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CJBZ12-2012 合同及其他事项管理作业指导书 修改码B/0 第 1 页 共10页
合同及其它事项管理作业指导书
(DCJBZ12-2012)
1.总则
1.1合同是工程建设三大主体的工作纽带,是指导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重要依据,整个项目监理工作即可视为合同实施和管理的全过程。
1.2项目监理机构要建立全员参与、专人负责的合同管理体系。依据项目规模,指定专人负责合同管理。经常收集建设方与第三方签订涉及监理业务的合同,分类编码,建立目录,按时归档。
1.3项目监理部要定期组织对即将签订的合同草案和已经签订的合同条款进行分析,掌握存在缺陷和履约中的风险,修改草案和制定防范措施,预防和减少合同风险。
1.4认真做好合同履行中的组织管理工作。经常分析研究合同履行中出现的薄弱环节,制定预防措施,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共同研究后执行。
2.施工合同管理
2.1监理单位可协助建设单位,参加工程招标、投标及评标工作,选定最优的承包单位,协助建设单位签订施工合同,促进合同内容的合理和合法性。
2.2项目监理机构组织监理人员对施工合同进行分析时,主要应了解和熟悉合同以下内容:
2.2.1工程概况; 2.2.2工期目标; 2.2.3质量目标;
2.2.4承包方式及工程造价; 2.2.5工程质量控制的标准; 2.2.6与监理工作有关的条款; 2.2.7风险及责任分析; 2.2.8违约处理条款; 2.2.9其它有关事项。
2.3在合同执行信息跟踪过程中,分析、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2.3.1工程质量是否可能违反合同规定的目标; 2.3.2工程进度是否符合进度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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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3工程造价有否可能超过合同规定;
2.3.4建设、承包单位有否不良行为和违约行为;
2.3.5工程分包合同、材料设备订货合同的执行情况和问题; 2.3.6其他有关合同执行情况。
如发现合同执行情况不正常,项目总监要采取纠正措施,及时消除和转移风险。 3.合同及其它事项管理
3.1工程变更的管理(见工程变更作业指导书) 3.2工程暂停及复工的管理
3.2.1项目监理机构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签发工程暂停令,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改:
①施工单位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
②施工单位未按审查通过的工程设计文件施工的;
③施工单位未按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或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④施工存在重大质量事故隐患或发生质量事故的。
项目监理机构应对施工单位的整改过程、结果进行检查、验收,符合要求的,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签发复工令。
3.2.2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暂停令或签发复工令,应事先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征得建设单位同意的,应在事后及时向建设单位书面报告。施工单位未按要求停工或复工的,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3.3工程延期及工程延误的处理
3.3.1 施工单位提出工程延期要求符合施工合同约定的,项目监理机构应予以受理。
3.3.2 当影响工期事件具有持续性时,项目监理机构应对施工单位提交的阶段性工程临时延期报审表进行审查,签署工程临时延期审核意见后报建设单位。
当影响工期事件结束后,项目监理机构应对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最终延期报审表进行审查,签署工程最终延期审核意见后报建设单位。
工程临时延期报审表和工程最终延期报审表应符合附录A14表的格式。
3.3.3 项目监理机构在作出工程临时延期批准和工程最终延期批准之前,均应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协商。
3.3.4 项目监理机构批准工程延期应同时满足下列三个条件: ①施工单位在施工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出工程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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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因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施工进度滞后; ③施工进度滞后影响到施工合同约定的工期。
3.3.5 施工单位因工程延期提出费用索赔时,项目监理机构应按施工合同约定进行处理。
3.3.6 发生工期延误时,项目监理机构应按施工合同约定进行处理。
3.3.7 项目监理机构在受理施工单位提出的工程延期要求后应收集相关资料,并及时处理。
3.3.8 当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就工程延期事宜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时,项目监理机构应提出评估意见。
3.4费用索赔的处理
3.4.1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收集、整理有关工程费用的原始资料,为处理费用索赔提供证据。
3.4.2项目监理机构处理费用索赔主要依据: 1.法律法规;
2.勘察设计文件、施工合同文件; 3.工程建设标准; 4.索赔事件的证据。
3.4.3项目监理机构处理施工单位费用索赔程序:
