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县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受理旅行社分社备案时,对符合《旅行社条例》、《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和国家旅游局《关于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名称和备案管理等事项的通知》(旅监管发?2009?215号)规定的,向设立社发放《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对不符合规定的,责令旅行社改正后,向其发放备案登记证明;拒不改正或者逾期不改的,依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条规定,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通知进行设立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三)门市部的运营管理要求
1. 旅行社应当按照《旅行社条例》第十一条和《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门市部实行严格管理,做到统一管理、统一财务、统一招徕、统一接待,杜绝“内部承包”或交纳管理费等方式变相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权。
2. 根据《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门市部必须以设立社的名义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旅游合同应当与其附件加盖骑缝印章。
3. 门市部签订旅游合同时必须使用设立社业务印章或者合同印章。门市部所用的业务印章或者合同印章不应刊有“×××门市部”字样。
4. 门市部不得以自身名义招徕业务、刊登广告、招聘员工,或者与其他单位和个人签订旅游合同或者合作协议。
5. 门市部的经营内容仅限于在设立社的经营范围内,招徕旅游者、提供旅游咨询服务,不得从事实际组织、接待旅游者的经营行为。门市部从事招徕、咨询以外活动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依据《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六条和《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规定,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6. 不经营出境旅游业务旅行社门市部《营业执照》中的经营范围和《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中的服务范围,应当标明为“国内旅游和入境旅游招徕、咨询服务”;经营出境旅游业务旅行社门市部《营业执照》中的经营范围和《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中的服务范围,应当标明为“国内旅游、入境旅游和出境旅游招徕、咨询服务”。
7. 门市部应当将《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与《营业执照》一起,悬挂在经营场所的显要位置。未悬挂《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依据《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一规定,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8. 门市部承办设立社委托为批发商旅行社代理招徕旅游者业务的,应当将批发商签发的《委托招徕授权书》与《服务网点登记备案证明》和门市部的《营业执照》并列悬挂在
营业厅的显著位置。未悬挂《委托招徕授权书》,参照《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一规定,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9. 县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受理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时,对符合《旅行社条例》、《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和国家旅游局《关于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名称和备案管理等事项的通知》(旅监管发?2009?215号)规定的,向设立社发放《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对不符合规定的,责令旅行社改正后,向其发放备案登记证明;拒不改正或者逾期不改的,依据《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规定,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通知进行设立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四)委托代理招徕零售商的运营管理要求
1. 批发商应当依据《旅行社条例》、《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和国家旅游局《关于实行旅行社委托代理招徕旅游者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旅监管发?2010?77号)的相关规定与零售商签订《委托代理招徕协议》,向其签发《委托招徕授权书》,并报主管批发商和零售商的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对不符合规定的,责令旅行社改正后,向其发放备案登记证明;拒不改正或者逾期不改的,参照《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规定,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委托招徕授权书》应当载明批发商和零售商名称、委托招徕的具体内容、委托期限。
3. 批发商可以将系列事项委托给零售商:招徕宣传;为旅游者提供旅游行程咨询;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收取旅游费用;向旅游者通知有关行程事项。
4. 零售商可以将代理招徕的事项交由其分社、门市部承办,但分社、门市部不得自行接受批发商的委托代理招徕旅游者。批发商可以委托零售商负责其所在区域其他零售商的管理,但零售商不得将代理业务再行委托其他旅行社。
5. 零售商接受委托从事代理招徕活动时,必须将《委托招徕授权书》与《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一起放置于经营服务场所的显要位置,明示其为批发商招徕。未悬挂《委托招徕授权书》,参照《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一规定,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所有宣传招徕资料、广告、行程和线路计划材料上,都必须标明为接受批发商委托的代理招徕以及批发商的名称,不得故意隐瞒或者误导旅游者和社会公众。零售商应当在相关资料上,同时标明批发商的许可证编号、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6. 零售商与旅游者签订合同书的,可以使用批发商的合同加盖零售商印章,或者使用零售商的合同和印章。使用批发商的合同加盖零售商印章的,应当在盖章处标明零售商名称和“委托代章”字样。代理招徕出境旅游者,使用零售商合同和印章的,必须使用按照《团队出境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委托招徕专用)》制定的合同。
7. 零售商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不论是使用批发商的合同,还是零售商的合同,都必须在合同中列明“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纠纷解决机制,并就诉讼地提出“原告所在地”和“合同签订地”两个选项,供旅游者选择。
8. 零售商收取旅游费用后,批发商可以直接向旅游者出具发票,也可以由零售商向旅游者出具发票。零售商出具发票的,应当在发票的项目栏标明“代××旅行社收取××旅游线路团款”字样。
9. 批发商和零售商违反国家旅游局旅监管发?2010?77号文件规定的,将依据《旅行社条例》和《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罚。
五、整治步骤
第一阶段(7月1日—7月10日),自查阶段。 1. 学习动员。旅行社部门经理以上人员要认真学习《旅行社条例》和《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特别要学透《旅行社条例》第四章“旅行社经营”、第六章“法律责任”,《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四章“旅行社经营规范”、第六章“法律责任”的全部内容。
2. 上报材料。旅行社要彻底自查、清理挂靠、承包现象。认真填写《旅行社分社统计调查表》、《旅行社服务网点统计调查表》和《委托代理招徕业务调查表》,并报各县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市旅游局旅游质量监督管理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