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联审联验(改)实施办法(3)

2019-03-22 16:59

项目建设单位自行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各责任主体完成竣工验收后,于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前组织联合验收。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办理流程: (一)统一受理。项目建设单位填写《唐山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竣工联合验收申请表》(附件10),并按照《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办理事项及提交材料目录》(附件3)向统一受理窗口一次性提交所有申请材料。统一受理窗口接到申请及相关材料后,对申报单位和申报条件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通知各相关部门进驻“中心”窗口现场审核申请材料是否齐全。若齐全,在“受理通知书”上签字并领取相关材料。若不齐全,相关部门向统一受理窗口出具补正告知书,由统一受理窗口汇总后向项目建设单位出具《唐山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联合审批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项目单位按照告知书要求补齐后再行申报。所有申请材料齐全后,由统一受理窗口出具统一受理通知书。

(二)联合审查。各相关部门接到申请材料后,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需要现场勘验的,同时向统一受理窗口申报,由统一受理窗口确定联验时间、发放联验通知书并通知建设单位,现场勘验应在4个工作日内完成。统一受理窗口在第6个工作日组织召开联合验收会议,各相关部门当面与项目建设单位交换材料审查和现场勘验意见。审查通过,各部门参会人员在联合审查意见书上签字;需整改的,会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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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工作日内相关部门向统一受理窗口出具加盖“行政审批专用章”(或单位行政章)的整改意见,统一受理窗口汇总后向建设单位出具《唐山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统一整改意见通知书》。建设单位按照通知要求整改到位后,书面通知统一受理窗口,经有关部门审查无异议的,在联合验收意见书上签字。

(三)集中回复。各相关部门签字同意后,由统一受理窗口向项目建设单位出具《唐山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附件11),加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联合审批专用章,由统一受理窗口送达项目建设单位。实行联合验收项目,环保、规划、消防可按有关规定出具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其它各相关部门原则上不再单独出具验收批准文件;确有必要且上级主管部门有明确要求的,需经审管办同意并由统一受理窗口统一送达。

(四)案卷组建。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办结后,各相关部门参照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案卷组建要求组卷。

第五章 联合审批相关要求

第十八条 《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流程及保留、精简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唐政办?2014?5号)定于2014年5月15日起正式实施。之后新报批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或当前正在办理而联合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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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节仍可实施的项目,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流程和要求办理。

第十九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流程确定的联合审批环节必须落实到位,涉及审批事项绝不允许单独办理;实行联合审批的具体事项必须按规定执行,绝不允许出现“搭车”审批;需办理的审批事项申请要件必须精简到位,绝不允许擅自增加;规定办理时限务必限时办结,绝不允许超时办理。

第二十条 严格按照规定流程和时限办理业务,相关部门或办事窗口严禁在统一受理之前接收相关材料;严禁将申报材料移交工作交由申请单位完成;严禁以事前服务名义搞提前审批。

第二十一条 建设条件联合审查必须按照统一安排进行联合现场勘验,未经联合勘验任何部门不得提前受理相关事项;施工图联合审查必须经过统一受理后,相关部门方可接收相关申请材料;竣工联合验收必须统一时间、集中验收,任何部门或单位不得提前或单独进场验收。

第二十二条 各相关部门在联合审批过程中,需要出具强制性整改意见的,必须注明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强制性条文,并积极指导项目建设单位做好整改;未能出具强制性整改意见或整改意见与国家强制性条文不符的,视为审批通过。

第二十三条 联合审批需要召集现场勘验或会议,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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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由统一受理窗口在广泛征求各相关部门意见基础上确定,原则上不涉及的部门不需参加。各部门指派的参会人员或现场勘验人员必须能够代表本部门的意见,应现场提出意见的要现场做出。缺席视为默认,并由缺席单位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项目建设单位涉及咨询、申报、协调等相关事宜,应由统一受理窗口协调办理,尽量减少与相关部门单独沟通,真正落实“一个窗口对外”。

第二十四条 建立项目审批跟踪协调督办机制。规划部门出具规划条件或选址意见书后,要及时将已出具的规划条件或选址意见书相关信息抄告联合审批牵头单位。联合审批牵头单位要即时跟踪项目建设审批进展情况,对规定的审批流程实施情况、具体事项办理情况、规定办理时限及精简申请要件落实情况等进行督导检查,对项目建设审批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主动提供协调服务。同时,建立项目建设审批情况月报制度,对项目新增情况、审批进度、事项办理情况和项目审批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等进行分析汇总,每月将汇总结果上报本级政府及纪检监察机关。

第二十五条 各有关部门必须严格遵守联合审批各项规定,明确专人负责联合审批工作,服从“中心”统一安排,及时参加各项活动。市本级联合审批事项审批权限涉及市本级以下相关部门,有关部门要按照市审管办统一要求参加相关联合审批活动,同级政务服务中心管理机构及市本级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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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要负责督导落实。联合审批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避免非正常问题发生。

第六章 监督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各级监察部门要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联合审批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对违反工作规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按照影响发展环境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一)不执行联合审批制度,单独进行审批的; (二)擅自增加联合审查、验收事项的; (三)联合审查、联合验收超过规定时限的; (四)无故缺席联合审查、联合验收的;

(五)对审查、验收事项发现的问题不一次性提出的; (六)未经统一受理擅自接收相关材料或进场验收的; (七)应抄报相关部门未及时抄报的; (八)违反本办法其它相关规定的。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唐山市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涉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联合审批相关文件或规定以本办法为准。各县(市)区、各开发区(管理区)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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