1.受理施工单位在施工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交的费用索赔意向通知书; 2.收集与索赔有关的资料;
3.受理施工单位在施工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交的费用索赔报审表;
4.审查费用索赔报审表。需要施工单位进一步提交详细资料的,应在施工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发出通知;
5.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协商一致后,在施工合同约定的期限内签发费用索赔报审表,并报建设单位。
费用索赔意向通知书应符合附录C3表的格式,费用索赔报审表应符合附录A13表的格式。
3.4.4项目监理机构批准施工单位费用索赔应同时满足下列三个条件: 1.施工单位在施工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出费用索赔; 2.索赔事件是因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不可抗力除外; 3.索赔事件造成施工单位直接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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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5当施工单位的费用索赔要求与工程延期要求相关联时,项目监理机构应提出费用索赔和工程延期的综合处理意见,并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协商。
3.4.6因施工单位原因造成建设单位损失,建设单位提出索赔的,项目监理机构应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协商处理。
3.4.7涉及工程费用索赔的有关施工和监理文件资料包括:施工合同、采购合同、工程变更单、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施工进度计划、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有关文件、会议纪要、监理记录、监理工作联系单、监理通知、监理月报及相关监理文件资料等。
3.4.8合同文件是处理索赔的重要依据,处理索赔时,除依据合同的明示条款外,还应考虑合同的隐含条款。
在处理索赔事件中,应遵循“谁索赔,谁举证”原则,并注意证据的有效性。 3.4.9总监理工程师在签发索赔报审表时,可附一份索赔审查报告。索赔审查报告内容包括受理索赔的日期,索赔要求、索赔过程,确认的索赔理由及合同依据,批准的索赔额及其计算方法等。
3.5合同争议的调解
3.5.1项目监理机构接到处理施工合同争议要求后应进行以下工作: 1.了解合同争议情况;
2.及时与合同争议双方进行磋商;
3.提出处理方案后,由总监理工程师进行协调;
4.当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时,总监理工程师应提出处理合同争议的意见。
3.5.2项目监理机构在施工合同争议处理过程中,对未达到施工合同约定的暂停履行合同条件的,应要求施工合同双方继续履行合同。
3.5.3在施工合同争议的仲裁或诉讼过程中,项目监理机构可按仲裁机关或法院要求提供与争议有关的证据。
3.5.4项目监理机构可要求争议双方出具相关证据。总监理工程师应遵守客观、公平的原则,提出合同争议的处理意见。
3.6违约处理
3.6.1建设单位有下列情况可认为违约: ①不能按合同约定给出指令、确认和批准; ②不按合同履行自己的义务;
③不能在合同规定的时限内,向承包单位支付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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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发生其他使合同不能履行的行为。 3.6.2 承包单位有下列情况时可认为违约: ①不能按合同约定的工期竣工;
②工程质量达不到设计要求、规范要求或施工合同的要求; ③发生其他使用合同不能履行的行为。 3.6.3 违约处理原则:
①监理单位有义务经常提醒建设、承包单位不发生违约事件;
②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有违约可能时,应及时劝阻违约一方不发生或少发生违约事件;
③发生违约事件后,监理单位应在充分调查了解事件的基础上,以事实为根据,以合同约定为准绳,公平合理地予以处理;
④处理过程中应充分听取双方的意见,充分协商,尽量作到双方都能基本满意。 3.6.4 违约处理程序:
①受损失一方提出书面文件通知项目监理机构;
②项目监理机构对违约事件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处理方案,组织双方进协商。如能协商一致,双方签订书面协议,涉及工期延长或费用索赔问题时,按有关规定相应处理,调解不成可按合同争议有关规定处理;
3.6.5如一方要求全部或部分解除合同时,监理单位应慎重处理,以尽量减少经济损失为原则。
3.7合同的生效、终止与解除 3.7.1合同的生效
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均已履行完毕施工合同中规定的手续后,合同即行生效。 3.7.2合同的终止
建设单位、承包单位均已履行完施工合同中规定的全部义务,竣工结算款已支付完毕,承包单位已向建设单位交付竣工工程后,合同即行终止;但承包单位仍有按合同中质量保修条款的规定,在工程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的责任。
3.7.3合同的解除
3.7.3.1施工合同的解除必须符合法律程序,并且有关各方应协商取得一致。 3.7.3.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双方可以解除合同: ①因不可抗力使合同无法履行;
②因一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或一方提出另一方同意也可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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