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地区生产总值的17.4%,占全国海洋经济总量的 21%,海洋经济总量居全国首位。[4] 除了国内经济对东亚海区域的依赖外,中国进 入21世纪后,与东盟的经济往来也日益密切,东 盟在中国的对外贸易中地位越来越重要。2007年开 始,东盟成为中国的第4大贸易伙伴,其所占据的 中国贸易份额大约在9-10%。[5]东盟是中国的第4 大贸易伙伴。由此可以看出,该区域对中国经济利 益的重要性和影响力。
表1广东省2005-2009年生产总值表[6] Tab.1Guangdong's GDP from 2005 to 2009 年份生产总值/ 亿元 增长速度/ % 全国GDP 增长率/% 占全国GDP 比例/%
2005 22557 14.1 9.9 12.38 2006 26588 14.8 10.7 12.70 2007 31777 14.9 11.4 12.89 2008 36797 10.4 9.0 12.24 2009 39082 9.5 8.7 11.65
1.3.2 东盟在东亚海区域的经济利益 东亚海区域是该区域7个隶属于东盟成员国国家的重要海上通道,同时也是其国内渔产品的重要来源。由于和中国南部在地理上的毗邻,东盟和中国之间的经济往来也随着二者间联系的日益密切而益发频繁。尤其是进入21世纪后,中国和东盟之间的贸易往来更是上了一个新台阶。2002年11月,中国与东盟签署了《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该框架协议的签订,标志着建设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项目的正式启动。在签署合作框架协议的同时,双方还签订了《农业合作谅解备忘录》。根据这两份文件,中国与东盟实施了“早期收获”计划(Early Harvest Programme。自该计划实施以来,中国和东盟之间的水产品贸易明显上升,双方的经济融合也进一步加深。
1.3.3 澳大利亚在东亚海区域的经济利益 澳大利亚虽然也是东亚海区域的成员国,而且是发达国家,但是由于东亚海区域对澳大利亚至关重要的海域仅仅是大堡礁,大堡礁的地理位置远离其他各方,因而澳大利亚和其他东亚海区域沿海国之间经济利益的一致性,明显较低。
2 现有合作模式对构建东亚海区域 海洋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启示
从东亚海区域的实际情况来看,该区域和地中海区域最初的情形有颇多类似之处,如区域内各方由于经济发展的需求更加明显,对石油的需求量激增导致油轮航线密集,政治利益的对立逐渐弱化为彼此间的差异、经济利益在区域内的融合度明显上升、内部具有一定的主导力量等等。林林总总的类似因素表明,该区域的合作可以从地中海区域已有的经验中获得某些有益的启示。
2.1 两个区域的共通性
20世纪70年代的地中海区域,在海洋环境保护上之所以能够达成合作,根本原因在于地中海区域的海洋环境利益格局。作为连接两个大洋的通道,地中海区域内
繁忙的油轮交通以及由此带来的环境风险,决定了各方的合作势在必行。东亚海区域在此方面和地中海区域有着高度的相似性。这也说明了地中海区域海洋环境保护合作模式对东亚海区域的借鉴价值。
20世纪70年代的地中海区域,能够在海洋环境保护上实现合作,本身就是一种巨大的成功。之所以可谓“巨大”,是因为地中海区域的合作,涉及多个经济发展水平存在巨大差异的国家。地中海区域的“南北方”国家,借助于国际公约,第一次成功地解决了经济发展水平有着巨大反差的国家间的海洋环境保护合作难题。在东亚海区域,目前各方的经济发展水平也存在巨大差异,这种差异意味着各方的履约能力必然不同。因此,地中海区域那种能够有效协调各方履约能力差异的公约——议定书模式(或者说是综合——分立模式,恰好可适用于东亚海区域的这种情况。
地中海区域合作的实现,早期借助于法国的主导,其后则是UNEP的大力推动。作为同属于UNEP 管理的一个区域海洋,东亚海区域也必然会得到UNEP的推动。惟一不同的是,地中海区域有来自区域内成员(法国的推动。根据前文对中国推动
广东海洋大学学报第31卷10
能力的考察,中国是适合于充当区域内的推动力量的,虽然这只是一种后期的推动力量。如此,区域内成员加之UNEP的共同推动,使得这两个区域更具有共通性。有鉴于此,东亚海区域对地中海区域在合作模式上的借鉴,颇有可行之处。
2.2 两个区域的差异性
