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香港培育发展社会组织的启示
作者/来源:汪文来
社会组织指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为满足社会需要或部分社会成员需要而设立的非营利性组织,主要包括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三种组织形式。其称谓原来并不统一,有“非政府组织”、“非营利组织”、“第三部门”、“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等,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以后,我国学界逐渐形成共识,用“社会组织”来统一该称谓。随着我国社会建设的突飞猛进,社会组织发展迅速。截止2010年,在民政部门登记的各类社会组织已经达到44万个。备案的城市街道社区群众性社会组织20多万个,农村专业经济协会4万多个,近几年平均增速在5%~10%之间。加强社会组织立法,进一步促进社会组织发展的呼声也不断高涨。作为亚洲社会组织发达的国家和地区,新加坡、香港培育和发展社会组织的做法,给我们进一步完善社会组织建设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一、新加坡社会组织的培育与发展
新加坡是一个多元种族、多元文化、多元宗教的国家,各类社会组织在聚合社会力量、促进社会和谐进步方面发挥着无可替代的作用。作为强势政府,新加坡政府总的理念是,在保安和稳定及公众期望之间维持一个平衡点,容许民间团
体生长,鼓励发展公民社会。新加坡的社会组织大致可分四种类型:非法人和志愿组合团体;信托、慈善和基金会;非盈利目的公司(如公共担保责任有限公司);在特殊的非政府组织或非营利法律指导下建立或注册的实体。新加坡每年新社团增长数较为稳定,2011年7月达到7300多个。 (一)普遍注册
在新加坡,不同社会组织注册依据的法律并不完全相同,《互惠组织法》、《合作社法》、《慈善法》、《公司法》规范不同类型社会组织的注册,《社团法令与条令》是社团注册的最主要依据,该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未经登记的任何社团都被认定为非法社团。”新加坡社会组织注册形式比较灵活,既可以注册为信托、慈善基金会、非盈利性的公司,也可以注册为社团。注册程序分为自动注册与普通程序注册两种。社团申请注册时,虽然必须提供的资料很多,但政府批准时相对比较宽松。 (二)严格监管
以《社团法令与条令》为例,该法令有38条,对社团的注册、终止、解散、变更和违法行为的处罚都作了详细的规定,至少有三分之二的条款含有惩罚性的内容,对社团的各种活动予以严格监管。
新加坡对于学生社团组织也采取较为严密的监管措施,凡学校内学生组织的社团也必须到政府进行注册登记。学生
社团仅由在校学习的学生组织参与,学校教师和社会人员不能参加。登记注册前,登记注册官会事先通过内部渠道征求校方的意见,然后才决定是否允许登记注册。
监管机构的设置上,不同的社会组织监管机构并不完全相同,仅就社团监管而言,部长、登记官、助理登记官、治安官等均有权力对社团活动予以监管。常规监管方面,社团财务负责人任期仅一年,社团每年都要向社团注册局提交年度管理报告和财务报告,资产50万元(新币)以上的财务报告需经独立审计事务所审计。社团章程是社团自我管理实施自治的根本指导,在社团发生内部纠纷时,社团注册局并不进行仲裁,而是告知其根据章程或循法律途径解决。 (三)畅达民意
新加坡的很多社会组织起着畅达民意的重要作用,其中比较著名的是人民协会。人民协会是半官方的非政府组织,依据《人民协会法》成立,属法定机构,其宗旨是促进种族和谐。李光耀长期担任其董事会主席,协会在新加坡全城建设了发达的社会管理组织,有1600个基层组织,覆盖新加坡的每一角落。协会经常举办对话会,解释政府政策,听取居民对政策的意见,协调各类社会关系。
新加坡是个多种族国家,种族自治组织设立广泛,以传达不同种族的意见和心声。如“新加坡印裔发展协会”、“华社自助理事会”、“新加坡穆斯林社区发展理事会”等。1860年
成立的福建会馆逐步发展为总务、财政、教育、建设、慈善五大业务的社团。成为团结华人,推广慈善事业,兴学助教,捐资扶贫的知名社会组织。还有些专业团体如“新加坡专业人士中心”、“新加坡护士协会”等。这些组织活跃在基层,分布在社会服务的各个领域,听取民意,为民服务,在各自领域内联系着民众。 (四)三方合作
新加坡注重政府、企业和社会的“三方合作”,共建和谐社会。建国初期,新加坡政府就和“全国工商联会”、雇主共同签署了《工业发展与生产力行为守则约章》,确立了政府、企业和社会的“三方合作”劳动市场基本原则。
1997年,政府成立九个社区发展议会,吸引各类私营机构参与,帮助动员草根阶层的资源支援社区发展。制定了“社区发展议会企业伙伴合作按额资助计划”,规定一个非营利组织必须与当地的“社区发展议会”和一个企业伙伴或赞助者组织活动,并承诺向它提供特许经营权、管理技巧或培训方可得到资助。企业伙伴每资助1元,“社区发展议会”就按额资助3元。
2003年,新加坡政府联合全国雇主联会、全国工会联会成立“薪酬结构重组三方工作组”,制定措施,协助企业建立富弹性而具竞争力的薪酬制度,改善劳资关系。2004年,政府发行有利家庭的工作指引,向雇主和雇员推广有责任的
工作习惯,促进企业业务的提升。2004年5月,政府推出国家企业社会责任三方新措施,集合三方力量推广企业社会责任,以增强本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因此,新加坡劳资关系不断趋向和谐,“三方合作”,多方获益。 二、香港社会组织的培育与发展
香港的社会组织历史悠久,最有代表性的有两类:一是慈善组织,二是社会服务机构。香港富于特色的是社会工作者注册制度,13000名注册社工分散在3000多家社会服务机构中,在政府资助下向社会提供专业化的服务。目前,香港平均每526人就有一名社工提供服务,社工可以代表民间,向政府反映老百姓的诉求,也可以为政府排忧解难,于无声处化解了各种社会矛盾。20世纪70年代,香港提出了社会服务政府与非政府机构共同负责的伙伴模式:政府提供经费,民间辅助筹措,民间提供服务,政府辅助施行,政府与社会组织形成了良好的互动氛围。 (一)特色立法
香港的社会组织立法以《社团条例》及《公司条例》为主,以其它的法律规定为辅。如,《保良局条例》及《东华三院条例》分别规范保良局及东华三院。《税务条例》、《合作社条例》、《职工会条例》《注册受托人法团条例》、《公益金条例》等从不同方面规范社会组织。除此外,政府部门的法规也是社会组织活动的指引。如,受政府资助的机构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