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高管〔2016〕128号-关于印发合肥高新区2016年扶持产业发展“2+(4)

2019-03-22 21:14

取得国外发明专利证书的补贴5万元,其中申请国外专利进入国家阶段的补贴2万元(同一专利最多补贴两个国家或地区),以上补助每家不超过10万元。

国内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性审查阶段的补贴0.3万元,取得专利证书的补贴0.5万元;取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证书的补贴0.8万元;取得实用新型专利证书的补贴0.1万元;取得外观设计专利证书的补贴0.08万元;取得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的补贴0.08万元。以上补助每家最高不超过10万元。

鼓励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贯标工作,对于开展知识产权贯标工作并通过省知识产权局验收的企业,给予每家3万元奖励。

鼓励企业开展国际认证。对当年发生的产品国际认证和商标国际注册申请费用累计在10万元-200万元之间的企业,给予认证、注册申报核准等费用10%的补贴。

8.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完成单位排名前三)的企业奖励30万元,对获得省科学技术进步特等奖和一等奖的企业奖励10万元;对获得省科学技术进步二等奖的企业奖励5万元。

鼓励环保型企业开展创新研究,对园区内企业获得环保部国家“环境保护科学技术奖”一、二、三等奖的,牵头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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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分别给予20万、10万、5万奖励;参与企业享受该项奖励的50%。

(二)培育创新型企业

实施科技小巨人企业培育计划。对有望实现爆发性增长的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以下简称“培育企业”),且科研经费投入、知识产权产出、高企认定等指标符合要求的,给予以下分类支持措施:

9.培育企业培育期内,经认定的销售收入首次达到1亿元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0.培育企业当年获得以下国家级计划或专项等项目的,给予其所获国家拨款额50%的配套资助,最高配套资助额不超过50万元。

(1)科技部: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技术创新引导计划、基地和人才专项等;

(2)国家工信部: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科技重大专项;

(3)国家发改委:高技术产业发展计划; (4)国家财政部:成果转化资金计划。

11.培育企业主编国际标准、国家标准的,奖励30万元;参编国际标准、国家标准的(排名前三名),奖励20万元;主编行业标准的,奖励10万元;参编行业标准的(排名前三名),奖励5万元。以上奖励每家最高不超过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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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培育企业投保以下科技保险险种,按企业实际支出保费的50%补贴:高新技术企业产品研发责任保险、出口信用保险、关键研发设备保险、营业中断保险、高管人员和关键研发人员团体健康保险和意外保险、高管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和特殊人员团体重大疾病保险、产品责任保险、产品质量保证保险、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职业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专利保险、小额贷款保证保险、项目投资损失保险、高新技术企业特殊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和特殊人员团体重大疾病保险。其中,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补贴对象由区环保部门审核确定。以上补贴每家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三)优化创新创业环境 13. 鼓励创新创业服务载体建设。

打造众创空间集聚区。以创新产业园为主,软件园、F地块为辅,打造众创空间集聚区。支持推广创业苗圃、大学生创业中心、创客空间等新型孵化业态入驻集聚区。给予众创空间服务机构教育培训、论坛、导师服务、创业活动等费用50%的补贴,每家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鼓励初创期企业入驻孵化器。通过年度绩效考核的科技企业孵化器按以下标准给予房租补贴:新入区企业租用孵化器生产研发用房的,按实际租用面积(最多不超过200 m),第一年按每月10元/ m的标准、第二年按每月5元/ m的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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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给予其房租补贴。鼓励毕业企业继续在区内发展,对毕业后继续在高新区生产经营满一年的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给予原孵化器管理机构2万元奖励。

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在全区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年度绩效考核中排名前五名的,每家给予10万元奖励。

鼓励企业入驻合肥国家科技创新型试点市示范区。租用示范区加速器生产研发用房的,对实现年上缴税收不低于300元/㎡的,按实际租用面积给予每月10元/ ㎡补贴(最多不超过1000㎡)。补贴采用“先交后补”的方式,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对企业购买示范区加速器生产研发用房的,且在高新区上年度缴纳税收在100万元以上的,给予其200元/㎡的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14.支持建设公共技术服务平台。

鼓励企事业单位在园区建设开放式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经区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定或备案的,给予仪器设备投资额1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补助;

年服务企业30家以上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按平台年度服务收入的10%补贴平台拥有单位,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园区企业使用区内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的,经审核后,按实际支付费用的30%补贴企业,最高不超过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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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鼓励科技中介服务机构集聚发展。

鼓励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入驻合肥国家科技创新型试点市示范区,对区内当年服务园区企业30家以上的中介服务机构,给予其10万元的补贴。

16. 积极推广使用合创券。

为鼓励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发展,向初创型企业和科技小巨人企业发放合创券,首期发放合创券面值5000万元,使用期限二年,发放对象、申领程序和使用办法等另行规定。

(四)支持各类产业技术研究院发展

17. 支持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先进技术研究院、合肥工业大学智能制造研究院、中国科学院合肥技术创新工程院、中国科学院合肥研究院应用技术研究所等与安徽省政府、合肥市政府签约并在高新区建设的各类产业技术研究院发展。对产业技术研究院项目落户、平台建设、人才引进等指标进行绩效评估,考核优秀的,每年给予每家产业技术研究院不超过100万元的经费支持。

18.支持产业技术研究院推动高端人才研发团队携带技术和项目创办企业,按照“先交后补”方式,给予新创办企业实际租用面积(最多不超过200m)最高每月25元/m的房租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鼓励产业技术研究院处于成长期的企业入驻合肥国家科技创新型试点市示范区,对租用示范区加速器生产研发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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