地中海区域和东亚海区域的差异性,主要表现为两个区域政治利益对立的形成原因不同。合作初期的地中海区域和现在的东亚海区域,虽然都存在政治利益对立,但是地中海区域政治利益的对立,基本上是缘于历史上殖民与被殖民的关系,这种关系使得那些新独立的国家,在政治利益诉求上缺乏足够的实现能力,因而更多地是服从于那些居于政治强势的国家;而东亚海区域的政治利益对立,除了社会体制的不同外,还有历史上的战争遗留问题、领土上的争端问题以及区域外国家的影响。
这种差异也许会让沿海各国在海洋环境保护上的对话面临更为艰难的障碍,但与经济利益融合度越来越密切、海洋环境利益重要性越来越突出的现实需要相比,上述障碍显然不能构成各方合作路途上不可逾越的藩篱。
3 东亚海区域海洋环境保护法律制 度的具体构建
3.1 东亚海区域海洋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建构模式 3.1.1 海洋环境保护法律制度构建模式的选择 东亚海区域各方政治利益的差异和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使得该区域在海洋环境保护法律制度构建问题上,不可能选择北海—东北大西洋区域的高成本的分立模式,也没有必要选择波罗的海区域的高度政治对立专用的综合模式。有鉴于本区域的现实利益格局,东亚海区域的应急制度构建,应该更多地参照地中海区域的综合—分立模式。
根据前文对区域内的经济利益状况以及地中海区域合作模式的分析,可以看出,东亚海区域意欲实现海洋环境保护上的制度性合作,必须有一个推动性的力量。就外部推动力而言,UNEP是不二之选;就内部推动力而言,中国则更为适合。毕竟,国际法的发展历史表明,积极推进国际法律文件达成的国家,大多是在此事项上具有明显利益的国家;而国际法律文件的内容也表明,积极推进国际法发展的国家,其利益也能在相关法律规范中得到更好的维护和保障。中国在此区域内的经济利益状况决定了中国所应持有的立场。 3.1.2构建海洋环境保护法律制度应注意的问题 3.1.2.1 经济利益的进一步融合 在经济合作以及经济发展上,由于东盟能够促进本区域各国不断地取得新成就,东盟成员国之间的经济利益正在逐渐趋同。中国和东盟之间贸易往来的快速发展,也进一步加深了彼此经济的关联度。经济的这种发展趋势,有利于扩大中国和东亚海区域各沿海国之间的合作基础。从目前的现实来看,中国和东盟之间将来必然要在海洋环境保护领域实现合作。因此,如何加强双方目前在经济领域的合作,将为未来的海洋环境保护合作实践提供坚实的基础。
3.1.2.2 权利义务的平衡海洋环境保护法律制度对沿海国经济发展的限制和制约都是极为明显的。此类法律制度的内容,会涉及到沿海国在利用海洋过程中的诸多
义务。如何平衡好应急制度中海洋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则是该制度最终能否为各方接受和执行的关键。
3.1.2.3 低政治领域的合作由于历史原因,在东亚海区域形成了一系列的政治利益冲突问题。从目前实际来看,各方均同意对那些涉及主权纠纷的事项采取“搁置争议”的做法。对于其他诸如安全以及地缘政治方面的利益差异,各方则可以借鉴其他区域的做法,即绕过高政治领域的差异,寻求低政治领域的合作。但是,这种做法首先需要谋求各方认识上的一致。形成一致认识的关键,在于使各方意识到高政治领域可以与低政治领域区分开来,而且前者上的利益差异并不妨碍后者利益一致性的实现。
3.1.2.4 中国国内环境问题的解决前述所有这些做法的达成,都需要一个足够强大的推动力量。中国国内的环境问题,是妨碍中国推动该区域海洋环境保护合作的最大因素。从中国的角度来看,如何解决好这些国内环境问题,实则关系到如何能最好地保护中国在此区域的利益。
3.2 中国推动东亚海区域污海洋环境保护法律制 度的路径分析
3.2.1 强化区域经济发展所带来的利益趋同效果 中国和东盟之间的区域经济一体化,使得东亚海区域成员国之间的经济利益基础正在逐渐地形成。中国与东盟对彼此的经济影响愈发重要,也就使得彼此在其他领域的合作获得了愈发牢固的基础。虽然,各国对海洋环境的保护并没有像对经济发展那样给予足够的重视,但是,东南亚区域经济的成功所带来的利益趋同效果,是不容否认的。基于此,
张相君:东亚海区域海洋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构建 11第2期
可以认为,在可预测的未来,关乎各国经济发展利益的海洋环境保护,必然会得到各国更大的认同。而这同样也要求中国积极推动该过程,努力使各国对海洋环境保护所体现的利益,取得认识上的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