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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业主未能提供相应的现场,则应认为业主拖延了相关作业的开始。此种拖延应视为补偿事件。
23.进人现场
23.1 承包人应允许项目监理和项目监理授权的任何人进入现场和正在或将要实施与本合同有关工作的任何地方。
24.指示
24.1承包人应执行项目监理发出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全部指示。
25.争端
25.l 如果承包人认为项目监理所做出的决定超出了合同赋予项目监理的权力或者所做决定有错误,则在收到项目监理所做决定后的十四(14)天内应将该决定提交给调解员小组。
26.争端的解决程序
26.1 在收到有关争端的通知后的二十八(28)天内,调解员小组应做出书面决定。 26.2 收到调解员小组书面决定后的二十八(28)天内,合同的任一方均可将此决定提交仲裁。如果任一方均未在上述二十八(28)天内将争端提交仲裁,则调解员小组所做决定将成为最终决定并对合同各方有约束力。
26.3 不管调解员小组所做决定如何,应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及合同用条款中规定的费率根据以小时计的工作时间向调解员小组的每一成员支付费用,同时,还应向调解员支付合同专用条款中规定种类的可报销费用;上述费用应由业主包人等额分摊。
26.4 如果合同各方对争端没有首先设法进行友好调解不能开始仲裁。合同各方应将争端提交省、市、自治区政府或主管部委以寻求解决。如果在将所争议的问题提交省、市、自治区政府或主管部委后的二十八(28)天内还没有获得友好解决,则可以开始仲裁。
26.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争端可由双方同意的国内仲裁委员会根据其规则和程序进行仲裁。
26.6 只要合同还未放弃或终止,各种情况下承包人都应继续认真实施工程。
26.7 在业主或承包人没有在第26.2款规定的期限内将调解员小组的决定提交仲裁, 而有关的决定已成为最终决定并具有约束力的情况下,如果对方未执行这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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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另一方可根据第26.5款的规定将此未执行一事提交仲裁,而不影响他的其他权力。此时,第25.1、26.4款的规定不再适用。
27.调解员小组成员的更换
27.1 如果调解员小组的成员辞职或去世,或业主与承包人共同认为某一成员未能按合同发挥作用,则应由业主和承包人共同指定一名新成员。如果业主和承包人未能就新成员的人选在二十八(28)天内取得一致意见,则合同一方可申请由合同专用条款中规定的指派机构来指定新的调整员小组成员,该机构应在接到该申请后的十四(14)天内指定新的调整员小组成员。
二、工期控制
28.进度计划
28.1 在合同专用条款中规定的时间内,承包人应向项目监理提交一份进度计划供项目监理批准;该计划应针对本工程的全部施工作业提出总体上的施工方法、施工安排、作业顺序和时间表。
28.2 对进度计划的更新应包括每项施工作业的实际进度和该进度对剩余工程时间安排的影响,包括施工次序的变化。
28.3 在合同专用条款中规定的周期内,承包人应定期向项目监理提交经过更新的进度计划以获得项目监理的批准。如果承包人未能在该期限内提供所要求的进度计划,则项目监理可在下一支付证书中扣留合同专用条款中所规定的金额,直到承包人提交了迟交的进度计划后的下一份支付证书才停止扣留此项金额。
28.4 项目监理对进度计划的批准不改变承包人的责任。承包人可随时更改进度计划并再次提交给项目监理。修改后的进度计划应表明变更和补偿事件的影响。
29.预计竣工日期的延长
29.1 如果发生了补偿事件或发出了变更指示,使得承包人不采取措施加快剩余工程的进度就无法在预计竣工日期前完成工程,而加快进度又会使承包人增加费用,那么,项目监理可延长预计竣工日期。
29.2 在承包人就补偿事件或变更的影响提出延期要求并提交了充分的证明文件后,项目监理应在二十一(21)天内决定是否予以延期以及延长期限的长短。如果承包人对可能出现的延误未曾提前通报或者在处理延误时未曾予以合作,那么在决定新的预计竣工日期时对承包人的这种失误造成的延误将不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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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加快进度
30.1 如果业主希望承包人在原定预计竣工日期之前完成工程,那么项目监理可要求承包人提交为加快进度而做的标有价格的建议书。如果业主接受了此建议书,则预计竣工日期将做相应的调整并由业主和承包人双方确认。
30.2 如果业主接受了承包人提交的加快进度的有报价的建议书,则该建议书的报价将计入合同价格并作为变更处理。
31.项目监理命令延缓
31.1 项目监理可以指示承包人延缓开始工程的任一施工作业或放慢其进度。
