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推理按照两种方法分为,一、形式法律推理,主要运用形式逻辑进行推理。二、辩证推理。形式逻辑推理包括:一是演绎,是指从一个大前提出发来得出一个结论。例如大前提,人都会死。小前提,苏格拉底是人。结论,苏格拉底会死。
二是归纳推理,是从一些具体的个案中,抽象出一些共同的原则,来指导以后类似案件的审判。 演绎和归纳都是形式逻辑的推理。但有时,形式逻辑的推理明显会得出一个不公正的结论,这时就不能用形式逻辑的推理进行推理。例如,出租车司机甲送孕妇乙去医院,途中孕妇临产,情形危急,为了节省时间,于是司机将车开到了非机动车道上调头,结果被交警拦住并被告知罚款,经过司机的解释,交警对司机不但不处罚,还用警车为它开道。针对该案件进行论述。
这是有关法律推理的问题,一开始交警把他拦住,这是从大前提出发,运用到具体的个案,这是演绎推理。大前提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不能行驶到非机动车上,否则罚款。
现在有小前提,该出租车开到了非机动车道上调头。结论是对这个出租车应当进行罚款。从大前提到结论是演绎推理。但该出租车司机把车开到非机动车道上调头是因为孕妇临产,生命危险是为了节省时间,因此,如果从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大前提出发,来对司机进行处罚,那么对司机是不公平的,因为他是为了挽救孕妇的生命才这么做的。因此,有大前提而不用大前提进行的推理,就是辩证推理。
如果没有大前提,无法进行演绎推理,也是辩证推理。例如2006年一道论述题。某国民法典规定民事活动法律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依照习惯。没有习惯的依照法理。
民事活动法律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是演绎推理。法律没有规定的依照习惯,没有习惯的依照法理中辩证推理。因此没有大前提就是存在立法空白,或立法漏洞也是辩证推理。
新增考点:内部证成与外部证成。法律决定必须按照一定的推理规则从相关前提中逻辑推到出来,是内部证成。对法律决定所以来的前提的证成,是外部证成。例如:大前提,如果行为人持武器抢劫,应该加重处罚。小前提,某妇女用硫酸泼到女会计的脸上,并抢走钱包。结论是对这个妇女加重处罚。从这个案件中,从前提到结论是不成立的。因为大前提说只有持武器抢劫才加重。但该案件中该妇女是拿硫酸泼人,那么硫酸是不是武器,没说,因此不能一定得出结论对妇女加重处罚。但如果加上硫酸是武器的前提,则这个结论正确。大前提是行为人持武器抢劫加重处罚,小前提某妇女用硫酸泼到女会计的脸上,并抢走钱包。
还有一个小前提硫酸是武器,因此得出结论,对该妇女应该加重处刑。从前提到结论的正确叫内部证成。但我们要注意为什么硫酸是武器,证明据以推理的前提本身的正确性是外部证成。我们一般认为枪炮是武器,枪炮等都有危险。本案例中妇女用硫酸去抢劫,也能够带来威胁。所以,在同样情况下都会引起相同危险的东西都该当被认为是武器。最后得出,硫酸是武器。以上我们的这个证明过程,就属于外部证成。
新增考点是设证推理,即对从所有能够解释事实的假设中优先选择一个假设的推论。例如,现在有一个结果是草坪湿了,会有很多原因都会导致,比如,下雨或园丁浇水等原因。 但我假设是下雨导致草坪湿了,则这个假设就是设证推理。
类比推理:是指在两种相似的案件中进行比较,如果甲案件用的是A规则,乙案件和甲案件相似,一比较如果发现两个案件,共同点大于不同点,则乙案件也就用甲案件所适用的A规则。如果这两个案件一比较,发现不同点要大于共同点,这种情况下两者要区别对待。 乙案件就不能用甲案件所适用的A规则。
因此类比有两个结果,要么适用共同的规则,要么区别对待。
十六、法律解释的种类及其应用
法律解释的原因:(1)作为语言的法律本身是模糊的,就要求我们对法律进行解释。(2) 具体的社会生活是不同变化的,那么法律规则的不可预见性和落后性,就要求我们对法律进行解释。(3)作为正义实行工具的法律的僵硬性,就要求我们对法律进行解释。
