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工作对甲方承担连带责任。
4.2.12 除本合同及附件中有关项目交付成果、设计、交接、技术资料、技术服务及培训的约定外,乙方还应向甲方提供合同及附件中未列明的,但被认为是在乙方工作范围内的、对项目的技术性能及参数保证必需的任何产品、设计、交接、技术资料、技术服务及培训等。
4.2.13 乙方承诺所提供的项目交付成果不含有任何安全隐患,并在项目交付成果使用期内承担全部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消除安全隐患、退款、赔偿损失等)。发生任何由于项目交付成果安全隐患引起的事故时,乙方应赔偿甲方及相关用户因此所发生的损失。
5. 履约保证金
5.1 乙方应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含本数)向甲方提交金额为合同价格10%的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应为由甲方认可的中国境内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格式参考见附件4《履约保函格式》),或者为现金、汇票、支票,与提供履约保证金有关的费用由卖方负担。
5.2 履约保证金有效期自乙方履约保证金提交甲方之日起至项目质保期届满后30日止。履约保证金有效期届满并无索赔(有索赔待索赔完成)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乙方以汇票或支票形式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如果票据期限短于合同约定的履约保证金有效期的,甲方有权在票据期限届满前兑现票据项下的全部款项,作为乙方履行合同义务的担保;乙方以履约保函形式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出具履约保函的银行需具有企业法人主体资格,出具履约保函为银行分支机构的应提供企业法人对其出具履约保函的授权委托书或其他证明文件。如果履约保函的实际担保期限短于合同约定的履约保证金有效期,乙方应于担保期限到期日15个工作日前重新提供履约保函,履约保函提交时间每延期一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价格 / %且不超过 / 元的违约金;同时,甲方有权提取履约保函项下的全部款项,作为乙方履行合同义务的担保。
5.3 履约保证金是乙方履行合同义务的担保,如乙方未能履行本
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甲方有权根据乙方所需承担的违约责任扣除相应的履约保证金。
5.4 低于人民币50万元的合同不适用本条有关履约保证金的规定。
6. 安装、测试、试运行及验收
6.1 项目交付成果的安装应由乙方根据合同及技术文件规定的标准、方法和程序并在甲方技术服务人员的监督下进行。乙方应对项目交付成果的安装、测试和性能及合同中约定的质量、安全和各项保证值负全部责任。
6.2 项目交付成果安装完毕后,乙方应负责调试。甲方在乙方的协助下进行测试和验证。若项目的测试结果满足合同及技术文件的所有要求,则项目进入1个月的试运行期。
6.3 试运行期间项目的功能和性能应符合本合同中乙方做出的相关承诺和保证。在试运行期间,如发现任何因乙方责任造成项目交付成果、系统集成服务等不符合本合同要求的,乙方应自费对其进行修改和更正,直至符合要求;同时,试运行期相应顺延。如由于乙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运行,则试运行期将自项目恢复正常运行后重新开始计算。在整个试运行期内该项目满足本合同相关约定以及双方共同确认的相关技术要求的,视为完成试运行。
6.4 项目完成试运行后进入正式运行期,正式运行后的6周内(含本数),且乙方完成项目所要求的实施内容并提供项目验收所需的全部材料后,双方应共同对项目进行验收。如果项目满足合同的相关约定,以及双方共同确认的相关技术要求则双方签署“项目验收报告”。质保期自双方签署“项目验收报告”之日起计算。
6.5 如果项目的任何部分未能通过验收,乙方应采取一切补救措施以使验收能够在甲方指定的期限内尽快再次进行,再次进行验收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6.6 项目通过验收并不免除乙方根据本合同约定所需承担的质保期内的责任。
7. 项目质保期
7.1 本项目质保期为双方签署“项目验收报告”之日起计算12个月。
7.2 在质保期内,如发现乙方提供的项目交付成果有缺陷,或项目的性能和质量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时,乙方应及时负责排除缺陷、修理、替换或更换出现故障的项目交付成果,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
7.3 如果项目交付成果或项目在质保期内出现一般性故障,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时立即做出响应,以确定故障情况,并就如何排除故障做出决定并立即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的 72 小时内(含本数)使项目恢复正常工作。
7.4 如果项目交付成果或项目在质保期内出现重大故障,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时立即做出响应并尽快提供解决方案,立即派遣工程技术人员用最快捷的交通工具前往现场,并在 24 小时内(含本数)使项目恢复正常。
7.5 如由于乙方履行上述责任,而使项目停运或推迟安装时,则质保期按因乙方排除故障所延误的时间做相应的延长。
7.6 在质保期内,如果乙方对项目交付成果的运行、维护等方面进行了技术改进,乙方应积极向甲方推广,并应免费向甲方提供与这些技术改进有关的详细技术资料。
7.7 项目交付成果交付后,乙方负责对项目交付成果进行维护,对甲方相关技术人员进行培训。
