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保险理财业务风险分析(3)

2019-03-22 18:32

代理协议,其间代理银行所为的行为就成了“无权代理”。对无权代理行为,只有经过保险人的追认,保险人才承担民事责任,否则,民事责任直接归于行为人。对于无权代理人应承担民事责任的内容,我国《民法通则》第66条仅规定“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而没有具体规定民事责任的具体内容。因此,作为代理银行,必须严格在授权范围内行使代理权,不得未经授权、超越代理权、代理权限终止后继续无权代理,使自身陷入不必要的纠纷。 5、授权不明风险

《民法通则》第65条第3款规定:“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实际操作中,代理银行取得委托书时,应尽量注意委托书的明确、有效性,在委托书中明确代理人的名称、代理事项、代理权限和代理权的有效期,使相对人能够全面、正确了解代理人,从而进行有效代理,达到代理行为双方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果。如果因授权书过于笼统而使授权行为发生了“不明”或“有歧义”的问题,是否成为有权代理也就会产生“不明”或“有歧义”。在委托书授权不明的情况下,代理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即授权不明的情形视为有权代理,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则承担连带责任,从而使善意且无过错的相对人的合法利益得到保护。

6、表见代理风险

我国《保险法》第128条规定,发生保险表见代理时“保险人应当承担保险责任;但是保险人可以依法追究越权的保险代理人的责任”。而保险表见代理,是指在投保人是善意的情况下,满足了“表见代理人必须是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人必须是得到了保险人授权的表象、必须已订立保险合同”三个条件。在超越代理权限进行的表见代理行为中,这几个条件基本上会满足;在撤销代理权后的表见代理行为中,却很难满足这些条件,不容易构成保险法意义上的表见代理行为。

7、客户信息保密原风险

银行代理保险业务深入和成功开展的重要环节是银行和保险公司分享客户资源,同时这又势必涉及法律为储户保密、禁止银行个人信息向第三方透露的规定。为保护客户的权益,监管机构会要求银行在提供相关银行服务时,不能搭卖保险产品。《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第101条也明确规定:保险代理机构、保险代理分支机构及其业务人员在开展保险代理业务过程中,不得泄露在经营过程中知悉的被代理保险公司、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业务和财产情况及个人隐私。 8、虚假宣传风险

银行代理保险业务使保险产品的生产与销售相分离,由

于保险公司对银行代理保险产品激励有余而约束不足,从而使银行柜台容易发生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商业银行在办理保险代理业务时,应注意如实宣传保险产品,履行“保险免责条款”的告知义务,明确向客户表明银行处于保险代理人地位及保险风险的承担者为保险公司。按代理法理论,代理银行必须在授权范围内以授权条款为依据进行代理行为的意思表示,否则代理银行作为保险代理人必须承担违约风险。比如:代理银行办理保险代理手续时未对客户明确说明保险责任的“免责条款”。当被保险人出险时,被保险人以《保险法》第17条主张该“免责条款”无效要求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时,保险人不得以代理银行未明确告知的过失而非保险人本人过失为由提出抗辩,但其在对被保险人承担责任后,可依据与银行的相关约定要求银行承担未尽告知义务的责任。

同时,代理银行在宣传保险产品时也不得误导消费者。比如:不得宣称保险产品“有银行和保险公司的双重信誉保证”,“银行推出”、“银行理财新业务”等类似字样,不得向消费者销售保险产品时承诺最低分红水平,不得套用“本金”、“存入”等概念,或混淆保险与储蓄的区别,否则可能会承担说明不实的责任,并且严重损害代理银行的信誉。 9、保险人员驻点风险

在实践中,部分代理银行网点允许保险公司销售人员进

驻银行营业机构,保险公司销售人员为取得客户信任,往往在银行营业机构销售保险产品时宣称自己是银行工作人员,诱导客户购买保险。这种现象将保险与银行自营业务混淆了起来,严重影响了代理银行形象和信誉,一旦客户受到损失将极有可能以代理银行未尽管理义务为由要求银行承担责任。

10、推迟交纳保费风险

被保险人未能按时交纳保险费时,代理银行作为保险代理人必须按业务规范或代理合同的约定操作,若未按业务规范或代理合同的约定擅自同意推迟收费时间,先发保单,虽然保险人不得以本人未收到保险费为由主张保险合同不成立,但保险公司在向被保险人承担保险赔偿责任后,将以代理银行违反代理合同或业务规范等理由向银行追偿,将最终的责任转嫁给代理银行承担,对此,代理银行在作为保险代理人时应予以充分注意。

11、滞留保费或其他收入的风险

代理银行应该按照代理合同的约定,及时将办理保险业务所得全部收益交给保险人,包括保险合同的收入以及保险代理人执行委托事务时所得到的其他收入,不得为提高代理银行网点存款额而任意拖延转交时间,否则保险公司可以代理银行违反代理合同为由要求代理银行承担违约责任。

12、挪用保费风险。

近年来,保险业务迅猛发展、形势大好,但在保险业亮丽成绩单的背后,隐藏着诸多隐忧。由于保险公司的内控管理失控,加上保险从业人员的素质欠佳,保险人员挪用保费不入账、骗保、商业贿赂等案件频繁发生,由此可能导致作为保险代理人的银行产生信誉风险和经济纠纷。 (二)保险业务风险防范措施 1、慎重选择代理业务合作方。

为维护自己的声誉,银行在选择代理保险业务合作方时应十分慎重,以契约的形式要求客户如实、全面、准确地提供有关其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等所有相关信息。在业务开办过程中,商业银行应该尽量避免将银行信誉与委托代理方信誉混为一谈,以免损害自身信誉。

2、加强保险业务核对工作。

一是加强与保险人员的核对工作,做好保险业务资料交接台账和登记,确保每笔业务的完整性和有效性;二是加强与投保人员的核对工作,通过定期问卷回访调查,确保投保人收到保单和相关业务凭证,确保保险业务的真实性,杜绝保险公司人员的挪用保金风险。

3、增强守法意识

商业银行在开办代理业务的过程中,应首先增强守法意识,把握好各项政策法规,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业务,对政策依据不充分或比较模糊的业务,应及时向监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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