法律解释的特点:(1)实践性,即有关法律解释的情况往往都是发生在一些具体的审判过程中间。(2)制度性,是指法律解释应当受到现行法的约束。(3)价值相关性,是指法律解释一定是包含了解释者价值的选择。(4)法律解释要受到解释学循环的制约。解释学循环是指在法律和事实之间两者进行循环,有时为了认定这个事实,要通过法律来进行说明,有时为了说明法律,还要看生活中发生的具体事实。 法律解释的具体方法:(1)文义解释,是对文字的解释。文义解释分为:第一,是字面解释,既不扩大也不缩小。第二,语义解释。语义解释包括:一、限制解释,解释的内容要比字面显示的小。如父母有扶养子女的义务。有人就把子女解释成为未成年子女。而子女包括成年和未成年子女,所以比子女字面含义要小。二、扩大解释,是指解释的内容比字面显示的大。如,公民都有遵守法律的义务。这里的法律是指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等文件都是法律。是对狭义的法律的扩大解释。(2)逻辑解释或体系解释。是指为了解释一个法律内容,把法律放到整个法典,甚至放到整个法律体系中,联系相关的法条得出含义,是为了防止断章取义的去理解法律。(3)历史解释,是指从法律规定的历史过程所得出的含义。如铁路法第3条规定,铁路该当为乘客提供饮水,但没有说明是有偿提供还是无偿提供,于是发生纠纷,应当对铁路法第3条进行解释。根据铁路法的起草,审议,表决,通过,颁布的整个历史过程来看,得出结论,这里的提供饮水是指无偿提供饮水。这是历史解释。(4)比较解释,是指用外国的法律或外国的判例来解释法律。(5)立法者的目的解释,是指根据立法者的主观意图来解释法律。(6)客观目的解释,是指不是根据立法者的主观意图,而是根据社会生活的实际需要,社会生活的目的来解释法律。 法律解释的解释是有先后顺序的。现今大部分法学家都认可:第一、语义学的解释;第二、体系解释;第三、立法者意图或目的解释;第四、历史解释;第五、比较解释;第六、客观目的解释。但要注意这六个步骤的顺序也不是一成不变的。是能够发生变化的,只要能更好的解释法律并不需要严格的按照这个顺序进行。
如王海打假。他在不同的地方,有不同的遭遇。在天冿,王海败诉。法官认为王海不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间的消费者。因此,不支持双倍索赔的请求。但在别的地方,他的请求都得到了支持,得到了双倍的赔偿。那么就王海打假的事件,包含了几个法律解释?第一,天津法院说王海不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法条。因为消费者是指为了个人购买商品接受服务。王海不是为了个人消费,而是知假买假是为了索赔。因此不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的字面含义。这是文义解释。具体是文义解释中的字面解释。但在别的地方王海都胜诉了。因为法官认为制定消费者保护法的目的是为了保护消费者,因此从保护消费者的立法目的出发来认定王海是消费者,这是目的解释的方法。具体说是立法者的主观目的解释。 在我国,具体的法律解释有有权解释和无权解释。有权解释就是立法解释、行政解释、司法解释。司法解释2005年论述题:请你围绕案例、判例、司法解释来谈谈你的看法。
司法解释是两高在具体运用法律的时候所做的解释,如果最高法和最高检的解释不一致或发生分歧,要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来裁决。
十七、法律思维的特点(道德判断和法律判断的适当分离、论证优于结论、法律判断是价值判断而不仅仅是形式逻辑等)
(1)法律思维的核心特征是价值判断,而不是形式逻辑。是说一个法律人做出一个法律决定,他不仅仅是一个个形式的逻辑,而更多的是包含他的价值、他的情感、他的立场而做的价值判断。过去山东淄博推出了一个新举措,就是用电脑来量刑。把电脑设计了一个程序,程序具体规定了在什么情节下该当判处
什么刑罚。法官只要把案情输进去,系统就会自动得出判决结果。当时,法院很希望能够推广电脑量刑技术。但注意法律思维的核心特征不是一个输入情节再由电脑来量刑的形式逻辑。而应当要包括法官本身的价值的判断。因此,电脑量刑技术是要进行理性思考的。
(2)法律思维的前提是法律与道德的适当分离。法律和道德的关系是法理学中一个重要问题。根据法律道德是否存在必然联系,分为自然法学派和实证主义法学派。自然法学派认为法律一定符合道德的要求。一个不符合道德的法律不仅不是一个好的法律,根本不是一个法律,简称恶法,非法。但实证主义法学派认为,法律是法律,道德是道德。法律,没有善恶的标准问题。因此,只要一个法律是通过正当的主体制定出来的,则他就是一个合格的法律,是有效的,简称恶法也是法,恶法亦法。
例如曾经,有律师提议要为孝立法,因为当今社会发生了太多不孝的事情,因此要讲孝道,把孝明确的规定为法律。那么该不该为孝立法呢?
