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建筑工程材料及构件取样抽查方法指导手册(2)

2019-03-23 11:07

试模内壁略加插捣并使混凝土拌合物高出试模上口,振动时应防止试模在振动台上自由跳动。振动应持续到混凝土表面出浆为止,刮除多余的混凝土并用抹刀抹平。

3、振动台应符合《混凝土试验室用振动台》(JG/T3020)中技术要求的规定。 4、试件用人工插捣时,混凝土拌合物应分两层装入试模,每层装料厚度应大致相等。插捣用的钢制捣棒应为:长600mm,直径16mm,端部磨圆。插捣按螺旋方向从边缘向中心均匀进行。插捣应穿入下层深度约20 mm -30mm。插捣时振捣棒应保持垂直,不得倾斜,并用抹刀沿试模内壁插拔数次。每层的插捣次数应根据试件的截面而定,一般为每100cm2截面积不应少于12次。插捣完后,刮除多余的混凝土,并用抹刀抹平。

5、采用标准养护的试件,应在温度为20±5℃的环境中静置一昼夜至二昼夜,然后编号,拆模。拆模后的试件应立即放在温度为(20±2)℃、相对湿度为95%以上的标准养护室中养护或在温度为(20±2)℃的不流动的Ca(OH)2饱和溶液中养护。标准养护室内,试件应放在架上,彼此间距应为10 mm -20mm,并应避免用水直接淋刷试件。

采用与构筑物或构件同条件养护的试件,成型后即应覆盖表面,试件的拆模时间可与实际构件的拆模时间相同,拆模后,试件仍需保持同条件养护。 (七)混凝土试件的见证送样

混凝土试件必须由施工单位送样人会同建设单位(或委托监理单位)见证人(有见证人员证书)一起陪同送样。委托时,应认真填写好“委托单”上所要求的全部内容,如工程名称、使用部位、设计强度等级、捣制日期、配合比、坍落度等。

第二章 混凝土外加剂取样方法

一、混凝土外加剂

混凝土外加剂按《混凝土外加剂》(GB8076-1997)标准适用于普通减水剂、高效减水剂、早强减水剂、缓凝减水剂、缓凝高效减水剂、引气减水剂、早强剂、缓凝剂和引气剂共九种混凝土外加剂。

生产厂应根据产量和生产设备条件,将产品分批编号,掺量大于1%(含1%)同品种的外加剂每一编号为100t,掺量小于1%的外加剂每一编号为50t,不足100t或50t的也可按一个批量计,同一编号的产品必须是混合均匀的。

每批取样量不少于0.2t水泥所需用的外加剂量。

每一编号取得的试样应充分混匀,分为两等份。一份按GB8076-1997标准规定方法与项目进行试验;另一份要密封保存半年或至有效期,以备有疑问时交国家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复验或仲裁。

二、混凝土泵送剂

年产量不小于500t,每50t泵送剂为一批,年产量500t以下的,每30t为一批,每批不足50t或30t也作为一批。每批取样量不少于0.2t水泥所需用的泵送剂量。

每一批取得的试样应充分混匀,分为两等份。一份按《混凝土泵送剂》(JC473-2001)标准进行试验;另一份要密封保存至有效期结束,以备有疑问时交国家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复验或仲裁。 三、混凝土膨胀剂

日产量超过200t时,每200t为一批,日产量不足200t时也作为一批。取样按水泥取样方法(GB/T12573-1990)。

取样应具有代表性,可以连续取样,也可从20个以上的不同部位取等量样品,每批抽样总量不小于10kg。

每一批取得的样品应充分混匀,分为两等份。一份按《混凝土膨胀剂》(JC476-2001)用作试验;一份密封保存三个月,以备有疑问时交国家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复验或仲裁。 四、砂浆、混凝土防水剂

年产500t以上的,每50t为一批;年产500t以下的,每30t为一批。同批的产品必须是混合均匀的。

每批取样量不少于0.2t水泥所需的防水剂量。

每批取得的试样应充分混匀,分为两等份。一份按《砂浆、混凝土防水剂》(JC474-1999)标准进行试验;另一份密封保存半年,以备有疑问时交国家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复验或仲裁。 五、混凝土防冻剂

同一品种防冻剂,每50t为一批,不足50t也可作为一批。每批取样量不少于0.15t水泥所需用的防冻剂量(以其最大掺量计)

每批取得的试样应充分混合均匀,分为两等分。一份按《混凝土防冻剂》(JC475-1992)进行试验;另一份密封保存半年,以备有疑问时交国家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复验或仲裁。 六、混凝土速凝剂

每20t为一批,不足20t也可以作为一批。每一批应从16个不同点取样,每个点取样250g,共取4000g,将试样充分混匀。(每批取得试样应充分混匀),分为两等份。一份按《喷射混凝土用速凝剂》(JC477-1992)进行试验;另一份密封保存半

年,以备有疑问时交国家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复验或仲裁。

以上六项外加剂中,复验以封存样进行。如果使用单位要求现场取样,应让生产和使用单位人员在场的情况下于现场抽取三个以上等量试样混合得到平均样,复验按照型式检验项目检验。

第三章 建筑砂浆取样方法

一、砌体工程砂浆

根据《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02),砌体工程砂浆试块取样按下列规定:

1、在砂浆搅拌机出料口随机取样制作砂浆试块,同盘砂浆只应制作一组(一组为6个70.7mm×70.7mm×70.7mm立方体试件)标准养护试件。

2、不超过250m3砌体的同一类型、同一强度等级的砌筑砂浆,每台搅拌机应至少抽检一次。

二、建筑地面工程水泥砂浆

根据《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2002),建筑地面工程水泥砂浆试块取样按下列规定:

