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并可对不合格项进行再次检测。再次检测时,抽检数量应增加一倍,并应包含同类型房间及原不合格房间。
第十四章 地基基础 工程桩的抽检方法
根据《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程》(DGJ08-218-2003)的要求如下: 一、静载荷试验
凡是为设计提供设计依据而进行的单桩承力检测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工程桩验收性检测,均应采用静载荷试验中的慢速维持法。
1、重要的工业与民用建筑物; 2、18层以上的高层建筑;
3、体型复杂、层数相差超过10层的高低层连成一体建筑物; 4、大面积的多层地下建筑物(如地下车库、商场、运动场等); 5、对地基变形有特殊要求的建筑物; 6、二层及二层以上地下室的基坑工程;
7、地质条件复杂,基桩施工质量可靠性低的工程; 8、采用新桩型或新工艺的工程;
9、挤土群桩施工产生明显挤土效应的工程。
抽检数量:单位工程内同一条件下试桩数量不应小于总桩数的1%,且不应小于3根;工程桩总数在50根以内时,不应小于2根。
一般情况下,在工程桩施工前,设计人员根据工程情况先做试验桩,通过对试验桩进行载荷试验所获得的承载力等相应的数据,再确定整个工程的桩型、规格和用桩数量。
静载荷试验中应注意:
1、试验桩应有足够的代表性,对于钻孔灌注桩,在成孔后混凝土灌注前,必须进行孔径、孔深、垂直度、沉渣厚度检测,没有代表性的桩不应作为试桩。
2、预制桩在沉桩后到进行试验时的间歇时间(休止期)不应少于桩周土体强度恢复或基本恢复的时间,持力层为粘性土,应为28天以上,砂质粉土、砂性土宜为14天以上,灌注桩应满足桩身混凝土养护所需要的时间及桩周土强度恢复所需要的时间,宜为成桩后28天,桩身完整性检测时,休止期可适当缩短,但灌注桩不得小于14天。
3、试桩、锚桩(压重平台支墩)和基准桩之间的中心距离应符合表5要求。
表5 基准桩中心与锚桩中反力装置 试桩与锚桩中心 (或压重平台支墩边) 试桩中心与 基准桩中心 心 (或压重平台支墩边) 锚桩横梁 压重平台 注:d为桩径
4、加载量,为提供设计依据的试验桩,应加载至地基土破坏;为工程验收而进行抽样检测的试验桩,最大加载量不应小于单桩竖向抗压承载力设计值的1.6倍。
5、试桩桩顶必须保持平整,对于打入桩如桩顶破坏,应按原设计修复;对于灌注桩,应凿除桩顶强度较低的混凝土,所有主筋均需接至桩顶保护层下,并在此范围内设置加强箍筋及3-5层钢筋网片,桩顶的混凝土强度不得低于桩身混凝土强度且不低于C30,接桩处的桩身截面积与原桩身截面积相同,且中心轴线应重合。 二、高应变动测法
高应变试桩应选择具有代表性的桩,对地质条件相近,桩型和施工条件相同的桩,试桩数量不宜少于总桩数的5%,并不应少于5根;当工程地质条件复杂,或对桩基施工质量有疑问时,应由设计方和建设方决定增加试桩数量。高应变试验采用实测曲线拟合分析确定CASE阻尼系数值,拟合计算桩数不宜少于试桩总数的50%,并不少于5根。
高应变检测时,桩顶必须处理,凿除顶部强度较低混凝土,用不得低于桩身混凝土强度且不低于C30混凝土,将桩接长至地坪以上1.5-2倍桩径处。锤与桩顶之间设置垫层,放置平整并及时更换。
检测时,传感器必须符合有关规范要求,检测仪器(包括传感器)必须都是处在标准状态,同时量测每次锤击下桩的最终贯入度,贯入度的记录应与打桩分析仪波形记录相对应。检测过程中要不断比较桩身材料实测阻抗与理论阻抗的关系,锤击实测力与速度峰值成正比。冲击锤的锤重应不小于预估单桩极限承载力的1.5%,最大落距不宜大于2.5m,贯入度应控制 2-6mm。 三、低应变动测法