例如,有人曾提出,应当在刑法中增加两个新罪名,一是见死不救罪,二是见危不救罪。 以上的立法建议就是法律和道德的关系问题。要注意法律和道德是有分离的,不能用道德思维来看待法律现象。法律是法律,道德是道德,法律仅仅是最低限度的道德。道德要求扬善,法律要求不得为非作歹。因此是不一样的。因此,我们的看法是法律归法律,道德归道德。像孝,见死不救,见危不救,不应该成为法律调整的对象,而应该是道德调整的内容。
(3)论证过程优于结论。在中国,许多法官在做出判决时,往往是非常简单的,根据原告和被告的说法和根据查明的事实再运用法条作出一个结论。这种简单的处理方式,经常不能让当事人心服口服。这也是导致现实生活中执行难的非常重要的原因。
一个法律思维正确的是要论证的过程要充分,要比结论还重要。就我国的现状来说,在未来的法治建设过程中,法官更应该注重说理,注重论证。不仅仅是简单依据法律来判决。 而更多是要从包括习惯和法理等正当性在内的这些因素对判决书加强说明。
(4)程序优于实体。法治要通过两个方式实现,通过形式法治和实质法治来达到一种争论的法治。程序和实体之间,程序要优先,因为程序具有价值,程序还能够保障实体的正义。 十八、诉讼法中程序的独立价值
程序也具有独立于实体的独立的价值。程序的独立价值包括五个方面:第一,公正的法律程序能达到一定程度的形式和理性或形式正义。第二,公正的法律程序是对人权的尊重和维护。第三,公正法律程序使正义的实现更具理性。第四,公正法律程序有助于提高效率和保障社会秩序。第五,公正的法律程序的完善是实现法治的标志之一。
例如2007年考题:中国古代主张“无诉”,“稀诉”,而当代根据最高法院院长报告,指出诉讼案件在不断的增长,人们更加倾向于用程序来解决纠纷。中国古代的“无诉”,“稀诉”
表明是不注重程序的。因此,纠纷解决不需要程序,更多是用调解或说服教育来讲。也可以通过程序的价值来进行论述,中国古代“无诉”,“稀诉” 不合理之处之一是不注重程序,而程序有他独立的价值,当代,案件不断增加,人们更加注重通过法律来解决纠纷,同时,从法的可诉性的特点这个方面进行作答。法律是能够被公民用来作为维权的工具。今天,人们注重或强调法的可诉性。通过程序解决纠纷有他合理的方面。因为程序具有独立的价值。而法治建设不仅要达到一个实质法治,还要注意程序法治的问题。而程序法是法治建设的非常重要的方面,是通过程序和实体两方面才能达到真正的法治。 第三章 法的演进
十九、法的继承与法的移植
法的历史类型:(1)奴隶制法;(2)封建制法;(3)资本主义法;(4)社会主义法。
注意法的继承和法的移植。2005年论述题:判例法是英美国家实行的法律制度。判例本身具有立法的依据,但大陆法系国家没有把判例作为正式的法律渊源,我国的法院推行的是案例指导制度。请结合判例、案例和司法解释进行论述。这道题论述角度是多样的,既可以认为判例法制度应该在我国缓行,也可以认为在我国推行判例法制度,是可行的,因为两大法系有融合的趋势。不同的法系之间是可以相互移植一些优良的制度的。
继承移植是不一样的概念。继承是不同历史类型的法律制度之间的延续和继受。移植是对同时期的外国法的一个吸收和借鉴。
二十、中国法的传统(儒家思想的特点,如无讼思想等)
法的传统关键是两大法系的联系和区别。中国古代是儒家思想主导下的法律冲突,儒法两家的思想是不一样的。法家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商鞅变法中有太子犯法与庶民同罪。
当时儒家提倡仁政,德治,是维护亲亲尊尊这些礼教的,因此,儒家强调因为身份不同,而处刑不同,提倡因人而宜的立法和司法。在儒法两家的斗争中,因为法家强调富国强兵,而被统治者所青睐,法家人物纷纷被任命为丞相在各国主持变法。秦国因为经过商鞅的变法而迅速强大,最后成为统一中国的第一个封建帝国秦朝。而当时的儒家人物不得志。但随着秦朝二世而亡,法家也就没落了。从汉武帝中期开始,接受了董仲舒“罢黜百家,独尊儒术”
的建议。法律就开始儒家化的过程,儒家成为立法、司法的指导思想。法律的儒家化就是法律的道德化。因此,法律的儒家化就成为中国古代法律的基本特征。中国古代的法律就是伦理法,道德化的法律。因为法律充满了伦理,充满道德,讲究亲情,讲究义务因此才出现了无讼的传统,因为他是不希望通过诉讼来明确权利和义务的。通过诉讼可能会伤害和气,不利于亲情,伦理秩序的建构。
圣人以无讼为贵,法律儒家化的结果,中国古代也是强调无讼。强调无论是对权利的漠视是对义务的强调,今天强调诉讼是对权利的尊重,这也是中国古代的传统和今天的不同之处。 二十一、西方国家两大法系的区别
