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制度汇编(修订本)
神华宁煤集团磁窑堡煤矿
二00六年七月
批 准 页
我矿2003年编制的《安全管理制度》部分内容已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和神华宁煤集团在安全管理方面的要求,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和神华宁煤集团各项安全管理规定,进一步理顺各部门之间在安全管理方面的协调统一性、强化制度的规范约束性,我们按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安全管理规定对原制度不符合部分进行修订完善。现批准:自2006年7月1日起实施。
安全监察处处长:
目 录
1、“不安全行为”处罚管理制度 1 2、各级管理人员值班、跟班、带班制度 3 3、副总以上管理人员入井带班制度 5 4、入井人员检身和清点登记制度 5 5、三人连锁放炮制度 7 6、安全监督检查制度 9 7、安全目标管理制度 10 8、安全奖励基金管理制度 12 9、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13 10、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15 11、煤矿事故应急救援制度 16 12、矿井主要灾害预防管理制度 17 13、安全操作规程管理制度 18 14、机关干部周末入井管理制度 20 15、安全举报制度 21 16、矿用设备器材使用管理制度 23 17、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 24 18、安全与经济利益挂钩制度 26
“不安全行为”处罚管理制度
为了强化现场安全管理,严格落实集团公司《不安全行为处罚办法》,提高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进一步转变员工工作作风,各级管理人员要深入井下狠反“不安全行为”,查处生产过程中的安全隐患和“不安全行为”现象,杜绝各类事故,确保矿井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1.基层各队必须严格按照《区队领导跟班作业制度》规定,深入一线跟班指挥生产,由调度室进行统一的检查考核。
2.干部上岗、跟班,必须严查“不安全行为”现象、查事故隐患、查质量标准化、查正规循环作业、查规程措施的贯彻执行情况,确保作业现场工程质量班班达标,无“不安全行为”、无隐患。
3.干部上岗跟班严禁走过场、严禁迟下井,班中脱岗或提前升井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
4.机关生产口科级以上干部每月查处“不安全行为”不少于1人次。
5.凡是查处的“不安全行为”,无论危害轻重,责任大小,损失多少,当班跟班干部、工长、班组长必须组织有关人员认真进行分析,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后,按集团公司《“不安全行为”处罚办法》进行处理。
6.各级管理人员查处“不安全行为”后都要和“不安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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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人员进行谈话、教育帮助,使“不安全行为”人员真正认识到违章的危害性,“不安全行为”者要在班前会上做出检查,剖析自己的错误,现身说教。经过处理的“不安全行为”人员要达到“处理一人、教育一片”的目的,通过教育帮助,使其由一个违章者变成一个反“不安全行为”者。
7.各级管理人员查处的“不安全行为”都必须报安监处统一登记、存档,对A类、B类不安全行为人员,安监处或相关职能科室提出处理意见报矿安全办公会研究决定,处理通报下发各基层区队,区队要组织职工学习、讨论,从中吸取教训,引以为戒。
8.安监处对各级管理人员上岗反“不安全行为”情况进行监督考核,每月考核一次,少抓1人/次,罚款50元。
9.当天发生的“不安全行为”,必须当天进行分析处理,分析原因、找出安全管理和日常工作中的不足,同时制定相应的措施,强化教育。
10.凡发生“不安全行为”的基层区队要建立班后分析记录,为安全教育提供材料。
11.凡出现“不安全行为”现象,“不安全行为”者必须立即停止工作,经调查分析处理和本人认识清楚后,区队才允许安排上班。
12.帮助教育要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做到晓之以情、动之以理,让“不安全行为”人员真正明白安全就是家庭最大的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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