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土建工程国内竞争性招标文件
的截止期限。在上述情况下,业主与投标人在原投标截止期方面的全部权力和义务,将适用于延长后新的投标截止期。
21.迟到的投标书
21.1 业主在本须知第20条规定的投标截止期以后收到的投标书,将原封退给投标人。
22.投标书的修改与撤回
22.1 投标人可以在本须知第20条规定的投标截止期之前,以书面通知的形式修改或撤回其投标书。投标截止期之前对投标价格的修改应附有相应细目的单价和价格。
22.2 投标人的修改或撤回通知,应按本须知第18条和第19条的规定编制、密封、标志和发送,还要在内层和外层包封上标明“修改”或“撤回”字样。
22.3 在投标截止期后不能修改投标书。
22.4 在本须知第20条规定的投标截止期与原投标有效期或根据本须知第15条延长的投标有效期终止日之间,投标人不能撤回投标书;否则,根据本须知第16条的规定,该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五、开标与评标
23.开标
23.1 业主将于本须知前附表第11项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开标,包括打开按本须知第22条递交的修改和/或撤回通知书。投标人可委派代表参加开标。
23.2 首先打开标有“撤回”字样的包封并宣读其内容。按本须知第22条已提交了可接受的撤回通知书的投标书将不予开封。
23.3 开标时业主将宣读投标人的名称、投标价格、每一投标及替代方案(如允许或要求提交的话)的总价及投标书的修改与撤回、是否提交了投标保证金以及业主认为适宜的其它细节。开标时未宣读和记录的投标价格在评标时将不予考虑。
23.4 业主应做好开标记录,其中包括根据23.3款规定对出席开标仪式的人员宣读的内容。与会的投标人或其代表应在登记册上签字证明出席。
24.评标过程保密
24.1 在宣布授予中标人合同之前,凡属于投标书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及
第1章 投标人须知及前附表 21
有关授予合同的信息,都不应向投标人或与该过程无公务关系的其他人泄露。如果投标人试图对业主的评标过程或授标决定施加影响,则会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25.投标书的澄清和与业主的联系
25.1 为了有助于投标书的审查、评价和比较,根据需要,业主可以个别地要求投标人澄清其投标书,包括单价分析。有关澄清的要求与答复应采用书面形式,但不应寻求、提出或允许更改投标价格或投标书的实质性内容。按照本须知第27条的规定对业主在评标时发现的计算错误所做改正的确认除外。
25.2 除本须知25.1款的规定以外,开标以后至授予合同,任何投标人均不得就与其投标书有关的任何问题与业主发生联系。如果投标人希望提交给业主其它资料以引起业主的注意,则应以书面形式提交。
25.3 如果投标人试图对业主的评标过程或合同授予决定施加影响,则将导致该投标人的投标书被拒绝。
26.投标书的审查与响应性的确定
26.1 在详细评标之前,业主将首先确定每份投标书:
(1) 是否满足本须知第3条所规定的合格性标准; (2) 是否正确签署;
(3) 是否提交了所要求的投标保证金; (4) 是否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
26.2 实质上响应要求的投标书,应该与招标文件的所有条款、条件和规范相符,无显著差异或保留。所谓显著差异或保留是指:
(1) 对工程的范围、质量及使用性能产生实质性影响;
(2) 偏离了招标文件的要求,而对合同中规定的业主的权力或投标人的义务造成
实质性限制;或
(3) 纠正这种差异或保留将会对提交了实质上响应要求的投标书的其他投标人
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
26.3 如果投标书实质上没有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业主将予以拒绝,并且不允许投标人通过修改或撤消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留使之成为具有响应性的投标书。
27.错误的改正
27.1 业主将对被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书进行校核,看其是否有计算错误。业主改正计算错误的原则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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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为准; (2)当单价与工程量的乘积与细目总价不一致时,通常以该行填报的单价为准。
除非业主认为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此时应以填报的细目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27.2 业主将按上述改正错误的原则调整投标书的报价。在投标人同意后,调整后的报价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如果投标人不接受改正后的报价,则其投标书将被拒绝并且根据第16.6(2)款其投标保证金也将被没收。 28.投标书的评价与比较
