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我国新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 图文(7)

2019-03-22 17:45

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总体目标是建立一个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权力与义务相对应,管理与服务社会化,统一规范和持续可靠的社会保障体系。改善和加强农村社会保障,既是我国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又是广大人民群众的迫切需求。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成效与农村居民幸福安康息息相关,事关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综观世界各国经验,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总是与经济社会的发展变迁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当前,我国农村发展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比如,近年来由于劳动力大量外流,农村家庭保障功能弱化,农村的养老、医疗等方面的压力比较突出。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替代性的社会保障未能及时跟进,将不利于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不利于农村消费市场的扩大,不利于工业化、城镇化和市场化的发展。因此,我们必须加快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促进城乡协调发展。我们要在不断完善现有制度的基础上,贯彻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原则,加快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这包括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落实农村五保供养政策、完善农村受灾群众救助制度等方面的工作。同时,还应发展农村保险事业,充分发挥保险机制在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中的重要作用,为农民提供必要的财产、人身保障,提高农民的保障能力,减少农民的后顾之忧,增加农民的生产投入,

扩大农民的消费需求,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7]。我们要做好以下几点:

(一)顺应经济全球化的趋势作出调整

随着我国加入WTO,经济全球化对我国提出的挑战越来越大,我国包括社会保障法律在内的各项立法应不断适应这一要求。经济全球化趋势使各国经济的相互依存、相互影响日益加深,要求各国积极参加国际经济合作,按照平等互利原则处理双边甚至多边的国际经济关系,各国的法律也作出相应的调整。我国为了更好的参与世界经济的竞争必然要按国际规则办事,但我国的调整也一定要从我国国情出发,不可能与西方发达国家一较高低,只能站在一个发展中国家的立场上与国际接轨[8]。

(二)大力发展农村经济,使之有更坚实的经济基础

我国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决定了我国各地区只能因地制宜的建立适合自己的社会保障体系。政府加大农业扶持力度,加大对农业的投入,使农村经济较快发展,才是建立更高级的社会保障体系的根本方法。

(三)巩固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当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已实现全面覆盖,今后一段时期的工作重点要转到巩固和完善新农合制度上来。要进一步规范、完善财政补助资金拨付办法,确保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的补助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新农合基金账户,在农民自愿的基础上,探索建立形式多样、简便易行的农民个人筹资方式。加强医疗服务和医药费用的监管,切实加强农村医疗机构内部管理,建立健全疾病检查、治疗、用药方面的规范、制度及行之有效的自律机制。同时,有效开展农村卫生机构及其服务行为的外部监管,对医疗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加强经办机构能力建设和基金运行管理。要本着精简、高效的原则,加强对经办机构的建设和管理,做到有人办事、有钱办事,提高新农合的管理能力。要健全基金管理制度,形成有效的监管措施,发挥政府各职能部门、社会各界和农民的监督作用,确保基金安全。全面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能力建设。

(四)发挥保险机制在农村社会保障中的积极作用

进一步推进农业保险发展,应继续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机制和发展模式,建立健全农业再保险体系,努力形成农业巨灾风险转移分担机制。首先,要着力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机制和发展模式。为促进农业保险的健康发展,农业保险应该由各地根据本地区农业生产的实际情况,优先选择生产量大,关系国计民生的基本农作物作为重点支持的农产品险种。在风险保障范围上,应以发生频率高,损失大,无法通过人为措施预防和减轻为原则。对于一般的农产品,应鼓励保险公司开发农户所需要的保险产品,并宣传和引导农户购买。其次,要着力形成农业巨灾风险转移分担机制。农业保险业务损失的不确定性较高,一旦遇上严重灾害,会面临较大损失,保险公司依靠自身的经营无法规避这种风险。国际上开展农业保险业务的国家大都通过提供再保险或者承担超赔责任等方式,对分散农业巨灾风险做出制度性安排。我国一些试点省份也已开始研究建立各级政府、保险公司共同参与的巨灾风险应对办法和机制。为了有效应对大灾风险,应

积极借鉴各方面有益经验,努力形成农业巨灾风险转移分担机制。一旦发生大灾风险,对于超过一定损失的超赔部分,除了必要的保费补贴和大灾风险的分担以外,保险公司还可以通过共保和购买再保险等商业途径分散风险。 (五)将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纳入立法体系

作为一项法律,不能仅面向城镇居民而忽视我国广大的农民社会保障问题,应积极考虑如何保护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为此我们可以根据国家的大政方针结合本地区的农村实际情况制定一些实施细则,要包括农村居民享受社会保障的基本权利法案和关于最低生活保障、医疗保障、养老保障等方面的专门法案。农村居民享受社会保障的基本法案将对社会保障的对象的选择、范围、实施、资金筹集与应用及管理监督、农村社会保障机构的设立、农民享受社会保障的程序等做出规定。

总之,完善和健全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有利于经济发展模式由外向型向内需型转化完善和健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有效改善民生,则能直接增加困难居民的消费能力,显著地提升居民的边际消费倾向,增加即期消费,从而扩大消费需求。完善和健全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有利于打破城乡二元社会结构,促进和谐社会的建设必须全面推进农村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以逐步消除城乡差别,协调城乡社会各方面经济利益,缓和社会矛盾,实现城乡和谐发展,促进国家长治久安。完善和健全农村社会保障是体现中国共产党执政合法性的现实需要。统筹协调、抓好落实要紧密结合实际,加强农村社会保障理论和实践研究,深刻把握农村社会保障特点和规律,增强农村社会保障工作系统性。要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努力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社会保障事业、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的良好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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