1、检验水泥砂浆强度试块的组数,每一层(或检验批)建筑地面工程不应小于1组。当每一层(或检验批)建筑地面工程面积大于1000m2,每增加1000m2应增做1组试块;小于1000m2按1000m2计算。

2、当改变配合比时,应相应地制作试块组数。 三、预拌砂浆

根据《预拌砂浆生长与应用技术规程》(DG/TJ08-502-2000),预拌砂浆试块取样按以下规定:

1、交货检验的砂浆试样应在砂浆运送到交货地点后按《建筑砂浆基本性能试验方法》(JGJ70-1990)的规定再20min内完成,稠度测试和强度试块的制作应在30min内完成。

2、试样应随机从运输车中采取,且在卸料过程中卸料量约1/4至3/4之间采取。 3、试样量应满足砂浆质量检验项目所需用量的1.5倍,且不宜少于0.01m3。 4、砂浆强度检验的试样,砌筑砂浆取样频率按砌体工程砂浆第2条执行,地面砂浆按建筑地面工程水泥砂浆第1条执行。 四、试件制作要求

1、在做好的砂浆试块面上,必须写好制作日期、强度等级、部位、砂浆种类。 2、做好的砂浆试块应在标准养护条件下进行“标养”。当工地现场无“标准条

件”时,可采用自然养护,或及早地将试块带模送往试验室进行“标养”(试块不得受振动),以确保试块抗压检测值的准确。

3、制作和送检试块时,均须有持证的见证员参加并见证。试块送到试验室时,应认真填写好委托单。写明使用部位、砂浆种类、强度等级、工程名称、制作日期、配合比、稠度、养护条件等。报告开出后不得要求更改有关内容。

第四章 水泥取样方法

一、 混凝土结构工程用水泥

根据《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混凝土结构工程用水泥取样按以下规定:

1、同一生产厂家、同一强度等级、同一品种、同一批号且连续进场的水泥,袋装不超过200t为一检验批,散装不超过500t为一检验批,每批抽样不少于一次。

2、当在使用中对水泥质量有怀疑或水泥出厂超过三个月(快硬硅酸盐水泥超过一个月)时,应进行复验,并按复验结果使用。 二、砌体工程用水泥

根据《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02),砌体工程用水泥取样按以下规定:

1、水泥进场使用前,应分批对其强度、安定性进行复验。检验批应以同一生产厂家、同一编号为一批。

2、当使用中对水泥质量有怀疑或水泥出厂超过三个月(快硬硅酸盐水泥超过一个月)时,应复查试验,并按其结果使用。 三、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用水泥

根据《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用水泥取样按以下规定:

1、同一生产厂家生产的同一品种、同一强度等级的进场水泥应至少抽取一组样品进行复验,当合同另有约定时应按合同执行。

2、抹灰用水泥应对其凝结时间和安定性进行复验,粘贴用水泥还应对其抗压强度进行复验。 四、 取样送样规则

1、首先要掌握所购买的水泥的生产厂是否具有产品生产许可证。

2、水泥委托检验样必须以每一个出厂水泥编号为一个取样单位,不得有两个以上的出厂编号混合取样。

3、水泥试样必须在同一编号不同部位处等量采集,取样点至少在20点以上,经

混合均匀后用防潮容器包装,重量不少于12kg。

4、委托单位必须逐项填写检验委托单,如水泥生产厂名、商标、水泥品种、强度等级、出厂编号或出厂日期、工程名称、全套物理检验项目等。用于装饰的水泥应进行安定性的检验。

5、水泥出厂日期超过三个月应在使用前作复验。 6、进口水泥一律按上述要求进行。

第五章 骨料取样方法

一、砂、石的验收

砂、石的验收分别按《普通混凝土用砂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JCJ52-1992)及《普通混凝土用碎石或卵石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JCJ53-1992)中的规定进行。购货单位应按同产地同规格分批验收。用大型工具(如火车、货船或汽车)运输的,以400m3或600t为一验收批。用小型工具(如马车等)运输的,以200m3或300t为一验收批。不足上述数量者以一批论。

对于砂子,每验收批至少应进行颗粒级配、含泥量和泥块含量检验。如为海砂,还应检验其氯离子含量。对重要工程或特殊工程应根据工程要求,增加检测项目。当质量比较稳定、进料量又较大时,可定期检验。

对于石子,每验收批应进行颗粒级配、含泥量、泥块含量及针、片状颗粒含量检验。对重要工程或特殊工程应根据工程要求增加检测项目。当质量比较稳定、进料量又较大时,可定期检验。

使用单位对砂、石的质量检测报告内容应包括委托单位、样品编号、工程名称、样品产地、类别、代表数量、检测依据、检测条件、检测项目、检测结果、结论等。 二、取样规定

每验收批取样方法应按下列规定执行:

1、在料堆上取样时,取样部位应均匀分布。取样前先将取样部位表层铲除,然后对于砂子由各部位抽取大致相等的8份,组成一组样品;对于石子由各部位抽取大致相等的15份(在料堆的顶部、中部和底部各由均匀分布的五个不同部位取得)组成一组样品。

2、从皮带运输机上取样时,应在皮带运输机机尾的出料处用接料器定时抽取,砂为4份,石子为8份,分别组成一组样品。

3、从火车、汽车、货船上取样时,应从不同部位和深度抽取大致相等的砂为8份、石子为16份,分别组成一组样品。

4、若检验不合格时,应重新取样。对不合格项,进行加倍复验。若仍有一个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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