取规费的基价,原则上按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依据中的计价定额取定价确定,计价依据中的计价定额(以下简称计价定额)取定价没有的,由工程所在地设区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确定计取规费的基价。
第十三条 措施项目清单应当根据拟建工程的实际情况,参照本细则附录一选择列项。若出现《计价规范》和本细则未列的项目,可以根据工程情况和常规的施工方法补充。
措施项目中可以计算工程量的项目,宜采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方式编制,列出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不能计算工程量的项目,以“项”为计量单位。
第十四条 其他项目清单包括暂列金额、暂估价、计日工、总承包服务费等。
(一)暂列金额:是指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用于支付施工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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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所需材料、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工程价款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费用。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说明暂列金额的费用组成。
(二)暂估价: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单价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1.材料的暂估价应当根据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材料价格信息或者参照材料市场价格估算,并说明规费的计取基价;暂估价材料属于材料指导价品种以内的,以计价定额取定价为计取规费的基价;属于材料指导价品种以外的,由工程所在地设区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确定计取规费的基价。高于或者低于基价部分,按动态调整处理。
列入暂估价的甲供材料,应当在暂估价材料明细表中注明。 2.专业工程的暂估价应当分不同专业按照有关计价规定估算。 暂估价的专业工程,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者工程量清单总说明中明确其费用金额的组成。
(三)计日工:发包人提出的施工图以外的零星项目或者工作所需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的预估数量。招标人应当在工程量清单中明确其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和暂定数量。
(四)总承包服务费:总承包人为配合、协调发包人进行的工程分包和自行采购的设备、材料等进行管理和服务所需的费用。招标人应当在工程量清单中明确其项目名称和服务内容。
编制其他项目清单时,出现本条未列的项目,清单编制人可以作补充。
第十五条 规费项目包括工程排污费、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工伤保险费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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