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3个月内,造纸厂既不履行处罚决定,也未向法院起诉。起诉期过后,环保局也未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1996年7月10日,距行政处罚决定作出5个月后,李某等人就此再次找到环保局,要求解决造纸厂污染问题。 请问:
(1)此时,环保局就原处罚决定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受理?为什么?
(2)如果环保局不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李某等人对环保局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受理?为什么?
(3)如果造纸厂履行了原处罚决定,环保局是否可以对造纸厂的同一违法行为再作出吊销排污许可证的处罚决定?为什么? 【参考答案】
(1)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因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拒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因为公民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不予答复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3)环保局可以对造纸厂的同一行为再次作出吊销排污许可证的处罚。因为根据《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对于超标排污的,环保机关可以给予罚款等行政处罚,如果情节严重,可以吊销其排污许可证。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环保局在根据实际情况认为有必要的话,完全可以对造纸厂的同一行为再作出吊销排污许可证的处罚。
案例分析题7 超市制定的罚款规定属什么性质?
李老太,家住某超市附近,她和老伴是这家超市的常客。 2003年春节前的一天,李老太和往常一样与老伴前去超市买东西。按惯例李老太负责挑选,老伴负责推车交钱。一圈下来,东西已经挑选的差不多了,老伴就推上满载货物的小车交钱去了。这时,患有糖尿病的李老太看见出口处货架上有杏干,心想:都说得了糖尿病吃点杏子好,我也不妨试试。于是就顺手拿了一包。回头一看老伴已经交完钱出去了,心里一着急,拿着杏子就往外走。
不料刚走出超市,就被超市保安抓了个“人赃俱获”。李老太和那包3块钱的杏干被保安带到了办公室。保安人员说,“我们超市有规定,5元以下商品未交款拿走者要罚1000元。”李老太身上没有带那么多钱,只交了600元。忘了付款被人当作小偷,李老太自觉很没面子,回家后也没敢告诉家人。此后,茶饭不香,夜不能寐,连春节都没过好。春节后,李老太鼓足勇气找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投诉。工商行政管理人员还没等李老太说完,就以该案为治安案件不属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为由,令李老太去公安机关申诉。 请问:
(1)“超市\是否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为什么? (2)“超市\制定的罚款规定是什么性质?
(3)“超市\保安人员的罚款行为属于什么性质? (4)工商部门的说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参考答案】
(1)“超市\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因为他没有也不能得到法律、法规授权。 (2)“超市\制定的“罚款规定\,属于无效的店堂告示。 (3)“超市\保安人员的罚款行为属于民事侵权行为。
(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说法是错误的。因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
案例分析题8 杨某等人的行为是职务行为吗?
2002年春节期间的一天下午,G市法院法警大队副队长杨某与行政庭副庭长敖某等一行四人,身着警服、驾驶警车来到街心路口,见大街上人多车挤,便拉开警笛借人行道穿行向前。由于车速过快,将停在路边下客的一辆新“的士”的车门刮破一道口。“的士”司机上前理论,杨某称:“我们在执行公务,你为何不让道,你自认倒霉吧”!“的士”司机说:“我是替老板开车,现在新车被你们刮坏,怎么也得有个说法”。双方遂争吵起来。杨某等人又是凶又是骂,将“的士”司机推到一边扬长而去。第二天,“的士”司机找到市法院领导,要求解决问题。经法院纪检监察部门调查,杨某等人当天是开着警车去一企业老板处吃拜年饭,并非执行公务。遂决定给予杨某、敖某等警告处分,并责令由其个人赔偿“的士”司机的损失。“的士”司机不服,认为人是法院的法官,车是法院的警车,应当由法院承担赔偿责任。 请问:
(1)本案杨某等人的法律身份如何?
(2)本案杨某等人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公务行为还是个人行为?理由是什么? (3)本案肇事方应当承担行政赔偿责任还是民事赔偿责任? 【参考答案】
(1)杨某等人在本案中是公民身份。
(2)杨某等人的行为应当认定为个人行为,因为该行为与执行职务无关。 (3)本案应由杨某等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案例分析题9 处分段某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段某,男,46岁,某单位人事科长。段某在当人事科长期间,于1993年4月15日,在上级主管部门批给的招工指标中,利用职权私自安插其亲友5人。对此,本单位职工潘某向上级纪检部门写信揭发,使段某受到通报批评,其私自安插的5人也被除名。之后,段某借调整工资之机,捏造、散布潘某流氓行为,致使潘某未能升级。潘某向纪律检查机关提出控告,上级主管部门给予段某撤职的行政处分。请问:处分段某的宪法根据是什么? 【参考答案】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申诉、控告、检举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段某打击报复控告人,是对公民宪法权利的公然侵犯,理当受到处分。 案例分析题10 乡政府能否强制黄某履行兵役?
黄某,男,19岁,农民。1998年10月经体检、政审合格后,县征兵办公室确定该青年到某军区炮兵师服现役。但是,黄某突然隐匿,逃避征兵。事情发生后,县征兵办公室找到他的父母,进行说服教育。他父母始终不说出儿子的去向。后经查找,发现黄某藏在其姑母家。县征兵办公室把黄某找回,进行了批评教育。黄某拒不答话。后来了解到他逃避征集的原因主要是其未婚妻扯他的后腿,就又
做他未婚妻的工作,仍未做通。根据宪法、法律的有关规定,某乡人民政府依法强制黄某履行了兵役义务。
问:某乡人民政府强制黄某履行兵役的宪法根据是什么? 【参考答案】
我国宪法第55条规定:“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我国兵役法对此作了具体规定。黄某被确定为应征公民,经体检、政审合格,应履行宪法规定的义务,依法服兵役。而他却逃避征集,屡教不改。因而某乡人民政府根据宪法、法律的有关规定,强制其履行服兵役的义务。
乡镇是我国最基层的政权组织,直接面对广大农村和农民的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发展,是我们党直接面向农村的关键层次。乡镇工作干的好与坏,关系到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关系到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到底什么样的乡镇干部才是合格的?我结合自己在乡镇三年多的工作经历,谈几点粗浅认识。 一、摆正位置,勇于承担。
乡镇副职干部在工作上应积极当好书记、镇长的参谋助手,为领导科学决策出谋划策或提供依据。在职责范围内,应该主动承担起责任。重大事项,主动请示或提交党政会议研究;日常工作或者需要现场决策的,大胆决策,不能瞻前顾后。乡镇副职相对于决策时是配角,相对于执行和落实时又是主角。决不能遇到难题绕道走,碰到矛盾溜边过,必须要以身作则,以务实的工作作风来带动和督促干部履职,在广大干部群众中树立党委、政府的良好形象。
二、善于学习,找准方法。
乡镇工作是应对的部门多,处理的事务杂,工作联系的面广。乡镇副职要把学习摆在首位,不断提高自身综合素质,学会“十个手指弹钢琴”。因而必须准确理解上级精神;必须深入调查研究本地情况;必须继承和创新过去的发展经验,找准上情与下情、全局与局部、现在与未来、宏观与微观的最佳结合点,超前思维,集思广益,科学决策,不错过、不放过加快本地发展的每一个先机。 三、明确责任,服务群众。
我认为当好一名乡镇副职干部还必须要眼明、干实、身正,即能找准问题、干到实处、一身正气。要把农村发展速度、农民致富程度作为衡量自己合不合格、胜不胜任的重要因素,积极为农民增收铺好路、搭好桥。要真心实意地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真心实意把农民群众的利益维护好、发展好,真心实意与群众交朋友,想问题贴近群众的心,谋发展贴近群众的实情,办事情贴近群众的愿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