适用于在上海地区应用的各种混凝土预制桩,灌注桩的完整性检验,判定桩岙是否存在缺陷,缺陷的程度及其位置。
≥3d且>2.0m ≥4d且>2.0m ≥4d且>2.0m ≥4d且>2.0m ≥4d且>2.0m ≥4d且>2.0m 抽样原则及检测数量:
1、抽样原则:随机、均匀并应有足够的代表性。
2、检测数量:对有接头的多节混凝土预制桩,抽检数量不应少于总桩数的30%,并不得少于10根;单节混凝土预制桩,抽检数量可适当减少,但不就砂于总桩数的10%;灌注桩必须大于50%;采用独立承台形式的桩基工程,应扩大抽检比例,每个独立承台抽检桩数不得少于1根;桥梁工程、一柱一桩结构形式的工程应进行普测;设计单位也可根据结构的重要性和可靠性,在此基础上增加检测比例;动测以后Ⅲ、Ⅳ类桩比例过高时(占抽检总数5%以上)应以相同的百分比扩大抽检,直至普测。
3、在施工中发现有疑问的桩必须进行检测,但其数量不应计入正常抽检的比例内。
4、检测桩的具体桩位宜由设计会同监理共同决定,并宜在设计桩位图纸上标明,由检测方具体执行。
为了保证检测质量,对同一工程中有疑义的桩,宜采用多种方法检测,并进行综合分析。
第十五章 主体工程 结构混凝土抽检方法
一、 回弹法
单个构件检测:适用于单个结构或构件的检测。
批量检测:适用于在相同的生产工艺条件下,混凝土强度等级相同,原材料、配合比、成型工艺、养护条件基本一致且龄期相近的同类结构或构件。按批进行检测的构件,抽检数量不得少于同批构件总数的30%且构件数量不得少于10件。抽检构件时,应随机抽取并使所选构件具有代表性,测区的布置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 钻芯法
(一)芯样在结构或构件中的钻取位置
1、结构或构件受力较小的部位。 2、混凝土强度质量具有代表性的部位。 3、便于钻芯机安放与操作的部位。
4、避开主筋、预埋件和管线的位置,并尽量避开其他钢筋。
5、用钻芯法和非破损法综合测定强度时,应与非破损法取同一测区。 (二)钻取的芯样数量 应符合下列规定:
1、按单个构件检测时,每个构件的钻芯数量不应少于3个;对于较小构件,钻
芯数量可取2个;
2、对构件的局部区域进行检测时,应由监理单位或设计单位确认具体的钻芯位置及芯样数量。 三、 超声回弹综合法
1、按单个构件检测时,构件上应均匀布置不少于10个测区,对长度小于或等于2m的构件,其测区数量可适当减少,但不应少于5个。
2、对同批构件按批抽测时,构件抽样数不应少于同批构件数的30%,且不少于10个构件。
3、按批抽样检测,批构件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混凝土强度等级相同;
(2)混凝土原材料、配合比、成型工艺、养护条件及龄期基本相同; (3)构件种类相同;
(4)在施工阶段所处状态相同。
第十六章 主体工程 砌筑砂浆(筒压法)抽检方法
1、当检测对象为整栋建筑物或建筑物的一部分,应将其划分为一个或若干个独立进行分析的结构单元,每一结果单元划分为若干个检测单元。
2、在每一个检测单元内随机选择6个构件(单片墙体,柱),作为6个测区,当一个检测单元不足6个构件时,应将每个构件为一个测区,在每一个测区位随机布置若干测点,且不少于1个。
3、在每一测区内,从距墙表面20mm以内的水平灰缝中凿取砂浆约4000g,砂浆片,块的最小厚度不得小于5mm。每个测区的砂浆样品应分别放置并编号,不得混淆。
第十七章 预制构件 抽检方法
预制构件应按标准图或设计要求的试验参数及检验指标进行结构性能检验: 一、 检验内容
1、 钢筋混凝土构件和允许出现裂缝的预应力混凝土构件进行承载力、挠度和裂缝宽度检验;
2、不允许出现裂缝的预应力混凝土构件进行承载力、挠度和抗裂检验; 3、 预应力混凝土构件中的非预应力杆件按钢筋混凝土构件的要求进行检验; 4、对设计成熟、生产数量较少的大型构件,当采取加强材料的制作质量检验的措施时,可仅作挠度、抗裂或裂缝宽度检验;当采取上述措施并有可靠的实践经验时,可不作结构性能检验。
