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汉传佛教寺院共住规约通则
(中国佛教协会第六届全国代表会仪1993年10月21日通过)
佛制戒律,祖立清规,旨在防非止恶,安身进道,广大法门,造福社会。本此精神,订立共住规约,全寺上下,均须遵守。
一、 全寺僧众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执行有关政策,爱国爱教,以寺为
家,勤修三学,恪遵六和。
二、 全寺上下均须谨遵佛制,戒行清净,慎护讥嫌,自重自尊,僧仪整
肃,犯根本大戒者,不共住。
三、 主持依选贤制产生,每届任期三年,连选可连任。
四、 主持、班首、执事,均应忠于职守,尽职尽责,爱护常住,关心大
众,任劳任怨,廉洁奉公。如有玩忽职守,居职谋私,经批评教育不改者,免其职务。
五、 早晚课诵、二时斋供、坐禅听讲、集体劳动,除按寺院传统可以不
随众的僧人外,因病因事均应请假;无故缺席者,应批评教育;屡教不改者,不共住。
六、 尊师重教,恭敬耆德,服从执事安排,遵守殿堂秩序,违者,应视
情节严重,给予教育、批评或记过。
七、 挑拨是非,破和合僧者,应及时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而又屡教不改
者,不共住。
八、 打架斗殴、恶口相骂,侵损偷窃常住或私人财物者进行严肃批评教
育;对侵损偷窃的财物,须照价赔偿;情节严重,触犯法律者,依法处理。
九、 全寺僧众均须僧装整齐,及时剔除须发,清净素食,禁止饮酒、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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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赌博、看淫秽书刊,如有不遵,经批评教育而屡教不改者,不共住。
十、 外出未经请假,夜不归宿,经教育不改者,不共住。
十一、 私自化缘募捐或向香客游人索要钱物者,视情节轻重予以处
理,不服者不共住。
十二、 寺院竹木花卉茶果,均应爱护培植,不得私自砍伐采摘自用或
做人情。违者,进行批评教育,照价赔偿。 十三、 师友亲朋来寺,经主管执事同意方可留膳宿。
十四、 保持殿堂庄严,环境清净,僧房整洁;保护寺院文物,注意防
火防盗。
遵规守戒,一视同仁。同居大众,各宜珍重。 中国佛教协会制订 一九九三年十月二十一日
全国汉传佛教寺院管理方法
(中国佛教协会第六届全国代表会议1993年10月21日通过)
寺院是僧人修学、主持、弘扬佛法的道场,是保存、发扬佛教文化的场所,是僧人从事服务社会、造福人群活动的基地,是联系团结国内外佛教徒的纽带。寺院须保持清净庄严,树立纯正的道风学风,正常开展法务活动,运用其多方面职能,庄严国土,利乐有情,以利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为加强寺院管理,维护寺院的合法权益,保证佛教活动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政策的有关规定,遵照佛教的教制教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管理体制与寺院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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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寺院在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行政领导下,由僧人自已管理;在教内,
寺院受佛教协会的领导。
第二条 重点寺院,须按十方丛林制度建立和健全僧团组织。
第三条 寺院主持,须根据选贤任能原则,由当地或上级佛教协会主持,经
本寺两序大众民主协商推举礼请之;凡全国重点寺院,同时报中国佛教协会备案。主持每届任期三年,连选可连任;年老体弱不能主持寺务、领众熏修者,亦可创造条件提前退居。除特殊情况外,主持一般不宜兼任。主持在任期内如道风严重不正或有重大失职,经上一级佛教协会核实后予以免职,免除全国重点寺院主持职务,须报中国佛教协会审批。任免寺院主持,均须报相应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主持退位后,寺院应按传统办法,妥善安置照料。
