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情况,本案借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担保人王x广是否参加诉讼,根本不影响本案的审理。因此,金xx申请追加王x广的请求依法应予驳回。
五、被告金xx向担保人张xx还款,不对原告产生还款责任,金xx仍应承担本案的还款责任。
庭审中 ,金xx提出,他已经将借款还给了张xx,已经履行了本案的还款义务。原告认为,被告的辩驳理由根本不能成立。根据《合同法》第84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金xx作为债务人,未经债权人即原告王x黑同意便将全部债务转移给担保人张xx的行为,对原告不发生法律效力,金xx仍应承担本案的还款责任。
综上,二被告应共同偿还原告12万元本金及自XX年11月26日至实际还款日的利息以及原告因行使债权产 生的诉讼费等一切费用;王x广作为本案借款担保人,是否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审理,金xx申请追加其作为被告的主张不应得到支持。
以上代理意见望合议庭参考并采纳。 河南张振龙律师事务所 马慧娟律师 XX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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