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汉传佛教寺院共住规约通则(2)

2019-03-22 18:22

在规定名额内,凡接受常住僧人,已出家的,必须验明戒牒、度牒或所在地区佛教协会(无佛协组织的可由原寺院)证明;新出家的,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办理。寺院对要求常住的僧人,须考核一年合格后,报请政府主管部门办理户口转入等手续。

第十八条常住僧人如还俗离寺,寺院应收回戒牒、度牒,将户口转回原地。

违犯重戒、不遵寺规、教育不改者,经寺务会议讨论决定,予以迁单。对利用僧人身份招摇撞骗、为非作歹、败坏佛门、影响极坏者,经寺务会议决定,报上级佛教协会披着呢,开除僧籍,收缴其戒牒、度牒。并将户口转回原地。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常住僧人须定居两年以上,方可外出参学,并须经寺院同意开具

证明,注明参学地点和往来期限。滥开证明酿成严重后果者,须追究责任。接待寺院应验明有关证明,方准挂单,并按公民迁徙流动的规定到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办理手续。

凡挂单僧人须遵守寺规,随众修持、劳作。如有违犯,劝说不

听的,应随时起单。

第四章 培养僧才与学术研究

第二十条寺院应安排时间,建立制度,组织僧人学习宪法和法律,学习时

事政策,进行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教育,增强爱国守法观念,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对宗教徒的要求,提高思想觉悟和认识水平。 第二十一条寺院应积极进行智力投资,采取多种方式,大力培养僧才。可

举办本寺僧人学习班,还可挑选品德较好,佛学、文化水平较高的中青年僧人,在法师的指导下,钻研教理,认真阅藏,进行重点培养。有条件的寺院,可在省佛教协会统筹下,举办初级佛学院;也可办短期的专门知识(如佛事唱念仪轨以及寺院管理需要的财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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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保管等)培训班。

第二十二条寺院应组织有佛教文化造诣的僧人,聘请教内外有关专门人

才,挑选有培养前途的青年僧人参加,结合本寺、本宗派的历史特点和收藏的经书、文物,有计划的开展资料整理和学术研究,把这方面工作和造就人才结合起来。

第五章 生产自养事业与布施佛事收入

第二十三条根据农禅并重的传统,因寺制宜,举办符合寺院的农业、林业、

手工业等事业和法物流通、素斋、客舍等自养事业,逐步做到以寺养寺。生产、自养事业,可以吸收必要数量的职工,也可单独核算,但人事、财务、业务,必须由寺院统一管理。寺院应在布局上把生产服务区同主要殿堂、寮房划分开。

要加强寺院僧众与职工的团结合作。寺办生产自养事业单位负

责人可参加或列席寺务会议。寺院要关心职工的生活福利;职工要尊重寺院的清规和宗教习惯,服从寺院的管理。对个别严重违犯宗教政策和劳动纪律的职工,寺院有权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寺院不接受社会上的单位或个人在寺院区划内设商业、服务网

点或举办陈列、展览活动。如确有需要,须征得寺方同意,并报请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方可办理。所设网点和举办的活动应以不影响寺院清净庄严、不损害寺院权益为原则,纳入寺院管理范围。 第二十五条寺院可以接受信徒自愿的布施(包括佛事收入),但不得以任

何方式和名义向信徒勒捐。寺院应在量力自愿的原则下,支持社会公益事业,但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一任何方式或名义向寺院摊派财物。

寺院可以接受外国友人,港、澳、台同胞和海外侨胞不附带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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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件和无损寺院主权的捐赠。

一切布施、捐款,除明确供养个人的意外,均归常住。 第二十六条寺院应根据本身财力,积极兴办佛教文化和教育事业,在国家

政策允许范围内,举办安老、施诊、修桥补路等利生事业,对社会作出应有的贡献。全国佛教事业是一个整体,提倡寺院之间互相支援与写作。

第二十七条为适应佛教事业全局需要,汉族地区寺院按规定向全国和地方

佛教协会提供佛教事业发展经费。

第六章 接待外宾与海外联谊

第二十八条认真做好接待外宾工作,积极开展与港、澳、台同胞、海外侨

胞联谊活动。在接待工作中,应做到热情友好,文明礼貌,在教言教,体现政策,自重自爱,注意威仪。应遴选思想、文化、佛学素养好,懂政策、守纪律的僧人,担任接待工作。

第二十九条寺院在涉外活动中坚持爱国爱教、独立自主的原则。寺院原则

上不聘请外国和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中的佛教人士担任职务或名誉职务。如遇特殊情况需先报中国佛教协会批准后方可商请。

第七章 文物保护与园林管理

第三十条寺院的文物、树木等属寺院经管,不接受任何单位占用。

第三十一条寺院文物,包括经像、法器、供具、古建、碑碣、灵塔 、壁画以

及字画古玩等,均应登记造册,确定级别,建立档案,专人负责,妥善保管。对有重大价值的文物,应采取特殊措施,避免香火熏染和人为损坏。

对寺内文物保管人员,应组织进行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学习,提高管

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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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保护,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接受文物部门的专业指导。 第三十二条寺院园林管理工作,要有专人负责,搞好绿化,管好山林,整洁环

境,美化景观,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接受园林部门专业指导。

第八章 财务制度与物资管理

第三十三条 寺院根据国家有关部门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结合自身的特

点,建立和健全现代财务管理制度,设置会计、出纳人员,各司其职,一切收支,均须凭证记账,严格手续。政府拨住经费,必须专款专用。

第三十四条寺院实行民主理财,凡大宗开支,必须经由寺务会议集体讨论

决定,定期向常住大众公布账目,接受大众监督。

第三十五条寺院物资,必须指定僧团有关执事专责保管,造册登记,严格

采购、发放手续,并定期检查清点。

第三十六条寺院应清理、建立、健全所属房屋、土地、山林等财产的契证。

契证遗失的,报请颁证部门查档复制或补发契证;手续不全的,抓紧补办并完善法律手续。寺院可聘请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维护本寺权益。

第九章 做好治安与加强消防

第三十七条寺院根据国家治安条例,建立治保小组,制定具体措施,接受

公安部门指导,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第三十八条寺院根据消防部门要求,建立消防组织,配置消防器材,落实

消防规章制度和具体措施,消除火灾隐患。

中国佛教协会制定 一九九三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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