僧团序职如首座、西堂、后堂、堂主等班首,列职如监院、知
客、维那、僧值等执事,由主持按照丛林请职制度和协商原则,定期任命、晋升序职人员,任免列职人员。
主持、班首、执事人选的条件是:爱国守法,具足正信,勤修
三学,戒行清净,作风正派,有一定的佛学水平和组织办事能力。担任主持、班首、戒腊须十夏以上;担任主要执事,戒腊须三夏以上。
主持对外代表本寺,对内总理寺务。班首、执事各司其职,各
尽其责,发扬六和精神,实行民主集中,管理寺院各方面工作凡重大问题(包括撤免错误严重或不称职的班首、执事职务),由主持召集班首和主要执事及有关负责人员举行寺务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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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寺院如确需设立寺务委员会,主任须由主持担任,由主要班首、执
事组成,可吸收个别爱国爱教、作风正派、有组织和工作能力的居士参加。寺务委员会的职责相当于上条的寺务会议,任期一年。
第二章 僧众修持与佛事活动
第五条 寺院须安排好僧众修持,坚持早晚功课,经教学习,修禅念佛,过
堂用斋,严守戒规,整肃僧仪。僧人务须僧装,素食,独身。严禁僧尼同住一寺。
第六条 寺院须适当安排讲经说法,提高信众对佛教基本教义的认识水平,
启发他们广学力行、爱国利民的积极性,指导他们正信正行。
第七条 佛事活动在佛教界管理的寺院和其他佛教活动场所举行。活动的规
模、次数、时间,应作适当安排,避免妨碍僧人学习和寺院其他工作。
第八条 寺院不得进行不属佛教的迷信活动。
第三章 收徒传戒与僧团管理
第九条 要求出家的人,须本人同意,六根具足(包括无生理缺陷),身体
健康,信仰佛教,爱国守法,有一定文化基础,父母许可,家庭同意。寺院对要求出家的人,经查明身份来历,认定符合出家条件的,方可接收留寺,指定依指师,授予三归五戒,经僧团一年以上考察合格,再正式剃度,并按规定的办法和手续发给度牒。
第十条 皈依三宝,须本人自愿,爱国守法,品行端正,有一定信仰基础,
经佛教徒介绍,皈依师方可接受。
接受皈依弟子,应郑重如法进行。皈依人须填表登记个人姓名、
简历及介绍人等,交寺院保存。
第十一条寺院僧团健全,道风严肃,管理正常,法务、生活设施完备,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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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条件传授三坛大戒。能够举办传戒法会的寺院名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佛教协会严格按照条件,根据实际需要,申报中国佛教协会审批、确定;未经批准的寺院不得擅自举办。
具备传戒资格的寺院传授三坛大戒,须事先由省佛教协会商得
省级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同意后报中国佛教协会审批。
全国每年传授三坛大戒的寺院掌握在五处左右;每处每次守戒人数一般掌握在二百人左右;戒期不少于四周,以利组织新戒学习戒相律仪。
第十二条守戒者必须年满二十岁,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条件,持有身
份证、度牒和当地主管部门及所在寺院的证明信件,经传戒寺院所在省佛教协会甄别鉴定,方可允许进堂受戒。年龄超过六十岁,除增戒、补戒者外,一般不予授戒。
第十三条传授三坛大戒,对象以本省受戒人为主;外省受戒人必须由所在
省佛教协会征得传戒省佛教协会同意,开具证明,介绍前往受戒。
第十四条传送石三坛大戒期间,必须分别讲授戒本。传授比丘尼戒,有条
件的实行二部僧授戒制度。废止烫香疤的做法。
第十五条戒牒由中国佛教协会统一印制编号,通过省佛教协会颁发。违犯
国法教规者,舍戒还俗者,由所在佛教协会或寺院收回戒牒,上交省佛教协会注销。
第十六条授戒师、剃度师、皈依师必须是爱国爱教、戒行清净、通晓教理
律仪、戒腊十夏以上的僧人;其资格由省佛教协会按照条件审核认定,并发给证书。未经认定资格者,不得传戒、收徒和接受皈依弟子。
第十七条寺院应根据实际需要,提出常住僧人名额,报政府主管部门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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