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规费。
税金项目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第三章 工程量清单计价
第十六条 单位工程造价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组成。
单位工程造价是单项工程造价的组成部分,单项工程造价是工程项目造价的组成部分。
第十七条 清单计价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单价:
(一)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和其他项目费中的计日工应当采用综合单价计价。
综合单价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
综合单价中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等费用项目,规费项目、税金项目的组成内容,应当符合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和《山西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以下简称《费用定额》)的规定。
(二)规费、税金应当按照国家或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取费的基数和取费的费率,要严格按照《费用定额》的规定执行。计取规费的基数为计价定额基价确定的直接费或直接费中的人工费。
第十八条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其计价中需考虑的风险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风险的内容及其范围,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者类似语句规定风险内容及其范围。
第十九条 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项目必须实行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并应当编制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超过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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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的概算时,招标人应当将其报原概算审批部门审核。
投标人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其投标应当予以拒绝。 招标控制价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者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第二十条 招标控制价的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它项目费、规费、税金的编制依据:
(一)《计价规范》和本细则;
(二)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及相关技术资料; (三)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和常规的施工方案; (四)计价定额、费用定额和相应的计价办法; (五)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及有关要求; (六)与建设项目有关的标准、规范;
(七)省、设区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定期发布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价格信息;
(八)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 招标控制价的分部分项工程费,应当根据招标文件中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特征描述,参照《计价规范》附录和《补充项目》提示的工程内容,结合拟建工程实际计算。
(一)招标文件中提供了暂估价的材料,按照暂估的单价计入相应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
(二)招标人为拟建工程采购、供应的材料,应当按照“甲供材料明细表”中的单价和招标文件明确的计价方法,计入相应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
(三)材料的暂估单价、甲供材料的单价高于或低于计取规费基价部分,按动态调整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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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综合单价中的动态调整和风险费用,不得作为计取企业管理费和利润的基数。
第二十二条 招标控制价的措施项目费,应当根据招标文件中的措施项目清单和常规的施工作业方案,按照计价依据规定的费率及计费基础计价。其中安全施工费、文明施工费、生活性临时设施费,不得作为竞争性项目。
综合单价中的动态调整和风险费用,不得作为计取企业管理费和利润的基数。
第二十三条 招标控制价的其他项目费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计价: (一)暂列金额应当按照其他项目清单中提供的金额计算; (二)暂估价中的材料单价应当根据其他项目清单提供的暂估价及相关说明,计入相应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暂估价中的专业工程金额,在其他项目清单中计价;
(三)计日工应当根据其他项目清单提出的项目和数量,结合工程特点按照计价依据以综合单价计算;
(四)总承包服务费应当根据招标文件中其他项目清单列出的内容和要求,按照计价依据的规定计算。
第二十四条 招标控制价的规费和税金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规费应当根据规费项目清单和本细则第十五条、第十七条(二)所规定的内容和要求,按照《费用定额》的规定计算;
(二)税金应当根据本细则第十五条、第十七条(二)规定的内容和要求,按照《费用定额》规定的税率计算。
第二十五条 招标控制价及有关资料应当在公布的同时报送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经备案的招标控制价不应上调或下浮。
第二十六条 投标人经复核认为招标控制价未按照《计价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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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本细则的规定编制,应当在开标前向招投标监督机构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投诉。招投标监督机构应当会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投诉进行处理,发现招标控制价确有错误的,应当责成招标人修改。
第二十七条 除本细则规定为不可竞争的费用项目外,投标价应当由投标人自主确定,但不得低于成本。
第二十八条 投标价的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它项目费、规费、税金的编制依据:
(一)《计价规范》和本细则;
(二)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及相关技术资料; (三)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和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四)企业定额及费用标准或者参照计价定额、费用定额; (五)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及有关要求; (六)与建设项目有关的标准、规范;
(七)人工、材料、施工机械的市场信息价格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
(八)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十九条 投标价的分部分项工程费,应当根据招标文件中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特征描述,参照《计价规范》附录和《补充项目》提示的工程内容,结合拟建工程实际计算。
招标文件中提供的暂估价材料,按照暂估的单价计入相应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
招标人为拟建工程采购、供应的材料,应当按照“甲供材料明细表”中的单价和招标文件明确的计价方法,计入相应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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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投标价的措施项目,可根据拟建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对招标文件中提出的措施项目进行调整。并根据调整后的措施项目在确保工程安全、质量、工期的基础上自主报价。其中安全施工费、文明施工费、生活性临时设施费,应当按照计价定额规定的计费基数和费率计价,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安全施工费、文明施工费、生活性临时设施费的计费基数是计价定额基价确定的直接工程费或直接工程费中的人工费。
第三十一条 投标价的其他项目费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计价: (一) 暂列金额应当按照其他项目清单中提供的金额计算; (二)暂估价中的材料单价应当根据其他项目清单提供的暂估价及相
关说明,计入相应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暂估价中的专业工程金额,在其他项目清单中计价;
(三)计日工应当根据其他项目清单提出的项目和数量,自主确定综合单价并计算计日工费用;
(四)总承包服务费应当根据其他项目清单列出的内容和要求自主报价。
第三十二条 投标价的规费和税金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规费应当根据规费项目清单和本细则第十五条、第十七条(二)所规定的内容和要求,按照省、设区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核定的规费费率计算。
(二)税金应当根据本细则第十五条、第十七条(二)规定的内容和要求,按照《费用定额》规定的税率计算。
第四章 合同价款的确定
第三十三条 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应当在中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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