28.1 业主将仅对按照本须知第26条被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书进行评价与比较。
28.2 在评标时,业主将通过对投标价格的下述调整,确定每一份投标书的评标价格:
(1)按照第27条的规定改正错误;
(2)在工程量清单中减去暂定金额和不可预见费(如果有的话),但有竞争性
的计日工报价予以保留;
(3)对其它可接受的变化和偏离或根据本须知第17条提交的替代报价进行适当
调整。
28.3 业主保留接受或拒绝任何变化、偏离或替代报价的权力。凡超出招标文件规定或使业主得到未曾要求的效益的变化、偏离、替代报价或其它因素在评标时将不予考虑。
28.4 在评标时不应考虑合同条款第47条的价格调整规定在合同实施过程中所起的作用。
六、授 予 合 同
29.合同授予标准
29.1 在保留第30条所规定权力的情况下,业主将把合同授予其投标书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而且具有最低评标价格的投标人。但该投标人必须: (1)满足第3条合格性的要求;
(2)具有第4条规定的相应资格。
第1章 投标人须知及前附表 23
30.业主接受任何投标和拒绝任何投标或所有投标的权力
30.1 尽管有本须知第29条的规定,业主在授予合同前任何时候有权接受或拒绝任何投标书、宣布招标程序无效并拒绝所有投标书,而且对由此引起的对投标人的影响不承担任何责任,也无须将这样做的理由通知受影响的投标人。
31.中标通知
31.1 在业主规定的原投标有效期或根据本须知第15条延长的投标有效期截止前,业主将以书面形式通知中标人并以挂号信的形式确认其投标书被接受。在该信中(本须知及合同条款中称为“中标通知书”)应写明业主对承包人按合同施工、完工和维修工程的支付总额(本招标文件中称为“中标合同价格”)。
31.2 在按照本须知第33条提交了履约保证金并按照第32条签署了合同协议书后,该中标通知书将形成合同的一部分。
31.3 在中标人提交了履约保证金后,业主将及时以书面形式把未中标的结果通知其他投标人。
32.合同协议书的签署
32.1 在通知中标人中标的同时,业主将:
(1) 把招标文件提供的合同协议书格式,连同双方达成的其它协议寄给中标人,
中标人应在收到上述协议后的十四(14)天之内签字并还给业主;或 (2) 邀请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的二十一(21)天内,派代表前来最后商定合
同和签订合同,签约的时间及地点将在此邀请信中指明。
33.履约保证金
33.1 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的十四(14)天内,中标人应按合同规定向业主提交一份以银行保函形式提供的履约保证金,其数额应满足合同专用条款第51条的规定并应采用本招标文件第9章的格式。
33.2 若采用银行保函的形式,则中标人提交的履约保函应由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经营的银行开具。
33.3 如果中标人未能满足第33.1款的要求,则业主有充分的理由取消其中标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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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预付款
34.1 业主应按照合同条款的规定根据中标合同价格向承包人提供一笔预付款,该笔款项不应超过本须知前附表所规定的限额。
35.调解员
35.1 调解员小组由三(3)名成员组成。其每一成员均应独立于合同各方并与此合同无任何利益。业主和承包人应各选一人作为成员,第三名成员应由上述二(2) 人推选并由合同双方批准,如此选择的第三名成员将作为调解员小组的主席。如果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后的十四(14)天内第三名成员未能按此程序选定并获批准,那么在合同一方或双方的要求下,可由合同条款第27条规定的指定机构来指派第三名成员。
35.2 业主指定的调解员小组成员见本须知前附表,投标人应指定另一成员。无论是选择的或指派的调解员均应向业主和投标人提交其接受作为本合同调解员的信件。
35.3 应按工作的小时数向调解员付费,费率见本须知前附表。
36.无法从开工日期开始实施合同
36.1 如果由于业主无法控制的原因使得无法在招标文件合同专用条款第18条规定的开工日期十四(14)天前签署合同,则原开工日期应做修改。这种情况下,除非中标人同意,新的开工日期应定在合同签署日后的十四(14)至二十八(28)天;与此相关的预计竣工日期及其它日期也应相应调整,但合同的实施期应保持不变。
37.腐败或欺诈行为
37.1 在招标采购和合同实施期间,世界银行要求业主(包括世界银行贷款的借款人和受益人)以及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的投标人和承包人遵守最高的道德标准。
为此,世界银行:
(1) 针对本条款的规定,特定义如下词汇:
①“腐败行为”是指在招标采购或合同执行期间,通过提供、给予、接受或索
要任何有价值的东西,从而影响公职人员工作的行为;
②“欺诈行为”是指通过提供伪证影响招标采购或合同执行,从而损害业主利
益的行为;也包括投标人之间串通(在提交投标书之前或之后),人为地使招标过程失去竞争性,从而使业主无法从公开的自由竞争中获得利益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