缴费的工作量。
——待遇一次性发放。之所以这样设计,主要是为了解决长期困扰的频繁流动问题。 一次性支付对工伤保险来说尤为有利。如果外来人员发生了工伤事故,按国家工伤待遇 的办法核算成现金待遇一次支付给本人或家属。而此前如果出了工伤,由于不允许企业 解除劳动关系,单位一直要给发工资,工伤人员则要住在单位。实行综合保险,一次性 支付工伤待遇之后,工伤人员可以领一笔钱回原籍养老。工伤待遇标准相对较高,除了 全额报销住院费用,其他的四项补贴最高的可达44万,最低的10级工伤也能享受一次性 支付的工伤待遇1万元。
大病医疗和工伤待遇捆绑在一起。大病医疗理赔起付线为社平工资的10%。
外来从业人员不实行养老保险,不设立个人账户,只做养老补贴。用人单位和无单位 的外来从业人员连续缴费满1年可获得1份老年补贴凭证,其额度现为本人实际缴费基数 的7%;外来从业人员男年满60岁、女年满50岁时,可凭老年补贴凭证、身份证明到户籍 所在地的商业保险公司约定的机构领取老年补贴。
——委托商业保险公司管理。大病医疗和工伤保险委托平安保险公司承办,而养老补 贴则委托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办理。即将收取的保险费中的7%给中国人寿,其他的则给平 安保险,让这两家保险公司帮助具体运作。之所以如此,一是考虑到保险公司在基金增 值方面比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更有经验和办法;二是可避免劳动保障部门陷入大量的具体 事务而难以自拔;三是养老补贴交由中国人寿经办,可以充分发挥其网络遍及全国各地 的优势,以免参保人员在60岁时需要往返本地与上海解决待遇支付问题,方便了参保人 。
上海模式是地方政府为解决农民工参保问题经积极探索后进行的制度创新。通过近两 年的运行,其积极评价如下:
——比较好地解决了农民工面临的工伤和大病医疗风险防范问题。农民工当
前最大的 风险是工伤和大病医疗问题,其最大的保险需求也在于此。综合保险在制度设计时正是 充分考虑到了农民工的这两项紧迫需要,同时又适当兼顾了未来养老问题。
——简单易行,管理成本低。实行综合保险,三险合一,费用统一征收,且1年只需缴 费4次,待遇一次性给付,最大限度地减少了用人单位和经办机构的工作量,方便了单 位和个人。
——这一制度由于本人完全不需缴费,容易为农民工所接受。而且,由于在本人不缴 费的情况下享受一定的待遇,有利于农民工监督用人单位依法缴费,维护其自身权益。
——费率低,易为用人单位接受。
但从制度设计看,该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研究解决:
——与城保和农保制度都不衔接。由于农民工已占据产业工人队伍的一半以上,大量 劳动者的保障在城市基本社会保险制度体外运行,一是不利于城市化;二是随着农民工 队伍的日渐扩大,也不利于城镇职工基本社会保险制度的风险统筹;三是从长远看,还 不利于建立相对统一的社会保险制度。
——养老补贴待遇偏低,难以有效防范老年风险。按农民工年均9000元工资计算,每 工作一年补贴额只有450元(按原5%的养老补贴计算),待到60岁即使工作缴费20年,也 只能一次性领取9000元,这对20年之后的养老基本发挥不了作用;而工伤和大病的费率 又偏高,商业保险公司的利润空间可能较大。
——从长远看,全社会不同人群之间的风险共济会受到一定影响。
——不利于本地普通劳动者的就业。由于单位使用外来劳动力综合保险缴费
成本只有1 2.5%,可能导致外来劳动力对本地低素质劳动者的岗位替代,不利于本地下岗失业人员 及低素质劳动者的就业。也影响到周边地区的投资环境,如上海实行农民工综合保险后 ,无锡等市就感受到了明显的压力。
广东模式
从全国情况看,多数地区都选择将农民工纳入现行城镇职工基本社会保险制度。为便 于分析,我们姑且将这种制度选择称之为广东模式。具体说来,这种模式有以下两个特 点:
——不另设专门的制度。而是将农民工直接纳入现行城镇职工基本社会保险体系,主 要参加养老、医疗和工伤三项基本社会保险,多数不参加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
——允许农民工享受养老待遇。但其辞工返乡时,其个人账户的养老保险资金全部转 回其户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机构,当地没有社保机构的,退给本人。
广东模式从制度设计的角度看,积极效应明显。首先,它符合我国农村劳动力向城镇 转移、农村逐步实现城市化以及城乡一体化的方向;其次,在制度设计中将农民工纳入 统一的城镇职工基本社会保险体系,但在险种和缴费、待遇上又有适当差别,设计的险 种比较符合农民工的风险情况和保障需要,而且易于实现与城镇职工基本社会保险制度 的对接,既体现了社会保障的公平性、普遍性,又考虑到了农民工的实际情况;第三, 按广东模式参保,用人单位在雇佣本地员工和外地员工时的社会保险负担相差不大,既 有利于各用人单位之间的平等竞争,又不至于因为外来员工的保险成本过低而使本地劳 动者在劳动力市场上处于明显劣势,有利于劳动者之间的平等竞争。
但是该模式在实际运行中也有明显缺陷:
——因退保而中断社会保险关系的情况比较突出。劳动者再次就业时,需要重新参保 ,没有发挥社会保险应有的作用,大多数劳动者未来的养老问题仍然没有解决。
——有对农民工权益再次剥夺之嫌。由于员工流向外地或返回原籍退保时,只退给本 人个人缴纳的个人帐户积累资金,社会统筹部分无偿地留在了当地,损害了农民工的社 会保险权益,从而把劳动者的养老责任留给了其本人、家庭和本人户籍所在地。
——从制度设计的角度看,远期平衡困难。外来劳务工基本是按社会平均工资的60%缴 费,目前由于农民工基本不在参保地养老,尚无支付压力;一旦城市化进程加快,大量 农民工沉淀在本地养老,基金又难以承受强大的支付压力。
两种模式比较
为进一步了解两种模式的异同点,将两种模式相互之间及与国家基本制度在保险项目 、保障对象、参保费率、缴费基数等方面的情况进行了比较。由于广东模式代表的地区 比较广泛,而各地的做法又有所不同,为便于分析,我们以深圳作为代表进行比较(见 下页表)。
农民工社会保障模式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