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蚌埠市旅游局关于整治旅行社 挂靠承包违规经营专项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各旅行社:
旅行社是旅游业的龙头,是促进旅游产业发展的重要生产力,也是连接旅游生产服务各个环节的纽带和沟通旅游生产、消费的桥梁,在推动旅游消费、增加社会就业、促进人民交流等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规范旅行社经营行为,促进我市旅行社业持续健康发展,直接关系到旅游业的发展成效和人民群众的满意度。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旅游局关于加强监督管理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的工作意见》(旅监管发?2011?30号)和全省旅游工作会议精神,规范旅行社经营行为,整顿旅游市场秩序,优化旅游消费环境,提升旅游服务质量和游客满意度,针对当前旅游市场存在的旅行社挂靠、承包违规经营行为,开展治理整顿工作,现将《蚌埠市旅游局关于整治旅行社挂靠承包违规经营专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抓紧部署,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 蚌埠市旅游局关于整治旅行社挂靠承包等违
规经营专项工作方案 2. 旅行社分社统计调查表 3. 旅行社服务网点统计调查表
4. 委托代理招徕业务统计调查表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3117202)
(联系人:贾伯剑,电话及传真
附件1:
蚌埠市旅游局关于整治旅行社挂靠、承包
违规经营专项工作方案
根据《国家旅游局关于加强监督管理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的工作意见》(旅监管发?2011?30号)和全省旅游工作会议精神,为加强对旅行社的管理,切实保护旅游者、旅行社和其他有关方面的合法权益,维护旅游市场秩序,纠正旅行社挂靠、承包违规经营行为,营造合法、公平和诚信的市场环境,深入推进旅游政风行风建设,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国发?2010?41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旅游业的实施意见》(皖政?2011?33号)和《国家旅游局关于印发<关于促进旅行社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的通知》(旅发?2010?89号)为行动指针,以《旅行社条例》和《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为行动准绳,以建设人民群众更加满意的现代服务业为目标,按照“引导与规范结合、准入与退出结合、服务与监管结合、治标与治本结合”的基本原则和“往深里抓、往实里抓”的总体要求,组织动员全市旅行社业,认真开展整治旅行社挂靠、承包违规经营专项工作,最大限度增加旅游者和旅行社之间、旅行社与旅行社之间和谐因素,最
大限度减少其不和谐因素,有效规范旅行社市场秩序,为优化蚌埠发展环境增光添彩。
二、整治范围
全市现有所有旅行社、旅行社内设部门、旅行社分社、服务网点、委托代理招徕零售商。
三、整治目的
全面推进全市现有旅行社对其内设部门、分社、服务网点实现“四统一”管理,不得以挂靠、承包或变相挂靠、承包方式非法转让全部或部分经营权。全面规范委托代理招徕零售商业务操作规程。
四、整治要求
(一)旅行社内设部门的运营管理要求
1. 担任部门经理职务的人员必须是本社的投资者,或者是本社正式职工(以正式聘任劳动合同书为证)。
2. 旅行社内设部门在业务操作中只能以本社业务印章或者合同印章签订业务合同或者旅游合同。
(二)分社的运营管理要求
1. 旅行社应当按照《旅行社条例》第十一条和《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的规定加强对分社的管理,对分社实行统一的人事、财务、招徕、接待制度规范。旅行社应当与分社的员工订立劳动合同;分社应当与设立社使用统一的税务发票、收据和书面合同,由设立社对其使用的发票、
收据、书面合同、印章等进行统一管理;旅游产品应当由设立社统一设计策划;旅游产品价格由设立社统一制定;旅游团队的计划与调配以及团队导游、领队应当由设立社统一操作与安排。
2. 根据《旅行社条例》第十条规定,分社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其《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和《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中的业务经营范围,应当标明“国内旅游和入境旅游招徕、组织、接待业务”;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和出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其《营业执照》中的经营范围和《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中的业务经营范围,应当标明为“国内旅游、入境旅游和出境旅游招徕、组织、接待业务”。
3. 分社应当将《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与《营业执照》一起,悬挂在经营场所的显要位置。未悬挂《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依据《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一规定,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4. 分社承办设立社委托为批发商旅行社代理招徕旅游者业务的,应当将批发商签发的《委托招徕授权书》与《旅行社分社登记备案证明》和门市部的《营业执照》并列悬挂在营业厅的显著位置。未悬挂《委托招徕授权书》,参照《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一规定,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