7.8 乙方项目联系人变更的,应提前 7 日通知甲方,未通知甲方擅自变更联系人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负责赔偿。 8. 技术成果及购置品的归属
8.1 根据本合同产生的全部技术成果(包括项目交付成果和以此为基础研发出的其他技术成果)的知识产权归甲方单独所有。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方式使用上述技术成果,经甲方书面同意的除外。
8.2乙方利用研究开发经费所购置的与研究开发工作有关的设备、器材、资料等,归甲方所有,乙方应按甲方要求交付给甲方。
8.3 甲方利用乙方提交的工作成果所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和知识产权,归甲方单独所有。
8.4 乙方利用甲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所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和知识产权, 归甲方单独所有。
8.5使用履行本合同产生的技术成果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等的制定或修订工作的权利属于甲方所有,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参与此类工作。
8.6 本条约定归甲方单独所有的技术成果和知识产权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及其项目组成员不得向任何第三方转让或允许第三方使用,亦不得将其用于本合同以外的任何目的,乙方应制定相应规章制度约束其项目组成员的个人行为。
9. 保密
双方应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获得的对方的相关信息承担保密义务,具体要求详见《保密协议》(附件5)且本条约定在本合同终止后仍然继续有效,且不受合同解除、终止或无效的影响。
10. 违约责任
10.1乙方不履行本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和/或支付违约金等违约责任。
10.1.1 乙方未按照项目开发进度表约定时间履行合同的,每迟延 5 日向甲方支付合同价款 1 %的违约金。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不能按期完成工作的,乙方工作期限可以相应顺延。
10.1.2 若由于乙方原因,未能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完成项目试运行,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每延迟一周,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价款 1 %的违约金,不足一周的按一周计算。如果在项目正式运行后的6周内(含本数),由于乙方原因项目未能通过验收,且乙方在甲方指定的期限内再次验收无法通过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乙方应返还甲方已支付的全部合同价款,并向甲方支付相当于合同价款/%%的违约金,并承担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10.1.3 上述违约金的支付并不免除乙方继续交付及对项目进行
开发实施的责任。
10.1.4 若乙方未能在约定时间内到达现场按7.2款约定排除缺陷、修理、替换或更换出现故障的项目交付成果,每推迟1日履行上述义务,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500元。
10.1.5 在质保期届满之前,如发现乙方提供的项目交付成果有缺陷,或项目性能和质量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时,乙方除负责排除缺陷、修理、替换或更换出现故障的项目交付成果及提供其他保修服务外,还需向甲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10.1.6 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实施或者转让项目交付成果的,应当向甲方支付相当于其实施或者转让所得收益的违约金。
10.1.7 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将本项目的全部或部分转委托给第三方,甲方有权立即终止合同,乙方除返还甲方已支付的所有费用之外,还应向甲方按照合同价款的20%支付违约金。经甲方书面同意将本项目的全部或部分转委托给第三方,乙方应就第三方受让的工作对甲方承担连带责任。
10.1.8 乙方按合同约定应支付的违约金低于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的,应就差额部分向甲方进行赔偿。
10.1.9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乙方存在其他违约行为的,应按合同价款的/向甲方承担违约金。
10.1.10 因乙方违约导致甲方解除本协议的,乙方应退还甲方已付的全部费用,且应向甲方承担合同总额/的违约金。
10.1.11 乙方违约除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外,甲方向乙方主张权利所产生的费用(包括律师费)亦由乙方承担。
10.1.12乙方因违约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的,甲方有权从任何一期合同应付款项中予以扣除。
10.1.13 甲方有权对乙方提供的服务进行监督。一旦发现乙方提供服务不符合要求,甲方将向乙方发出《整改通知书》,每发出一次《整改通知书》, 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元。若乙方在收到甲方发出的《整改通知书》后15天内仍未能采取纠正措施,或整改后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