32.管理会议
32.1 项目监理或承包人均可要求另一方参加管理会议。管理会议的内容是审查剩余工程的计划并处理根据“提前通报”程序所提出的问题。
32.2 项目监理应记录管理会议的内容并将其记录的副本提供给参加会议的人员和业主。在会议期间或会后项目监理应决定合同各方对拟采取的行动的责任分工,而且要以书面形式发给参加管理会议的全体人员。
33.提前通报
33.1 对于可能要出现对工程质量产生不利影响、使合同价格增加或使工程实施发生拖延的具体事件或情况,承包人应尽早向项目监理通报。项目监理可要求承包人对将要发生的事件或情况对合同价格和预计竣工日期的影响做出估计。承包人应尽快提供这些资料。
33.2 承包人应与项目监理配合制定由参与工程的有关人员避免和减轻这些事件或情况的影响的措施,以及随后执行项目监理据此发出的指示。
三、质量控制
34.鉴别缺陷
34.1 项目监理将检验承包人所完成的工程并将其发现的缺陷通知承包人。项目监理所做检验不应影响承包人的责任。项目监理可指示承包人寻找某项缺陷或对项目监理认为可能有缺陷的任何工程部分进行剥露和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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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试验
35.1 如果项目监理指示承包人进行技术规范中没有规定的试验,以核定某一工程部分是否有缺陷,而该试验表明确有缺陷存在,那么,承包人应承担试验和全部试样的费用;如果没有缺陷则该试验应按补偿事件处理。
36.对缺陷的修正
36.1 在缺陷责任期结束之前,项目监理应就存在的所有缺陷向承包人发出通知,缺陷责任期从竣工之日开始,并在合同专用条款中规定。缺陷责任期应延长至缺陷已修正为止。
36.2 每次有关缺陷的通知发出后,承包人应在项目监理规定的时间内修正项目监理所指出的缺陷。
37.未修正的缺陷
37.1 如果承包人未能在项目监理所发通知中规定的时间内修正某项缺陷,项目监理将对该缺陷的修正费用做出估算,承包人应支付这笔款项。
四、费用控制
38.工程量清单
38.1 工程量清单中应包含由承包人完成的施工、安装、试验和试运行的各个细目。 38.2 工程量清单将用于计算合同价格。每个细目将按工程量清单中的细目单价和承包人所完成的工程数量来对承包人支付。
39.工程量的变化
39.1 对某一细目来讲,如果已完成的最终工程量与工程量清单中所标工程量相差百分之二十五(25%)以上,而且该变化造成中标合同价格变化百分之一(1%)以上,项目监理应对此变化调整单价。
39.2 如果项目监理要求,承包人应对工程量清单中任一单价提供详细的单价分析表。
39.3 如果工程量的各项变化使中标合同价格的变化超过了百分之十五(15%),那么项目监理对各项变化造成的单价调整必须取得业主的事先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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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变更
40.1 所有变更都应包含在承包人提交的经过更新的进度计划中。
41.对变更的支付
41.1 在项目监理要求时,承包人应对执行变更提交一份报价单;项目监理将对该报价单进行评估。该报价单应在项目监理提出要求后七(7)天内提供,或于项目监理命令变更前在项目监理规定的七(7)天以上期限内提供。
41.2 如果变更项目与工程量清单中某一细目的内容一致,而且项目监理认为39.1款所述界限之上的工程量或其实施时间并没有造成单价变化,那么,工程量清单中相应的单价将用于计算变更的价值。如果工程量的单价发生变化或变更工作的性质与实施时间无法与工程量清单中的细目相一致,则承包人对有关细目提出的报价将采用新的单价。
41.3 如果承包人报价不合理,项目监理可发变更令并对合同价格做一修改;这种修改的根据是项目监理自己对变更引起承包人费用的变化所做的估算。
41.4 如果项目监理认为变更工作非常紧急承包人来不及考虑并提出报价,那么,考虑到不至于拖延工程,这种变更应按补偿事件处理而无须由承包人提出报价。
41.5 如果提前通报就不至于使费用增加,而承包人又没有提前通报,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发生了这笔费用也不应向承包人支付。
42.现金需求估算
42.1 进度计划更新以后,承包人应向项目监理提交一份新的现金需求估算。
43.支付证书
43.1 承包人应向项目监理提交月报表,该报表应写明已完成工程的估算价值,但此前已予证明的累积额应扣除。
43.2 项目监理应核查承包人的月报表,对应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要给予证明。 43.3 已完成工程的价值由项目监理决定。
43.4 已完成工程的价值由工程量清单中所含细目的完成额组成。 43.5 已完成工程的价值应包括对变更和补偿事件的估价。
43.6 根据后来掌握的资料,项目监理可在任一次支付证书中扣除前已证明的任何细目或减小其支付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