两大法系,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是有区别的。如(1)两大法系的历史渊源是不同的。大陆法系的历史渊源是罗马法。英美法系的历史渊源是日尔曼法。(2)两大法系的分类是不同的。大陆法系是以公法和私法的划分为法律分类的基础。英美法系是以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划分为法律的基本分类。(3)法典编纂是不同的。大陆法系是倾向于法典的编纂,而英美法系是不倾向于法典的编纂。但是也有法典,如美国就有宪法典和商法典等。(4)两者的程序是不同的。大陆法系以纠问制诉讼为主,而英美法系是抗辩制诉讼为主。 判例法具体包括包括:普通法和衡平法。英美法系国家是有制定法的,制定法的地位比判例法的高,判例法是可以被制定法所改变的。大陆法国家如法国的行政法院就承认判例法的效力。因此,两大法系有融合趋势。我国最高法院的案例指导制度所起到的效果,发挥的作用就是判例法的效力。因为最高法院一旦公布了典型的案例,下级法院一般来说,会按照最高法院案例选编中的判案方法来判。这就是遵循先例的做法。遵循先例本身是判例例法的基本原则。所以案例指导制度实际上发挥判例法的效果,两大法系可以相互借鉴相互移植。 二十二、法治理论
法治:是由古希腊的哲学家亚里士多德曾经在他的名著《政治学》里,给法治下过一个定义。他认为法治至少应该包括以下两层含义:首先,已经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其次,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本身制定得良好的法律。从定义中可以看出两个含义:第一、已经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这是
讲守法。第二、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本身制定得良好的法律这是指良法之治。所以亚里士多德认为法治是守法和良法两方面的结合。
法治的“治”与法制的“制”区别:(1)“治”表明法律是调整社会生活的主要手段,但不是唯一手段;(2)“治”表明这种调整社会生活的法应当要有正当性,即良法之治;(3)“治” 要求法律在社会生活中享有最高权威。
法治政府的特征有哪些,实现法治政府又有哪些途径和措施?
法治政府的特征:(1)法治政府是一个有限而有为的政府,因此政府的权力是要受到控制和约束的;(2)法治政府也是透明和廉洁的政府;(3)法治政府是负责任的服务性政府; (4)法治政府是一个诚信的政府。
实现法治政府的途径和措施:(1)要实现两个转变,要转变以国民生产总值(GDP)为标准的政绩观考察法。要转变政府职能,使政府成为有限政府和服务性政府;(2)两个提高:
提高政府决策的能力和水平,提高政府行政立法的质量;(3)要严格执法提高执法水平。要防止执法过程中的违法越权行为。这也是实现法治政府的一个难点;(4)要落实四个监督。 即人大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和人民的监督。
法治国家的条件:(1)制度条件。即一是完备的法律和系统的法律体系,二是相对平衡和相互制约的符合社会主义制度需要的权利运行法律机制。三是独立的具有极大权威的司法系统和一支高素质的司法队伍。四是健全的律师制度;(2)思想条件。包括法律至上,权利平等,权利制约和权利本位。权利本位具体包括:第一、在国家的公权利和公民的私权利之间,要限制公权利,保障私权利。第二、在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之间,要注意义务的履行是为了更好的行使权利。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内容(注意:此内容在06年和07年连续考过两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在全国政法系统所开展的法治教育。包括五个方面:第一,依法治国;第二,执法为民;第三,公平正义;第四,服务大局;第五,党的领导。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
和谐社会: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包括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
和谐社会是民主法治的社会,民主法治和和谐社会的关系:第一,民主法治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政治保障;第二,和谐社会的建构必须借助于法律制度的推动与保障;第三,和谐社会必须建立在民主的基础上。
和谐社会和公平正义的关系:第一,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形成的基本条件;第二,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形成的重中之重。
二十三、法与科学技术(科技的发展为法提出了新课题)
考题:喜悦家庭是新技术,是高科技产品,却带来了粉丝或商户等是否对明星的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带来侵犯的问题。
还有很多人利用博客,发表很多的言论,甚至散播许多不实的消息。对这些问题也要从法和科技的角度论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