“加强材料的制作质量检验的措施”包含下列内容:
(1)钢筋进场合格后,在使用前再对用作构件受力主筋的同批钢筋按不超过5t抽取一组试件,并经检验合格;对经逐盘检验的预应力钢丝,可不再抽样检查;
(2)受力主筋焊接接头的力学性能,应按国家现行标准《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JGJ18检验合格后,再抽取一组试件。并经检验合格;
(3)混凝土按5m3且不超过半个工作班生产的相同配合比的混凝土,留置一组试件,并经检验合格;
(4)受力主筋焊接接头的外观质量、入模后的主筋保护层厚度、张拉预应力总值和构件的截面尺寸等,应逐件检验合格。 二、 检验数量
对成批生产的构件,应按同一工艺正常生产的不超过1000件且不超过3个月的同类型产品为一批。当连续检验10批且每批的结构性能检验结果均符合本规范规定的要求时,对同一工艺正常生产的构件,可改为不超过2000件且不超过3个月的同类型产品为一批。在每批中应随机抽取一个构件作为试件进行检验。
“同类型产品”是指同一钢种、同一混凝土强度等级、同一生产工艺和同一结构形式的构件。对同类型产品进行抽样检验时,试件宜从设计荷载最大、受力最不利或生产数量最多的构件中抽取。对同类型的其他产品,也应定期进行抽样检验。
第十八章 钢结构无损检测的抽检方法
一、 钢结构无损检测有严格的时间性,这里仅以焊接接头进行无损探伤的先决条
件为例:
1、 必须经焊接检验人员的外观检查合格后,由检验员按该工件相关焊缝的检查比例填写探伤申请单。
2、必须在设计规定的焊接时效后进行,通常规定低合金钢结构钢焊缝在焊接后24h后开展探伤检查。
3、必须考虑焊后热处理对焊缝已存在允许应力、缺陷的影响。 二、
钢结构无损检测就施工过程而言,可分为工厂制作阶段的探伤检测和现场安
装阶段的探伤检测。具体实施有: 1、钢材
GB50205-2001《钢结构工程质量验收规范》规定以下情况必须进行复验,复验项目参照合同规定的质量合格证,超声波探伤是复验的内容之一:
(1)国外进口钢材; (2)钢材混批;
(3)板厚等于或大于40mm,且设计有方向性能要求的厚板;
(4)建筑结构安全等级为一级,大跨度钢结构中主要受力构件所采用的钢材; (5)设计有复验要求的钢材; (6)对质量有疑义的钢材。 2、焊接球
焊接球焊缝应进行超声波探伤检查,检察按每一规格数量的5%进行抽查,且不应少于3个。
3、钢结构焊接工程
(1)设计要求全焊透的一、二级焊缝应采用超声波探伤进行内部缺陷的检验,超声波探伤不能对缺陷作出判断时,应采用射线探伤。
(2)焊接球节点网架焊缝、螺栓球节点网架焊缝及圆管T、K、Y形节点相关线焊缝,应进行超声波探伤。
(3)钢结构中一、二级焊缝质量等级的检查比例和焊缝质量验收等级按《钢结构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2001中的表6的要求:
一、二级焊缝质量等级及缺陷分类 表6
焊缝质量等级 评定等级 内部缺陷超声波探伤 检验等级 探伤比例 评定等级 内部缺陷射线探伤 检验等级 探伤比例 注:探伤比例的计算方法应按以下原则确定:
(1)对工厂制作焊缝,应按每条焊缝计算百分比,且探伤长度应不小于200m,当焊缝长度不足200mm时应对整条焊缝进行探伤;
对现场安装焊缝,应按同一类型、同一施焊条件的焊缝条数计算百分比,探伤长度应不小于200mm,并不少于1条焊缝。
一级 \\ B级 100% \\ AB级 100% 二级 \\ B级 20% \\ AB级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